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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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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你能从表中看到的,同业公会常常卷入到这些串谋活动中。违法的通常是固定价格;但有时同业公会也卷进了分配客户配额和其他受指控的活动。        
《产业组织理论、证据 
和公共政策》 
克拉克森 米勒著        
15  兼并、纵向一体化与多样化经营    
 兼并 
    兼并可简单地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厂商在一个所有者或控制者之下的结合。纵向一体化与混合式多样化经营则是其具体的兼并形式。纵向一体化可视为是这样一些厂商的兼并,这些厂商分别处于某一单个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阶段上。混合式多种经营则是通过各自生产不同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一些厂商的兼并而实现的。最后,横向一体化或横向兼并指的是跨越某一既定的商品空间的一些出售同样商品的厂商之间的合并。两家制鞋公司兼并成一个公司,一群生产钢的厂商合而为一,都是一种横向一体化。上章关于卡特尔和勾结的分析大多都适用于横向一体化。但在同一个所有者的情况下,进行合谋的费用就不复存在。因此可以认为,通过串谋所能取得的任何垄断权力或垄断利润,通过兼并能够更好地获得,只要兼并所费成本不是太大。由于一次兼并或一系列兼并会增强一个市场的集中程度,所以兼并的可能性后果之一便是导致了相当多的反托拉斯法规和诉讼,借以限制由兼并活动产生的垄断力量。 
    兼并运动简史 
    美国第一次大的兼并运动始于1879年美孚石油托拉斯的形成,于1892年左右结束。显然,把兼并运动划分为任何不连续的阶段都是任意武断的。我们知道,有些学者的看法是,第一次兼并运动开始于1890年,持续到1904年;第二次运动发生于1920年至1929年期间;第三次运动开始于1940年左右,延续到1960年代。还有一些学者把兼并运动划分成一些较为短暂的阶段:第一次运动从1890年至1892或1893年;第二次运动从1897年至1904年;第三次从1920年至1929年;第四次从1940年至1963年;第五次,一种跨行业的大集团式联合,则从1963年一直持续到最近。 
    兼并类型的变化 
    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不同类型兼并的划分和统计,显示了上半个世纪一种明显的趋势。起初,横向兼并量为盛行,在1926年至1930年期间,其比例占所有兼并的3/4。在最近一些年代里,跨行业的大企业间的混合兼并最为流行,约占所有兼并的4/5。 
兼并动力 
    对于驱使厂商在其产业内改变它们结构的各种力量,我们已经作了很多讨论,其中用于改变产业结构的一种方法就是兼并。在政府大量卷入兼并活动之前,最通常的兼并形式是同种产品市场上的两个厂商的合并。这种行为的动机或者来自竞争,以此使厂商得以利用规模经济和商标;或者来自反竞争,即通过减少该产业内的竞争来增强兼并厂商的市场地位。 
    避税 
    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经常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在那里,具有不同纳税义务的厂商仅仅通过兼并便可获利。例如,衰落产业中的一个亏损厂商被另一产业中的高利厂商兼并后,其利润就可以在两个厂商之间分享,并可大量减少纳税义务。因此,纯粹从纳税出发,兼并就有利可图。 
    创建帝国与创建者收益 
    在有些情况下,合并后厂商所增加的价值可能会大大超过兼并前各厂商价值的总和。例如,在兼并前主兼厂商如具有卓越的管理和20:1的股价-收益比率,被兼并厂商只有5:1 的股价-收益比率,兼并后厂商的资产净值的隐含市场价值就会大大提高,这反映了管理的改善和主兼厂商的商誉。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兼并也会由各单个人的各自利益考虑所促成。如果兼并操纵的努力能够得到补偿,此类事就会发生。美国早期兼并过程中J·P·摩根的行动即属此类。 
    增长 
    兼并将会增大厂商的规模。如果管理者的薪水或其他利益与经营规模有内在联系的话,那么无论是自然增长还是兼并增长,都是该组织管理者所期望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料管理者会采取兼并策略。 
    莱德(Reid)已经确认,在管理者补偿与股东利益之间,兼并与前者有更大的关系。对于这一假设,他用475个大型工业厂商作为样本进行检验,研究它们在1951年至1961年间的兼并活动。对这些数据的研究结果表明,兼并行动与诸如厂商资产、销售额及雇员人数的不断增加等管理者利益正相关。有时,兼并行动与赢利及股票价格甚至成负相关。从而莱德接受了这一假设:兼并有利于管理者利益。在另一方面,有些研究表明,新兼并厂商的销售额与各个兼并厂商预期销售额相加之和相比并没有很大的差别。 
反托拉斯兼并准则 
    为限制通过兼并而获得垄断的潜在利益,司法部已经发布了一些准则(见表15.1,在准则适用范围内,政府很可能会进行干预。这些准则是以市场结构为导向,按照横向、纵向、混合三种兼并形式分类说明的,结果,举证责任实际上转移到潜在的兼并厂商那里,视其结果究竟是增加竞争还是减少竞争而定。从而这些特定规则的适用性也就成了激烈辩论的对象。 
表15。1 司法部兼并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横向兼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当四个最大厂商市场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该产业销售额的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厂商若兼并。一般将会遇到干预: 
            主兼厂商            被兼厂商 
             4%或以上    与    4%或以上 
            10%或以上    与    2%或以上 
            15%或以上    与    1%以上 
    2.当四个最大厂商的市场销售额小于该产业销售额的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厂商间的兼并,通常将会遇到干预: 
            主兼厂商        被兼厂商 
              5%或以上      5%或以上 
            10%或以上       4%或以上 
            15%或以上       3%或以上 
            20%或以上       2%或以上 
            25%或以上       1%或以上 
    3.当市场上存在着巨大的集中趋势时,兼并也很可能会遇到干预。在兼并前,八个最大厂商的市场份额在10年间若增长7%或更多,集中趋势便被认为存在。这时八个最大厂商中的任何一个若兼并另外一个达到或超过2%以上市场份领的厂商,通常也就会遇到干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纵向兼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当供给厂商在它的市场上占有10%或更多的市场销售额、购买厂商占有该市场购买总量的6%或以上时,兼并通常要受到干预: 
    2.当购买厂商占市场购买总量6%或以上,供给厂商占市场销售额10%或以上时,兼并通常会遇到干预。 
    3.在有些情况下,上述限制以外的兼并,也可能会受到干预。混合兼并 
    1.当被兼厂商处于下列情形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a)占有大约25%或以上的市场份额, 
    (b)是市场中两个最大的厂商之一,这两个最大厂商占有50%或更大的市场份额, 
    (c)是市场上四个最大厂商之一,在该市场中,八个最大厂商占有的份额达到或超过75%,而且被兼厂商占有10%的市场份额, 
    (d)是市场中八个最大厂商之一,而且这八大厂商又占有大约75%的综合市场份额。 
    2.当存在会导致互惠购买的危险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3.当兼并可能会产生进入壁垒或增加主兼厂商的市场力量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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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一体化 
    当兼并是在相互买卖投入和产出的两个厂商之间发生时,这种兼并就是纵向一体化。例如,一个烧煤的火力发电公司购买一个煤矿,或一个制鞋厂购买一个卖鞋的零售店。当纵向一体化是沿着生产要素或供给方向发生时,它是后向一体化。当一体化可获得分配、装配或精加工等便利时,即为前向一体化。前向一体化可获得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这一阶段又是更接近于最终消费者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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