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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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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武进伯硃冕言:“比遣舍人林宽等送囚百十七人戍边,到者仅五十人,余皆道死。”
帝怒,命法司穷治之。帝宽诏岁下,阅囚屡决遣,有至三千人者。谕刑官曰:“吾虑其
瘐死,故宽贷之,非常制也。”是时,官吏纳米百石若五十石,得赎杂犯死罪,军民减
十之二。诸边卫十二石,辽东二十石,于例为太轻,然独严赃吏之罚。命文职犯赃者俱
依律科断。由是用法轻,而贪墨之风亦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诛。都御史夏迪催粮常
州,御史何楚英诬以受金。诸司惧罪,明知其冤,不敢白,迪竟充驿夫愤死。以帝之宽
仁,而大臣有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英宗以后,仁、宣之政衰。正统初,三杨当国,犹恪守祖法,禁内外诸司锻炼刑狱。
刑部尚书魏源以灾旱上疑狱,请命各巡抚审录。从之。无巡抚者命巡按。清军御史、行
在都察院亦以疑狱上,通审录之。御史陈祚言:“法司论狱,多违定律,专务刻深。如
户部侍郎吴玺举淫行主事吴軏,宜坐贡举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规避律斩。及軏自经
死,狱官卒之罪,明有递减科,乃援不应为事理重者,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
范至周,而法司乃抑轻从重至此,非所以广圣朝之仁厚也。今后有妄援重律者,请以变
乱成法罪之。”帝是其言,为申警戒。至六年,王振始乱政,数辱廷臣,刑章大紊。侍
讲刘球条上十事,中言:“天降灾谴,多感于刑罚之不中。宜一任法司,视其徇私不当
者而加以罪。虽有触忤,如汉犯跸盗环之事,犹当听张释之之执奏而从之。”帝不能用。
而球即以是疏触振怒,死于狱。然诸酷虐事,大率振为之,帝心颇宽平。十一年,大理
卿俞士悦以殴斗杀人之类百余人闻,请宥,俱减死戍边。景泰中,阳谷主簿马彦斌当斩,
其子震请代死。特宥彦斌,编震充边卫军。大理少卿薛瑄曰:“法司发拟罪囚,多加参
语奏请,变乱律意。”诏法官问狱,一依律令,不许妄加参语。六年,以灾异审录中外
刑狱,全活者甚众。天顺中,诏狱繁兴,三法司、锦衣狱多系囚未决,吏往往泄狱情为
奸。都御史萧维桢附会徐有贞,枉杀王文、于谦等。而刑部侍郎刘广衡即以诈撰制文,
坐有贞斩罪。其后缇骑四出,海内不安。然霜降后审录重囚,实自天顺间始。至成化初,
刑部尚书陆瑜等以请,命举行之。狱上,杖其情可矜疑者,免死发戍。列代奉行,人获
沾法外恩矣。
    宪宗之即位也,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群臣除赃罪外,所犯罪名纪录在官者,悉与
湔涤。”其后岁以为常。十年,当决囚,冬至节近,特命过节行刑。既而给事中言,冬
至后行刑非时,遂诏俟来年冬月。山西巡抚何乔新劾奏迟延狱词佥事尚敬、刘源,因言:
“凡二司不决断词讼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请执问。”帝曰:“刑狱重事,《周书》曰:
‘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特为未得其情者言耳。苟得其情,即宜决断。无罪拘
幽,往往瘐死,是刑官杀之也。故律特著淹禁罪囚之条,其即以乔新所奏,通行天下。”
又定制,凡盗贼赃仗未真、人命死伤未经勘验、辄加重刑致死狱中者,审勘有无故失明
白,不分军民职官,俱视酷刑事例为民。侍郎杨宣妻悍妒,杀婢十余人,部拟命妇合坐
者律,特命决杖五十。时帝多裨政,而于刑狱尤慎之,所失惟一二事。尝欲杀一囚,不
许覆奏。御史方佑复以请,帝怒,杖谪佑。吉安知府许总有罪,中官黄高嗾法司论斩。
给事中白昂以未经审录为请,不听,竟乘夜斩之。
    孝宗初立,免应决死罪四十八人。元年,知州刘概坐妖言罪斩,以王恕争,得长系。
末年,刑部尚书闵珪谳重狱,忤旨,久不下。帝与刘大夏语及之,对曰:“人臣执法效
忠,珪所为无足异。”帝曰:“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对曰:“臣幼读《孟子》,
见瞽瞍杀人,皋陶执之语。珪所执,未可深责也。”帝颔之。明日疏下,遂如拟。前后
所任司寇何乔新、彭韶、白昂、闵珪皆持法平者,海内翕然颂仁德焉。
    正德五年会审重囚,减死者二人。时冤滥满狱,李东阳等因风霾以为言,特许宽恤。
而刑官惧触刘瑾怒,所上止此。后磔流贼赵鐩等于市,剥为魁者六人皮。法司奏祖训有
禁,不听。寻以皮制鞍镫,帝每骑乘之。而廷杖直言之臣,亦武宗为甚。
    世宗即位七月,因日精门灾,疏理冤抑,命再问缓死者三十八人,而廖鹏、王瓛、
齐佐等与焉。给事中李复礼等言:“鹏等皆江彬、钱宁之党。王法所必诛。”乃令禁之
如故。后皆次第伏法。自杖诸争大礼者,遂痛折廷臣。六年,命张璁、桂萼、方献夫摄
三法司,变李福达之狱,欲坐马录以奸党律。杨一清力争,乃戍录,而坐罪者四十余人。
璁等以为己功,遂请帝编《钦明大狱录》颁示天下。是狱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以
祖宗之法,供权臣排陷,而帝不悟也。八年,京师民张福杀母,诉为张柱所杀,刑部郎
中魏应召覆治得实。而帝以柱乃武宗后家仆,有意曲杀之,命侍郎许讠赞尽反谳词,而
下都御史熊浃及应召于狱。其后,猜忌日甚,冤滥者多,虽间命宽恤,而意主苛刻。尝
谕辅臣:“近连岁因灾异免刑,今复当刑科三覆请旨。朕思死刑重事,欲将盗陵殿等物
及殴骂父母大伤伦理者取决,余令法司再理,与卿共论,慎之慎之。”时以为得大体。
越数年,大理寺奉诏谳奏狱囚应减死者。帝谓诸囚罪皆不赦,乃假借恩例纵奸坏法,黜
降寺丞以下有差。自九年举秋谢醮免决囚,自后或因祥瑞,或因郊祀大报,停刑之典每
岁举行。然屡谴怒执法官,以为不时请旨,至上迫冬至,废义而市恩也。遂削刑部尚书
吴山职,降调刑科给事中刘三畏等。中年益肆诛戮,自宰辅夏言不免。至三十七年,乃
出手谕,言:“司牧者未尽得人,任情作威。湖广幼民吴一魁二命枉刑,母又就捕,情
迫无控,万里叩阍。以此推之,冤抑者不知其几。尔等宜亟体朕心,加意矜恤。仍通行
天下,咸使喻之。”是诏也,恤恤乎有哀痛之思焉。末年,主事海瑞上书触忤,刑部当
以死。帝持其章不下,瑞得长系。穆宗立,徐阶缘帝意为遗诏,尽还诸逐臣,优恤死亡,
纵释幽系。读诏书者无不叹息。
    万历初,冬月,诏停刑者三矣。五年九月,司礼太监孙得胜复传旨:“奉圣母谕,
大婚期近,命阁臣于三覆奏本,拟旨免刑。”张居正言:“祖宗旧制,凡犯死罪鞫问既
明,依律弃市。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斋醮,始有暂免不决之令,或间从御笔所勾,量
行取决。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旧制也。臣等详阅诸囚罪状,皆灭绝天理,败伤彝伦,
圣母独见犯罪者身被诛戮之可悯,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愤于幽冥之中,使不一雪
其痛,怨恨之气,上干天和,所伤必多。今不行刑,年复一年,充满囹圄,既费关防,
又乖国典,其于政体又大谬也。”给事中严用和等亦以为言。诏许之。十二年,御史屠
叔明请释革除忠臣外亲。命自齐、黄外,方孝孺等连及者俱勘豁。帝性仁柔,而独恶言
者。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内外官杖戍为民者至百四十人。后不复视朝,刑辟罕用,死
囚屡停免去。天启中,酷刑多,别见,不具论。
    庄烈帝即位,诛魏忠贤。崇祯二年,钦定逆案凡六等,天下称快。然是时承神宗废
弛、熹宗昏乱之后,锐意综理,用刑颇急,大臣多下狱者矣。六年冬论囚,素服御建极
殿,召阁臣商榷,而温体仁无所平反。陕西华亭知县徐兆麒抵任七日,城陷,坐死。帝
心悯之,体仁不为救。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疏救郑三俊,因言:“皇上御极以来,诸
臣丽丹书者几千,圜扉为满。使情法尽协,犹属可怜,况怵惕于威严之下者。有将顺而
无挽回,有揣摩而无补救,株连蔓引,九死一生,岂圣人惟刑之恤之意哉!”帝不能纳
也。是年冬,以彗见,停刑。其事关封疆及钱粮剿寇者,诏刑部五日具狱。十二年,御
史魏景琦论囚西市,御史高钦舜、工部郎中胡琏等十五人将斩,忽中官本清衔命驰免,
因释十一人。明日,景琦回奏,被责下锦衣狱。盖帝以囚有声冤者,停刑请旨,而景琦
仓卒不辨,故获罪。十四年,大学士范复粹疏请清狱,言:“狱中文武累臣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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