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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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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按御史同审。失出者姑勿问,涉赃私者究如律。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灾异
复请如正统例。部议以诸方多事,不行。八年,乃分遣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会巡按御
史及三司官审录,敕书郑重遣之。十二年,大学士商辂言:“自八年遣官后,五年于兹,
乞更如例行。”帝从其请。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即于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
会同巡按御史行事。于是恤刑者至,则多所放遣。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赃不及百两,产
绝者免监追。万历四年,敕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两犯徒律应总徒四年者,各减一年,
其他徒流等罪俱减等。皆由恤刑者奏定。所生全者益多矣。初,正统十一年,遣刑部郎
中郭恂、员外郎陆瑜审南、北直隶狱囚,文职五品以下有罪,许执问。嘉靖间制,审录
官一省事竣,总计前后所奏,依准改驳多寡,通行考核。改驳数多者听劾。故恤刑之权
重,而责亦匪轻。此中外法司审录之大较也。
    凡刑部问发罪囚,所司通将所问囚数,不问罪名轻重,分南北人各若干,送山东司,
呈堂奏闻,谓之岁报。每月以见监罪囚奏闻,谓之月报。其做工、运炭等项,每五日开
送工科,填写精微册,月终分六科轮报之。凡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赍精
微批文。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闻请旨,不得擅勾问罪。在八议者,实封以闻。民间
狱讼,非通政司转达于部,刑部不得听理。诬告者反坐,越诉者笞,击登闻鼓不实者杖。
讦告问官,必核实乃逮问。至罪囚打断起发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检验
尸伤有定法,恤囚有定规,籍没亦有定物,惟复仇者无明文。
    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言:“旧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验精微批文,与符号相合,
然后发遣。此祖宗杜渐防微深意也。近者中外提人,止凭驾帖,既不用符,真伪莫辨,
奸人矫命,何以拒之?请给批文如故。”帝曰:“此祖宗旧例,不可废。”命复行之。
然旗校提人,率赍驾帖。嘉靖元年,锦衣卫千户白寿等赍驾帖诣科,给事中刘济谓当以
御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两人相争并列,上命检成、弘事例以闻。济复言,自天顺时
例即如此。帝入寿言,责济以状对,亦无以罪也。天启时,魏忠贤用驾帖提周顺昌诸人,
竟激苏州之变。两畿决囚,亦必验精微批。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吴元璧、吕
颙等行急失与内号相验,比至,与原给外号不合,为巡按御史所纠,纳赎还职。
    成化时,六品以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辄令府官提问。陕西巡抚项忠言:“祖制,京
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不得擅勾问。今巡按辄提问六品官,甚乖律意,当闻于朝,命
御史、按察司提问为是。”乃下部议,从之。凡罪在八议者,实封奏闻请旨,惟十恶不
用此例。所属官为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实封径奏。军官犯罪,都督府请旨。诸司事涉军
官及呈告军官不法者,俱密以实封奏,无得擅勾问。嘉靖中,顺天巡按御史郑存仁檄府
县,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辄发。尚书郑晓考故事 ,民间词讼非自通政司转达,不得
听。而诸司有应问罪人,必送刑部, 各不相侵。晓乃言:“刑部追取人,府县不当却。
存仁违制,宜罪。”存仁亦执自下而上之律,论晓欺罔。乃命在外者属有司,在京者属
刑部。然自晓去位,民间词讼,五城御史辄受之,不复遵祖制矣。
    洪武时,有告谋反者勘问不实,刑部言当抵罪。帝以问秦裕伯。对曰:“元时若此
者罪止杖一百,盖以开来告之路也。”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自今告谋
反不实者,抵罪。”学正孙询讦税使孙必贵为胡党,又讦元参政黎铭常自称老豪杰,谤
讪朝廷。帝以告讦非儒者所为,置不问。永乐间定制,诬三四人杖徒,五六人流三千里,
十人以上者凌迟,家属徙化外。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诉京师,及按其事,往往不实,乃严越诉之禁。命老人理一乡
词讼,会里胥决之,事重者始白于官,然卒不能止,越诉者日多。乃用重法,戍之边。
宣德时,越诉得实者免罪,不实仍戍边。景泰中,不问虚实,皆发口外充军,后不以为
例也。
    登闻鼓,洪武元年置于午门外,一御史日监之,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
奏。后移置长安右门外,六科、锦衣卫轮收以闻。旨下,校尉领驾帖,送所司问理,蒙
蔽阻遏者罪。龙江卫吏有过,罚令书写,值母丧,乞守制,吏部尚书詹徽不听,击鼓诉
冤。太祖切责徽,使吏终丧。永乐元年,县令以赃戍,击鼓陈状。帝为下法司,其人言
实受赃,年老昏眊所致,惟上哀悯。帝以其归诚,屈法宥之。宣德时,直登闻鼓给事林
富言:“重囚二十七人,以奸盗当决,击鼓诉冤,烦渎不可宥。”帝曰:“登闻鼓之设,
正以达下情,何谓烦恼?自后凡击鼓诉冤,阻遏者罪。”
    凡讦告原问官司者,成化间定议,核究得实,然后逮问。弘治时,南京御史王良臣
按指挥周恺等怙势黜货,恺等遂讦良臣。诏下南京法司逮系会鞫。侍郎杨守随言:“此
与旧章不合。请自今以后,官吏军民奏诉,牵缘别事,摭拾原问官者,立案不行。所奏
事仍令问结,虚诈者拟罪,原问官枉断者亦罪。”乃下其议于三法司。法司覆奏如所请,
从之。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令主事厅会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
使官,打断罪囚。二十九年,并差锦衣卫官。其后惟主事会御史,将笞杖罪于打断厅决
讫,附卷,奉旨者次日覆命。万历中,刑部尚书孙丕扬言:“折狱之不速,由文移牵制
故耳。议断既成,部、寺各立长单,刑部送审挂号,次日即送大理。大理审允,次日即
还本部。参差者究处,庶事体可一。至于打断相验,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会同,余
日止会寺官以速遣。徒流以上,部、寺详鞫,笞杖小罪,听堂部处分。”命如议行。
    凡狱囚已审录,应决断者限三日,应起发者限十日,逾银计日以笞。囚淹滞至死者
罪徒,此旧例也。嘉靖六年,给事中周郎言:“比者狱吏苛刻,犯无轻重,概加幽系,
案无新故,动引岁时。意喻色授之间,论奏未成,囚骨已糜。又况偏州下邑,督察不及,
奸吏悍卒倚狱为市,或扼其饮食以困之,或徙之秽溷以苦之,备诸痛楚,十不一生。臣
观律令所载,凡逮系囚犯,老疾必散收,轻重以类分,枷杻荐席必以时饬,凉浆暖匣必
以时备,无家者给之衣服,有疾者予之医药,淹禁有科,疏决有诏。此祖宗良法美意,
宜敕臣下同为奉行。凡逮系日月并已竟、未竟、疾病、死亡者,各载文册,申报长吏,
较其结竟之迟速,病故之多寡,以为功罪而黜陟之。”帝深然其言,且命中外有用法深
刻,致戕民命者,即斥为民,虽才守可观,不得推荐。
    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并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酷吏辄用挺棍、夹
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径寸懒杆、不
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以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
    停刑之月,自立春以后,至春分以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检验尸伤,照磨司取部印尸图一幅,
委五城兵马司如法检验,府则通判、推官,州县则长官亲检,毋得委下僚。
    狱囚贫不自给者,洪武十五年定制,人给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正统二年,以
侍郎何文渊言,诏如旧,且令有赃罚敝衣得分给。成化十二年,令有司买药饵送部,又
广设惠民药局,疗治囚人。至正德十四年,囚犯煤、油、药料,皆设额银定数。嘉靖六
年,以运炭等有力罪囚,折色籴米,上本部仓,每年约五百石,乃停收。岁冬给绵衣裤
各一事,提牢主事验给之。
    犯罪籍没者,洪武元年定制,自反叛外,其余罪犯止没田产孳畜。二十一年,诏谋
逆奸党及造伪钞者,没赀产丁口,以农器耕牛给还之。凡应合钞劄者,曰奸党,曰谋反
大逆,曰奸党恶,曰造伪钞,曰杀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为首。其《大诰》所定十条,
后未尝用也。复仇,惟祖父被殴条见之,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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