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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何认识法轮功?
从社会哲学上探讨法轮功的问题要求我们以开放性的社会看法轮功认识论。法轮功并非一成不变。从李洪志初《转法轮》到《再论迷信》显示了一个发展过程。它反映了创始人对社会的认识和预期行为。他并非是脱离社会的神,他对自己的理论也是不断修改――这就是他重新塑造其教条的方法(比如再版的《法轮功》除掉了作者的神奇的“小传”)。但是,法轮功的新《经》在修改过程中变得“世俗化”(secularization),修炼者(在其教练的指导下)对它的理解也越来越神化。对法轮功神化现象,从以前的资料看:有人认为是它附佛外道常用的手法。有人从佛教教义分析法轮功,同样认为它是利用佛教词汇而与佛家理论没有关系。还有人甚至认为它是“人民从政治大撤退”的工具。本作者认为它是“参政的民间社团”,受领袖的政治动机所利用。其他资料表明相反的观点。李氏认为二千五百年前佛陀因“学员”水平低下,未能畅所欲言。《转法轮》是按今人(更低)的水平,“往高层次带人”。它的个人修炼目的(主观的)是在世界毁灭时随老师前往“法轮世界”,现实目的(客观附带的)是社会道德的回升。但是,一个对社会、自然(地球)评价低下,认为万物相生相克的信条,如何引导大众道德回升?
本作者认为,除了有必要观察法轮功的修炼者行为及其政治影响外,我们还应该用理性思维研究它的社会哲学和认识方法。上面介绍过法轮功对世界的认识、认识方法。方舟子、静安、悲智等人从法轮功的科学性、宗教属性出发,否定法轮功所称的正确科学方法和“超越”的法轮佛法理论。《思》《疑》《省》《纪》等文首先提出了法轮功的社会哲学问题。显然,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法没有圆满。
结论
法轮功修炼者中的学者从其“教义”开始,希望通过哲学的方法解决社会上部分人对法轮功的反对。自然,哲学的起源是对现实问题的探讨。法轮功修炼者中的哲学家能认识到法轮功面对的哲学问题,证明了哲学思辩的过程出发于理论(法轮功是好的,不应有人反对);再回归到现实验证,提出新的解决方法。在这一点上,法轮功哲学家是现实主义的。可是,由于法轮功哲学,按法轮功哲学家的逻辑,不能高于法轮功(信仰),只能建立在一个非理性主义的基础上,它的方法是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它的“唯物主义”是精神=物质的翻版,从物质到泛神是它的本质。
法轮功用的哲学方法是封闭的对立相对论。它不接受非法轮功方法的检验,认为非法轮功的方法仅是科学家的“私心”主观主义的反映,宇宙中有真善忍就应有其反“物质”。它的社会哲学方法出于对“威权主义”的向往。
至于《思》文等论及法轮功修炼者行为是否有政治性等,作者已有另文叙述及并作出可证伪的预测,不属于此文的范畴。
作者自注:由于作者水平有限,虽对法轮功现象已关注了五年,但从行文的时间上来看,仍属仓促的初草稿。特别是对东、西方哲学著作的引文乃凭记忆,有待勘误。文中的术语应以对照的英文为准。中文术语是作者的试译。有个别英文词汇是作者为了以后修改方便而留下的参照关键词汇。作为学术文章,本文的行文仍须严格按标准改进。
《书屋》一九九九年批判法轮功增刊轮法的个人、组织与政治
弦 訾
六月五日,“法轮大法”的网上“公告栏”发表公告,言万人集合中南海反映意见是“迫不得已”的一次“理智祥和”“说明介绍法轮”的活动。接着,该《评论》称“法轮大法”修炼是个人的活动,因此“没有组织”,而且“组织”对“心”的修炼不起作用。《评论》坚持“法轮”与政治无关。
我认为,“轮法”(我称之为“轮法”是因为“法轮”一词属佛家通用语,而“法轮大法”坚称它与佛教无关。简称这一教派为“法轮”易误导新读者)与政治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原因有四个:
1。《评论》以日常“修炼”的个人行为的定性等同“一次”集体“活动”的性质是逻辑错误。
2。“没有组织”而令(非随机的)万人集合与(非随机的)一地,可能性近于零。
3。没有暴力和对抗不等于“理智祥和”。
4。要求得到政府的保护、支持,乃至动用国家机器“揭露阴谋制造者”是直接的政治要求。
首先,我认为,个人行为只要合符法律,不超越社会道德标准,不管公开与否,都可以不议。“轮功”修炼是否需要一个组织并不能证明“轮功”练习者的集体行为没有组织。假如一天上万深山隐士齐集闹市,可能有二:要么他们同时修成大道,得到某种感应;要么他们是假隐士,真入世。但如果这是个人行为的偶合,这与他人无涉。我们可以容忍凡不伤害他人的个人行为,但是对组织(包括社团、企业、事业等)行为的监督却是一种社会责任。因而,证明“组织”的存在是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
“轮法”在京的“说明介绍”并非是个人行为,而是集体行动。这样的行动一定是有组织的。无组织的集体行动特点是无纪律(Barnes; Samuel H。; Max Kaase;1979; Political action : mass participation in five Westerndemocracies; CA: Sage) ;近于暴动(mob)。“轮法”“讲师团”纪律严明,若不是个个“心有灵犀”地通灵,一定要有组织和策划。若是“心有灵犀”,还是要有首动者。不然,各练习者通力高低不同,怎可以识别一致,从时间地点到各站岗位置都和谐如一?上万练习者是“以身示(范)法(轮)”,这样规模足以说明其“组织”的存在。
作为一个组织,在现代社会,不一定需要一个正规架构。特别是在通信发达的条件下,横向平行的通讯,多点进入的方式省却了许多环节与层次。但这只是新条件下的新组织方法,并非是否定组织的存在。今天要有人重新建立一个“天主教”反而是不可能的。“轮法”在这方面做得十分成功。他的组织结构容纳了先进的通讯手段,比如“组长”之间的通讯,和传统的小组集结。
组织的作用对内是提供互助,但组织是个人利益(或理想)的组合,集体行为要有组织作为基础(Olson; Mancur;1965;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1965;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Olson补充前人对集体行为的理解,认为就在有组织的情况下,集体行为也需要对应团体的产生。换言之,集体行为一般以不针对个人为目的。“轮法”的行为是针对谁?
“轮法”针对的是中科院的何祚庥院士,发表他文章的科普机构,和维护这类机构运作的机关。“轮法”练习者认为,何院士成为“法轮大法”的绊脚石,是因为他也有“护法”的团体。从而,这些团体成为“轮法”关注的重点。
团体之间的矛盾一般都可以循一定的社会规范得到解决。导致政治化的因素多是由各团体对超越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无法妥协而致。“轮法”在京的行为起因是“轮法”与有关新闻出版机构的争论,而“轮法”练习者不能忍受所受到的批评,进而认为遭受“刁难、限制与迫害”。能“刁难、限制”的,可能是有关主管单位,能“迫害”的只有专政机关。前者是行政问题,后者是政策(假如是一时的)、政制(如果是系统性的)问题。这样情况下,“对政治不感兴趣”是不可能的――无论“忍”功炼到何等程度。
“轮法”练习者的行为可证明Mandela的正确。“轮法”各练习者对某组织、团体的不满反映在其集体行为。但是组织行为不等同个人行为。要把个人行动组织成集体行动是困难的,这在Mancur Olson的“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有介绍。若没有外界因素,个人是不会参与集体行动。“公告”说“他们冒着极大危险”,可见形势的迫切。同时也可见“示法”之迫切,外界因素之强大。但如果是没有共同理想、信念或利害,没有一个有效有力的组织,万人行动也是不可能的。“轮法”练习者在京祥和地“示法”一天,体现了其组织的效和力。
外界因素诱发的集体行为不一定是政治行为。如美国私营企业雇员的集体罢工,法国“卢浮”员工的罢工,香港“国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