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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为有种种感受,乃生起种种贪欲“渴(爱)”(受缘爱)。
八、因为有种种贪爱,乃产生执取不舍(爱缘取)。
九、因为有执取不舍,乃有存在(取缘有)。
十、因为有存在,乃有生命(有缘生)。
十一、因为有生命,乃有
十二、败坏、死亡、哀伤、痛苦等(生缘老病死忧悲苦恼)。
生命便像这样生起、存在、持续。假使我们将这公式的顺序倒过来,便得出如下的
缘灭的逆定理:
(灭),因为意志活动止息,知觉也同时止息(行灭则识灭)。。。。。。乃至因为生命
的止息而一切败坏死亡哀伤等等一应俱灭。
于此应该明白熟知的是:这缘起法则的每一部分,一方面是由众多条件(缘)和合
而生( conditioned缘生的),另一方面又同时构成其它部分生起的条件(condition…
ing 缘起的)。﹝注四虼耍侵涞墓叵担耆窍喽缘摹⒒ノ来娴摹⒒ハ嗔�
结的。没有一事一物是绝对独立的。所以,佛教不接受最初因,这在前文已讲过。缘起
法则是一个首尾相接的环,而不是一条直线的链子。﹝注五�
自由意志的问题,在西方的思想界与哲学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根据缘起
法,这问题在佛教哲学中是不存在的,也是不能生起的。既然整个的存在是相对的、有
条件的(因缘和合的)、互为依存的,我们何能单独自由?意志与其他思想一样是缘生
的。所谓“自由”,其本身就是相对的、缘生的。无论是肉体或精神方面,没有一件事
物是绝对自由的,因为一切都是相对的、互为依存的。自由意志的含义,是一个与任何
条件及因果效应无关的意志。但是整个生存界都是有条件的(缘成的)、相对的、受因
果律支配的。在这里面,如何可能产生一个意志,或任何一样事物,与条件及因果无关
?此处所谓自由意志的观念,基本上仍与上帝、灵魂、正义、奖惩等观念相连结。不但
所谓自由意志并不自由,甚至自由意志这一观念都不是无条件的。
根据缘起法则,也根据众生为五蕴和合而成的这一分析,在人身内或身外,有一常
住不变的实质,名为神我、我、灵魂、自我、个我,这一观念,只能被认为是一种邪信
、一种心造的影像。这就是佛教的无我论或称灵魂非有论。
为了避免混淆,于此必须申明,真理有两种:世俗的真理(俗谛)与最高的真理(
真理)。﹝注六颐窃谌粘I钪校梦摇⒛恪⒅谏⒏鋈说让实氖焙颍荒芤蛭�
实无我及众生等而将上项名词视为妄语。这些名词在世俗共认的意义来说,也是真实的
。但是,最高的真理,却是实际上并无我与众生。在《大乘庄严经论》里就说:“当知
‘补特伽罗’祇是假名安立(依世俗说,有所谓众生),并无实义。”﹝注七�
大小乘各宗派的共同特色,就是否定有不灭的神我。因此,就没有理由假定在这一
点上完全一致的佛教传统,已经与佛的原始教诫有了偏差。﹝注八�
因此,最近有少数学者﹝注九谷晃シ捶鸾叹瘢冀拔摇惫勰睿阶允�
入到佛的教义之中,实在是奇怪之极。这些学者对于佛及其教义备极尊崇,仰佛教如泰
山北斗。但是他们无法想像如佛这般头脑清晰、思虑精深的思想家,竟能将他们所热切
需要的神我、自我予以否认。他们下意识地寻求佛陀的支应,以满足他们对永生的需要
──当然不是个人的小我,而是大“我”的永生。
索性坦白地相信有神我、自我,甚至明白指摘佛不承认有神我自我为错误,都无所
谓。可是应要将佛从来不曾接受过的的一种观念注入于佛教之中,那就不成了。这种观
念在现存的原始佛典中,就我们所见,是不为佛所接受的。
相信有上帝与灵魂的宗教,并不以这两种观念为秘密。相反的,他们还经常不断地
反覆宣扬它们,极尽辩才吹擂之能事。如果佛曾经接受这两种在一切宗教中极为重要的
观念,他一定会公开宣布,如同他谈论其它事物一样,而不会将它们秘藏起来,以留待
他圆寂二千五百年后的人来发现。
可是人们一想到佛教的无我,会将他们幻想的“我”毁灭,神经就紧张了起来。佛
对这一点并不是不知道。
有一个比丘有一次问佛:“世尊!是否有人因为发现身内无有常住实性而遭受痛苦
折磨呢?”
“有的,比丘!”佛答道。“有人执持这种见解:‘宇宙就是神我,我死后即将与
之合一,常住不变,亘古永存。我将这样地存在,以迄永远。’当他听到如来及其弟子
所弘传的教义,目的在摧毁一切臆见(戏论)。。。。。。消灭“渴(爱)”,达到无著、寂
灭、涅槃时,那人自忖:‘我要被消灭了,我要被毁掉了,我将不再存在。’于是他就
哀伤、忧虑、焦急不安、椎胸痛哭而精神恍惚,不知如何是好。所以,比丘,因为身内
找不到常住实体而为痛苦所折磨的人是有的。”﹝注十�
在别的经里,佛也说过:“比丘们啊!这个没有‘我’也没有‘我所’的意念,对
于无识的凡夫是骇人的。”﹝注十一�
想在佛教中找出一个“我”来的人,是这样辩论的:“诚然,佛将众生分析为色受
想行识,并说这五者中没有一样是‘我’。但是他并没有说除了五蕴之外,人身内或其
他地方,就完全没有‘我’了。”
这种立论有两种站不住的理由:
第一:根据佛说,众生仅由五蕴和合而成。除此之外再无别物。没有一部经中,佛
曾说众生身中除了五蕴尚有他物。
第二:佛曾在不只一部经中,毫不含糊地断然否认人身中或身外或在宇宙中之任何
一处有神我、灵魂、自我、个我的存在。今试举例以明之:
在巴利文《法句经》中,有三首偈极关重要而为佛教之精义。这三首偈就是第二十
章的第五、六、七等三偈(或全经中的第二七七、二七八、二七九等三偈)
第一、第二两偈中有道:
“一切有为的事物,都是无常的(诸行无常)。”以及“一切有为的事物,都是苦
的(诸行皆苦)。”
第三偈却道:“一切法都是没有‘我’的(诸法无我)。”﹝注十二�
这里请特别注意,在第一、二偈中所使用的是“有为的事物(行)”一词,但在第
三偈中则改用“法”字了。为什么第三偈不也和一、二偈一样地用“行”(有为的事物
)而要用“法”字呢?整个的关键就在这里。
原来,行﹝注十三囊馑迹褪俏逶逃胍磺性灯稹⒁来妗⑾喽缘氖挛铮ň竦暮�
肉体的都在内)。假如第三偈也说:“一切行(有为的事物)都是没有我的”,那末有
人也许会想:虽然有为的事物中无我,但在有为的事物之外,五蕴之外,也许仍有一个
“我”吧!就是为了避免这种误会,所以第三偈中才用了“法”字。
“法”字的意义比“行”字要广大得多。在佛教中,没有一个术语的涵义,比“法
”字更广的了。它不仅包括有为的事物,也包括了无为的“绝对性”与涅槃。世出世间
、善恶、有为无为、相对绝对,没有一样事物不包括在这一个“法”字中。因此,根据
此一申义,“诸法无我”很显然的是说不仅五蕴之中无我,在五蕴之外或离开五蕴依然
无我。﹝注十四蘼墼谌耍ú固刭ぢ蓿┗蚍ㄖ校济挥形摇4蟪朔鸾痰奶纫喔慈缡�
。在这点上,与上座部一般无二。不仅强调法无我,也强调人无我。
在《中部经》中的《阿勒葛度帕玛经》Alagaddupama…sutta(译者注:约相当于汉
译《中阿含》第二零零《阿梨吒经》里,佛向弟子们说:“比丘们啊!你们可以接受灵
魂实有论,只要接受了这一理论,一切忧悲苦恼便不再生起。但是,比丘们啊!你们见
到过这样的灵魂实有论吗?接受了它就可以使忧悲苦恼不再生起?”
“当然没有啰,世尊!”
“好极了,比丘们。比丘们啊!我也从未见过有这样的灵魂实有论,接受了它忧悲
苦恼便不再生起。”﹝注十五�
如果曾经有过为佛所接受的灵魂实有论(有我论),他一定会在上节经文里予以阐
释,因为他曾要比丘们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