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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银行还可以通过证券经纪人和经营商买卖证券。 但由于在我国具体条件下,证券业还不发达,银行资金有限,银行目前只限于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例如,从192年起国库券的发行就采取了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承销、包销、认销等做法。(三)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外汇买卖业务,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以金融交易弥补外汇风险的方法。它主要有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外汇买卖和期权外汇买卖等。即期外汇买卖一般是指买卖外汇的双方按当天外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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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即期汇率成交,并在成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买卖是指买卖外汇双方按商定的远期汇率订立买卖合同,到约定的日期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 掉期外汇买卖是指在某一个日期卖出甲货币,买进乙货币的即期的同时,买回甲货币,卖出乙货币的远期,也就是即期和远期的对调,达到保住成本的目的。 期权外汇买卖是指交易双方按商定的汇率就将来在约定的某段时间内或某一天是否购买或出售某种货币的选择权而预先达成一个合约,权力的买方有权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按约定的合约向银行买进或卖出约定数额的外币,同时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逐渐发展了外汇买卖业务,现以中国银行为例介绍一下外汇买卖的具体做法。1。外汇买卖的对象。凡是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办理外汇买卖。2。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依据。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申请单位必须以进出口贸易合同或其他对外经济协议为依据办理外汇买卖业务,不得搞投机性的外汇买卖或买空或卖空。 外商投资企业不受此规定限制。自行营运的现汇存款经常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不凭经济合同申请办理。3。外汇买卖业务的项目。主要有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外汇买卖、期权外汇买卖和其他外汇保值业务。4。外汇买卖货币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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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日元、英镑、德国马克、瑞士法郎、法国法郎、比利时法郎、荷兰盾、奥地利先令、港币、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意大利里拉、瑞典克郎、丹麦克郎、挪威克郎、新加坡元、马来西亚林吉特和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5。外汇买卖的金额和期限。(1)每笔最小金额为5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2)远期外汇买卖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 如需超过一年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中国银行另行商定。(四)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按照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定义,信用证“是指一项的约定,不论其名称如何,凡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因此,信用证交易至少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信用证是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第二,开证银行一旦按开证申请人要求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质上又在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产生一种契约关系,构成了开证行的一种保证。 银行成为以信用作保证向卖主付款的主体。信用证是长期国际贸易发展积累起来的商业惯例的结晶,它并不是在现有的法律结构中产生的,它只是基于商业习惯而产生的,带有合同性质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因此,作为规定信用证性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只能是国际经贸活动中的国际习惯,仅供各国银行自由采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适用时,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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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却可自由裁定在某一具体个案中是否适用。信用证是单据交易,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是一种代理关系,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其所接受的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开证,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银行所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不具备国际贸易和专业知识,亦不可能了解每一笔交易的实际情况。 因此,它不应卷入贸易纠纷,只能严格地依单证的表面意义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单证、单单之间完全相符,银行可以告知申请人后付款;如果发现单证之间或单单之间存在不符点,在征得申请人同意接受后仍可以付款;申请人不接受,银行应拒付,但应要求申请人对拒付作担保。(五)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保管箱服务通常也就是指的代保管业务。 为保障客户的收益,根据客户的委托,银行可代为保管客户的各种储蓄存单及有价证券,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保管费。 所保管的存单及有价证券到期后根据委托人意见还可代为办理转存手续。 代保管业务的对象是境内居民和境外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代保管业务的范围是:凡中国银行及国内各金融机构发行的定期储蓄存单、单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个人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及有价证券,都可以办理代保管业务。 原在中国银行存款者,在存单、证券到期后,如委托人仍愿在该行存款,该行可为其办理托收及转存手续并按规定收取托收手续费。代保管业务开户的手续是:(1)由委托人填写申请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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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根据委托人填写的申请委托书与代保管的有价单证核对相符后,分别登记开户登记簿和有价单证登记簿;(3)
开具保管证,经复核后交委托人收存。代保管业务支取手续是:委托人凭中国银行开具的保管证及原定支取办法规定的有效证件领取代保管的有价单证。与此同时,经办行将保管证收回并在开户登记簿上注明销户日期。
第九节 对存款、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
一、利率的概念和作用
利率又称利息率,是一个时期内银行的利息额同贷出来的或吸进来的货币量之间的比例。一般是用百分数来表示。从经济现实上来记,利率是货币的价格,正如其他商品一样,价格提高,需求必然下降,对资产需求下降,正是治理通贷所要求的。 利息率的高低直接涉及到借贷双方经济利益及其权利、义务的大小,对银行来说,又是个责权利问题。利息率的确定往往受下列因素的制约:(1)利息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它随着平均利润率的变动而变动,平均利润率高,利率也就高,反之则越低。(2)在平均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借贷资本(作用资本)如果供大于求、利率就会下降,反之则上升。(3)在供求平衡的情况下,利率一般是由习惯和法律等因素来确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根据客观经济情况和党的政策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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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的作用,首先是对投资在经济利益上的补偿,是再分配资金的手段;其次,对国民经济起调节作用,有利于加强经济管理和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为它是随着存款、贷款的增减而变化。 它的高低、升降反过来又影响货币的流通速度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利率的分类、改革和规定
按银行业务,利率一般分为吸收存款利率和发放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高于存款利率,它们之间的差额就是银行的利润收入。 存款利率一般包括公民个人和单位的储蓄存款利率和商业银行存款利率。 我国存款利率包括:1。
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2。单位存款利率;3。专业银行和综合性银行以及信用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利率;4。
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利率;5。
华侨人民币存款利率;6。
外币存款利率。在我国贷款利率包括:1。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2。
结算贷款利率;3。
技术改造贷款利率;4。
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5。
城乡个体工商业、运输业、服务业贷款利率;6。预购定金贷款利率;7。农业贷款利率;8。
中央银行向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利率;9。
外汇贷款利率;10。
进出口信贷利率。 按贷款的计息标准划分有:(1)优惠贷款利率;(2)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