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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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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未尝用也。复仇,惟祖父被殴条见之,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
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按
律罪人应死,已就拘执,其捕者擅杀之,罪亦止此。则所谓家属人等,自包兄弟在内,
其例可类推也。
    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
冬至前,会审决之。正统元年,令重囚三覆奏毕,仍请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领校尉
诣法司,取囚赴市。又制,临决囚有诉冤者,直登闻鼓给事中取状封进,仍批校尉手,
驰赴市曹,暂停刑。嘉靖元年,给事中刘济等以囚廖鹏父子及王钦、陶杰等颇有内援,
惧上意不决,乃言:“往岁三覆奏毕,待驾帖则已日午,鼓下仍受诉词,得报且及未申
时,及再请始刑,时已过酉,大非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之意。请自今决囚,在未前毕事。”
从之。七年定议,重囚有冤,家属于临决前一日挝鼓,翼日午前下,过午行刑,不覆奏。
南京决囚,无刑科覆奏例。弘治十八年,南刑部奏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已审允,下
法司议,谓:“在京重囚,间有决不待时者,审允奏请,至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监候
会审。南京无覆奏例,乞俟秋后审竟,类奏定夺。如有巨憝难依常例者,更具奏处决,
著为令。”诏可。各省决囚,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弘治十
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恶及故犯者不赦。律文曰:
“赦出临时定罪名,特免或降减从轻者,不在此限。”十恶中,不睦又在会赦原宥之例,
此则不赦者亦得原。若传旨肆赦,不别定罪名者,则仍依常赦不原之律。自仁宗立赦条
三十五,皆杨士奇代草,尽除永乐年间敝政,历代因之。凡先朝不便于民者,皆援遗诏
或登极诏革除之。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弘治元年,民吕梁山等四
人坐窃盗杀人死,遇赦,都御史马文升请宥死戍边,帝特命依律斩之。世宗虽屡停刑,
尤慎无赦。廷臣屡援赦令,欲宥大礼大狱暨建言诸臣,益持不允。及嘉靖十六年,同知
姜辂酷杀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当发口外,乃特命如诏书宥免,而以违诏责廷相等。四
十一年,三殿成,群臣请颁赦。帝曰:“赦乃小人之幸。”不允。穆宗登极覃恩,虽徒
流人犯已至配所者,皆许放还,盖为迁谪诸臣地也。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
亭以示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复职,书过榜其门,使自省。不悛,论如律。
累颁犯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下。及十八年《大诰》成,序之曰:“诸司
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
千百,弃市以下万数。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才姚润、王谟被征不至,
皆诛而籍其家。“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所由设也。其《三编》稍宽容,然所记进士
监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犹三百六十四人。幸不死还职,率戴斩罪治事。其推原中外
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诛首。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
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
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时咸归谤御史余敏、丁廷举。或以为
言,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言:“朕诏有司除奸,
顾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发。每岁布政司、
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及
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宁海人郑士利上书讼其冤,复杖戍
之。二狱所诛杀已过当。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
    然时引大体,有所纵舍。沅陵知县张杰当输作,自陈母贺,当元季乱离守节,今年
老失养。帝谓可励俗,特赦之,秩杰,令终养。给事中彭与民坐系,其父为上表诉哀。
立释之,且免同系十七人。有死囚妻妾诉夫冤,法司请黥之。帝以妇为夫诉,职也,不
罪。都察院当囚死者二十四人,命群臣鞫,有冤者,减数人死。真州民十八人谋不轨,
戮之,而释其母子当连坐者。所用深文吏开济、詹徽、陈宁、陶凯辈,后率以罪诛之。
亦数宣仁言,不欲纯任刑罚。尝行郊坛,皇太子从,指道旁荆楚曰:“古用此为扑刑,
取能去风,虽寒不伤也。”尚书开济议法密,谕之曰:“竭泽而渔,害及鲲鲕,焚林而
田,祸及麛鷇。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济惭谢。参政杨宪欲重法,帝曰:“求生于
重典,犹索鱼于釜,得活难矣。”御史中丞陈宁曰:“法重则人不轻犯,吏察则下无遁
情。”太祖曰:“不然。古人制刑以防恶卫善,故唐、虞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
不犯。秦有凿颠抽胁之刑、参夷之诛,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闻用商、韩之法,可
致尧、舜之治也。”宁惭而退。又尝谓尚书刘惟谦曰:“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罚
者,惩恶之药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谓善治乎?”盖太祖用重
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建
文帝继体守文,专欲以仁义化民。元年刑部报囚,减太祖时十三矣。
    成祖起靖难之师,悉指忠臣为奸党,甚者加族诛、掘冢,妻女发浣衣局、教坊司,
亲党谪戍者至隆、万间犹勾伍不绝也。抗违者既尽杀戮,惧人窃议之,疾诽谤特甚。山
阳民丁钰讦其乡诽谤,罪数十人。法司迎上旨,言钰才可用,立命为刑科给事中。永乐
十七年,复申其禁。而陈瑛、吕震、纪纲辈先后用事,专以刻深固宠。于是萧议、周新、
解缙等多无罪死。然帝心知苛法之非,间示宽大。千户某灌桐油皮鞭中以决人,刑部当
以杖,命并罢其职。法司奏冒支官粮者,命即戮之,刑部为覆奏。帝曰:“此朕一时之
怒,过矣,其依律。自今犯罪皆五覆奏。”
    至仁宗性甚仁恕,甫即位,谓金纯、刘观曰:“卿等皆国大臣,如朕处法失中,须
更执奏,朕不难从善也。”因召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至榻前,谕曰:“比年法司
之滥,朕岂不知。其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文致,先帝数切戒之。故死刑必四五覆奏,
而法司略不加意,甘为酷吏而不愧。自今审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谳,有冤抑者,虽细故
必以闻。”洪熙改元,二月谕都御史刘观、大理卿虞谦曰:“往者法司以诬陷为功,人
或片言及国事,辄论诽谤,身家破灭,莫复辨理。今数月间,此风又萌。夫治道所急者
求言,所患者以言为讳,奈何禁诽谤哉?”因顾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诏书行之。”于
是士奇承旨,载帝言于己丑诏书云:“若朕一时过于嫉恶,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者,
法司再三执奏,三奏不允至五,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执奏,必允乃已,永为定制。
文武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宫刑绝人嗣续。有自宫者以不孝论。除谋反及
大逆者,余犯止坐本身,毋一切用连坐法。告诽谤者勿治。”在位未一年,仁恩该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宣德元年,大理寺驳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杀夫之冤,帝切责刑
官,尚书金纯等谢罪,乃已。义勇军士阎群儿等九人被诬为盗,当斩,家人击登闻鼓诉
冤。覆按实不为盗。命释群儿等,而切责都御史刘观。其后每遇奏囚,色惨然,御膳为
废。或以手撤其牍,谓左右曰:“说与刑官少缓之。”一日,御文华殿与群臣论古肉刑,
侍臣对:“汉除肉刑,人遂轻犯法。”帝曰:“此自由教化,岂关肉刑之有无。舜法有
流宥金赎,而四凶之罪止于窜殛。可见当时被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滥及也。况汉承秦
敝,挟书有律,若概用肉刑,受伤者必多矣。”明年,著《帝训》五十五篇,其一恤刑
也。武进伯硃冕言:“比遣舍人林宽等送囚百十七人戍边,到者仅五十人,余皆道死。”
帝怒,命法司穷治之。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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