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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密关系的变革-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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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视为婚姻的充分必要基础;相反,在大多数文化中,它都被视为对婚姻的难以救药的损害。 
  激情之爱是一种多少带有普遍性的现象。我下文要立论,这种现象应该同更为特殊的文化现象即浪漫之爱区别开来。下面我要尝试辨识浪漫之爱的几个显著特征,追寻其中的意蕴。我的意图是进行最为朴素的分析,并不想写一部哪怕是微型的浪漫爱情史。不过为了展开分析,一种非常简要的历史解释又是必要的。   
  婚姻、性和浪漫之爱   
  在前现代的欧洲,大部分婚姻都是契约式的,是以经济条件而不是以彼此间的性魅力为基础的。在贫困者的婚姻中,有一种组织农业劳动力的手段。那种以永不停息的艰苦劳动为特征的生活不可能激起性激情。据说,17世纪德国、法国的农民中间,已婚夫妇之间几乎不存在?吻、?昵爱抚以及其他与性相联系的肉体爱恋形式。但是,男人们涉入婚外关系的机会常常是很多的。米歇尔·米特卢埃尔和莱恩哈特·西尔德:《欧洲家庭》,第129页,牛津,1982。但这些观点在史学家中间引起了争论。 
  只有在贵族群体之间才存在性放纵,这种性放纵在“体面的”妇女中间被公开地认可。性自由与权力互为因果,而且性自由就是权力的一种表达;在特定的时间地点,贵族阶层的淑女们充分地从生殖要求和恒定的日常俗务中解放出来,能够去追逐她们独立的性快感,当然,这实际上与婚姻毫不相干。大多数文明似乎都创造了这么一些故事和神话,它们明白无误地传递着这样的信息:那些通过激情之爱来创造永久依恋的人命中注定有灾难。 
  在婚姻的“贞洁”性关系与婚外关系的放纵激情之间作出的清楚区分,在欧洲之外的其他贵族之间亦是共同的;欧洲的特异之处在于,与基督教道德价值紧密相关的爱情理想的出现。尼可拉斯·卢曼:《作为激情的爱》一书中以非常灵活的方式讨论了这一点。第五章,政体出版社,剑桥,1986。有一种戒律规定:人应该为了认识上帝而献身于上帝,且经过这个过程而获得自我—知识,这条戒律成为男女神秘整体的构成部分。暂时理想化的其他类型的激情之爱在这里同一种更持久的对爱的客体的依恋联系起来;一种确定的反射性甚至已经在很早的时代就显现出来了。比特丽斯·戈特利布,“神秘婚姻的意义”,见罗伯特·怀顿和塔玛拉·卡·哈瑞汶:《法国历史上的家庭与性关系》,宾西法尼亚大学出版社,费城,1980。 
  浪漫之爱在18世纪以后开始成形,它利用了这些理想,又吸收了激情之爱的某些要素,不过又渐渐同二者区别开来。浪漫之爱把一种叙事观念导入个体生命之中——这种叙事观念是一种套式,从根本上延伸了崇高爱情的反射性。讲故事乃是“罗曼司”这个词的应有之意,但这被讲述的故事现在被个体化了,把自我与他人都镶入了一种同广阔的社会进程没有特殊指涉的个人叙述之中。浪漫之爱的兴趣与小说的出现大体一致,这种一致关系乃是一种新发现的叙述形式。 
  与浪漫之爱相联系的复杂理念第一次把爱与自由联系起来,二者都被视作是标准的令人渴求的状态。激情之爱永远是解放式的,但解放的意义仅仅是因为和俗务与义务发生了决裂。也正是因为激情之爱的这一品质才使之从既存的体制中脱离开来。与之相反,浪漫之爱则直接把自身纳入自由与自我实现的新型纽带之中。 
  在浪漫之爱的依恋中,崇高之爱的素质容易高高在上主宰着性激情的素质。这一点的重要性决不能过分地强调。浪漫之爱情结在这方面,就如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中发现的那些特征一样;具有历史的罕见性。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伦敦,1976。爱既与性分离,又和性纠缠不清;“德性”开始获得对于两性都是新颖的意义,它不仅意味着天真纯洁,而且还意味着这样的人物品质:将他人辨识为一个“特殊之人”。 
  人们总是认为,浪漫之爱涵蕴着转瞬即逝的两性吸引——“一见钟情”。虽然这种即刻的吸引也是浪漫之爱的成分,但它一定要十分明确地与激情之爱的性欲/纵欲的强烈冲动分开。“一见”是交流的姿势,对他人性格的直觉把握,正是这样对他人的吸引过程,人们才使他的生命,如人所言,显得“十分完美”。 
  “罗曼司”理念,在19世纪它所承纳的意义上既表达着、也促进了从整体上影响社会生活的世俗化变迁。劳伦斯·斯通:《1500~1800年英国的家庭、性别与婚姻》;第189页,霍梦德斯华斯,1982。现代性与理性的兴起不可分,因为对自然过程与社会过程的合理理解终归要取代神秘主义与宗教教条的武断法则。在理性中情感没有地位,仅仅沦落在理性之域外;但实际上情感生活在日新月异的活动条件中也再度被有序化了。现代时期伊始,风流韵事、爱感魔力、春药迷情都是“聪明的”男人和“漂亮的”女人的法宝。男男女女转而求助于这些法宝,是为了控制性欲依恋的多变云雨、无常性事。或许他们还可以去向牧师请教。但是,无论是个人依恋还是在其他领域的依恋,个人的命运都依附着一种更广阔的宇宙秩序。“罗曼司”就如18世纪以来一直被理解的那样,仍然回荡着从前的宇宙命运的观念,但是又把这种观念和瞻望开放未来的姿态相融合。罗曼司并不像从前人们普遍理解的那样,它再也不是一种特殊的不真实的魔咒,呼唤着虚构领域中的可能性。相反,它成为一种控制未来的潜在捷径,对于那些为浪漫之爱所支配了生活的人们而言,它还是一种(从根本上)保障心理安全的形式。   
  性别与爱(1)   
  有人指出,浪漫之爱是男人专为对付女人而捏造的一种诡计,进而让女人心中充满枉然非真的故事和虚无缥缈的梦想。然而这么一种看法实在不能说明浪漫派文学的魅力,也不能解释女性在浪漫文学流传中所起的重大作用。1773年,在《淑女杂志》上有位作家夸大其词地指出,“若大的大英王国鲜有妙龄淑女不是万分贪婪地阅读大量的爱情故事和传奇小说”。同一位作家还酸溜溜地补充说,这些出版物“有意要伤风败俗”。劳伦斯·斯通:《1500~1800年英国的家庭、性别与婚姻》,第189页,霍梦德斯华斯,1982。从19世纪初叶开始,与日俱增的浪漫小说与爱情故事(有的还是出自女性的手笔)像潮水一样涌向书店,直到今天也还是涌流不减当年。 
  浪漫之爱情结的兴起必须相关于几种影响来理解,这几种影响从18世纪以来改变着妇女们的形象。其一是人们常常说到的家庭的营造;其二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正在发生改变的关系;其三是有人名之为“母爱有发明”这种东西。至于妇女的地位问题,上述三者更是十分紧密地整合为一体了。安·达利:《发明母?》,伦敦,1982;参见伊丽莎白·巴汀纳:《母性神话》,伦敦,1981。 
  正如阿里亚斯所提出的那种著名的观点所告示的那样,不论童年是不是相当晚近的历史的创造物,无须争议的是,在“压抑的”维多利亚历史时代所有阶层内的父母—子女相互关系模式(patterns of parentschild interaction)都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维多利亚时代父?的严肃刻板都是传奇。然而,到19世纪下半叶,家庭环境中各方面的父性权力已经开始衰微。因为当男性位于生产系统的核心时,男性主宰家政的公则尚且可以理解,但随着家与劳动场所的分离,上述公则就渐渐被弱化了。丈夫握有绝对的权力,这千真万确;但是父母和子女之间情感上的温馨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这又常常软化了丈夫对于绝对权力的运用。妇女在养育子女方面的控制力量随着家庭的微型化而日益增长,孩子们被视作是脆弱而易受伤害的;需长期的情感教化。正如玛丽·赖安指出的,家政的中心已从“父性权威”向“母性教化”发生转移。玛丽·赖安:《中产阶层的摇篮》;第102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 
  在母性的现代建构中,对母?的理想化是一条重要线索,它无疑直接哺育了广为传播的浪漫之爱的价值。“贤妻良母”形象重新塑造了一种活动与情感的“双性”模式。男人认为女人是迥然不同的、不可认识的,关涉着一个外在于他的特殊王国。异性对异性彼此神秘,这种观念并不新鲜,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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