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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学认识论  -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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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要进而分析各不同人文科学所研究的共同机制,最好用人类行为来表达这一总的范围。但在这之前还需要作点说明。以上面所说的形式出现的产生、调节或交流可以是有机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或个人关系心理学的,而我们的最初参考是从有机语言出发的。可是,我们在本书第一章(第七节C)中看到,尽管多数人文科学在研究人的行为时不去详细确定哪些属于意识,哪些不属于意识,那些把意识与肉体明显联系起来、不断发生问题的学科,如心理学,却朝向平行主义或同构主义原则发展了。我们曾建议(第一章第七节C)把“生理心理平行主义”解释为因果关系(其应用范围事实上只涉及物质)和蕴涵(广义上的、与意识状态特有的含义有独特关系)这二者之间的一种更为普遍的同构主义。因此,还应当用有意识的蕴涵来表达本文第三段所讨论的几个一般概念。
    4.规则、价值与记号
    尽管每一门人文科学都研究产生、调节和交流,尽管在研究中每一门都轮流从历时性方面和同时性方面来运用结构、功能效用和含义等概念,这些概念仍然根据研究者站在理论的即抽象的观点,还是考虑主体的行为,甚至考虑行为反映到主体意识中的方式而呈现出不同的形式。从这两种观点的第一种出发,研究者就要寻找一种最客观的语言来描述结构,他将从多变的、但原则上是可以形式化或数学化的语言来描述。例如,他将像列维…斯特劳斯那样用代数系统来描述姻亲结构,像乔姆斯基那样用单一项来描述变体语法,或用随机或控制论图式来描述微观和宏观经济结构等等。但这一切都不直接涉及主体的意识。
    相反,在我们对儿童和少年进行的有关智力发展的心理学研究中,我们当然也设法用抽象语言来表达主体行为所表现的智力运算结构,并为此运用各种属于“群”、“网”和“组”的逻辑… 数学结构;但我们同样也研究这些结构表达在主体意识的方式,只要主体的推理是以言语表达的并伴有各种意向方面的解释。我们得到的自然不再是一个抽象结构,而是以“逻辑必然性”等等的印象表达出来的一整套智力规则或规范。当法律社会学家研究为什么一个法律体系(而且在一种“纯”规范性建构的情况下,它还是可以以凯尔森的方式形式化或系统化的)被法律的主体“承认”为有效时,他就面对着一系列双边或多边关系,如一些人的“权利”相当于另外一些人的“义务”等等,而这些事实所包含的东西又是以特殊的规则来表达的。当逻辑学家把一定数量的运算及其后果公理化时,他可以完全不考虑作运算的主体。但他也完全可以考虑他运用的这些关系的规范方面,甚至同金宾斯基、温伯格、彼克洛夫、普里奥等人一道创立一种“规范”逻辑(甚至同温伯格一道把它应用于法律规范。同样,语言结构也是通过语法规则被表达在主体的意识中的,即使表达得不恰当,犹如其他许多以规则的形式作为结构的表达(通过觉醒)那样。
    人们就此看到了这方面将要提出的一般性跨学科问题(见下文第五至九节):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的比较,规则体系的比较(按照它们接近逻辑组成的方式或朝向单纯的强制或各种不同完整倾向而远离这一方式)、各种以规则的形式对结构作出的表达或意识(恰当的或不恰当的以及为什么)的比较,等等。
    另一个与个人在精神生活或集体关系的体验有关的巨大概念体系,是价值体系或者是对我们刚才在第三段中所谈的功能效用的意识体系。值得注意的并且再次表明一切在社会和人类领域以及生物领域里的生物的十分一致的反应是,首级效用,即与结构的产生或保存的质量方面有关的效用,与次级效用,即与运转的能量有关的效用,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体验的价值领域内又将以我们将称为“目的价值”和“收益价值”的形式再次出现。
    目的价值尤其包括由规则确定的规范价值:一种道德价值,如那些在一切人类社会中,把被认为是好的行为与被认为是坏的或冷漠的行为相对立的价值,必然要参照一个规则体系。法律价值更是如此。在个人或集体的劝诫方面,判断按所采纳的规则而价值化,分为真的、假的(二值价值),或真的、假的和尚合情理的,还有无法决定的,等等(三值或多值)。人们根据多种价值判断来制订、接受或抛弃概念。概念在构成结构的同时,也不断价值化,但仍以整个规范结构为依据。美学价值不决定于如此必要的规则,但仍然参考或多或少有规则的结构。在更为个人的领域,以各种不同目的的形式表现的个人对某一组物体或某一种工作的兴趣可以远离任何规范结构,只依赖调节,但同样也分成多少是稳定的价值等级。
    但是,还有与运转的代价和增益相结合的收益价值。人们会回答说,一切经济价值甚至人类行为的价值,都或多或少以法律规范为框框。例如,法律追究不付债务的人,惩罚行窃的人,也就是进行萨日瑞特风趣地所说的最经济的行为(最大收益与最小费用)的人。然而,一个规定许可的与不许可的二者之间界线的框框是一回事,通过规范确定价值又是一回事。经济价值有其自身的法则,非法律规则所能确定,这些法则自身也不规定任何义务(一条规范是通过一个人们可以遵守或违反的、与因果决定论相对立的义务而被识别的。因果决定论有强制性,但并不迫使人们在这一规范意义上承担义务)。当然,经济价值与各种目的价值和规范价值是分不开的,如同有机体或个人行为的内在人类行为学(某些心理学家把这种“经济学”作为基本情感原则)同各种结构问题联系在一起那样。但一般性的代价与增益问题与其他评价形式所提出的问题确有不同,而且只能作种种跨学科的研究,就如同博奕论的多种多样的、日益广泛的应用所表明的那样。
    第三个在人类行为的一切领域中起作用的是含义系统。语言学在研究其中的主要系统时是结合集体的语言系统来研究的。但是,尽管集体的语言系统在人类各种社会中,在各种价值和规则的口头或书面传达方面曾起过头等重要作用,它也不是唯一的记号系统,尤其不是属于含义机制的唯一象征系统。姑且先不谈引起各种有关比较问题的动物语言(蜜蜂等),必须指出的是,在个人发展中,表象的出现不仅仅来自语言,而是来自一种更加广泛的、除语言之外还包括符号的运用、精神图像、图画和各种延迟的和内在化的模仿形式(模仿构成感运性功能与表象功能之间的过渡阶段)的符号功能。另一方面,在集体生活中,构成可以说是一次方的含义系统的语言还带有二次方系统,犹如神话同时既是符号又是由口头或书写词音传送的词义那样。因此,普通符号引起了最广泛的跨学科问题。
二、结构与规则(或规范)
    在第一至第四节中,我们已经以最一般的形式把问题提出来了。现在我们将设法顺着价值规则与记号规则的区分所划出的路线深入到共同的机制中去。
    5。 结构的概念
    在一切人文科学的先锋运动中,最普遍的倾向之一是结构主义。它替代了原子论的立场或“整体现”(实现的总体)的解释。
    在整体问题上一直占统治地位的方法,就是用简单的去解释复杂的,也就是把现象还原为其全部属性就能说明需要解释的整体的原子论要素。在开始时,这一方法似乎最为合理,也最富有成果,因为它符合最基本的智力运算(集合或相加运算)。以这样一种原子论方式提问题的结果必然要忘记或歪曲结构规律。但这种方式在人文科学领域内远没有消失,而且,比方说,在心理学有关学习的联想主义理论(胡尔学派等)中仍能看到。一般来说,一旦学者们对某种经验主义或认为是过早的理论产生某种怀疑而相信自己的看法是忠于直接可观察到的事实时,他们就往往又堕入这些相加性的组合之中去了。
    在一些彼此截然不同的学科中表现出来的第二个倾向是,见到复杂的系统时,就强调这些系统所具有的“总体”特征,但把总体不再看作是从要素集合中“涌现出来的”,而是由于“整体”的这种强制性,在结构要素时,强加于要素的东西;尤其认为总体仅就其描述而言就能从自身得到解释。我们可以就这种态度举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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