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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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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限制。由于每位经销商都知道其他经销商也都收到了该公司同样的要求信,因而也完全清楚其他经销商会怎样行事。正如法院指出的,“即使没有预先的协议,但如果各竞争者都认可并参加一项必然会导致限制州际贸易的计划,那么这种默契就足以形成一种非法的共谋。” 
    在州际影片放映公司一案中,法院显示了他们的观点:共谋的证据不一定非要公开的或正式的协议。法院坚持认为,仅凭详尽的事实就足以表明共谋是否存在了。 
    卷烟  从1923年到1941年,三家主要的卷烟生产商实际上保持着同样的价格水平。尽管成本有所变化,但价格在长时期内仍然呈现为刚性。即使价格发生变化,三家卷烟生产商的价格也会立即在一天内同时大变。美国烟草公司,利格特…迈耶斯烟草公司和雷诺烟草公司及其高级职员被指控违反了谢尔曼法,他们的罪行包括共谋和限制贸易、企图垄断、共谋垄断和事实上的垄断化。初审法庭为此宣判这三家卖主有罪。最高法院复审了此案,并检查了所有的证据,包括前述的定价行为。例如,从这些证据中,最高法院发现,在各种固定商标的卷烟中,尽管这些公司使用了同样的烟草、但却避免在购买同样的烟草时直接竞争。换句话说,他们从不因为购买根同的烟草原料而彼此抬价竞争。正像对州际影片放映公司案件一样,法院认为,要形成非法的共谋,并不一定要有正式的协议。法院从根据共谋结果退到了根据对行业的共谋结构进行的推断来判决。 
    派拉蒙案  有意类同的观念也被应围在涉及5个主要影片公司的诉讼案中。法院发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些公司在其业务经营的许多方面表现出类同行为。例如,对获许放映有版权影片的电影院,他们确定相同的最低许可价格;为一部影片的首轮和次轮放映期确定同样的天数;向电影院老板提出同样的合同条件。这里,最高法院再次发现,形成串谋确实无需成文的或正式的协议。为此,法院禁止影片公司的这种特殊经营活动。到1952年,主要的影片公司都被迫同意放弃他们在剧院中的利益。 
    其他案件  其他许多诉讼案中也包含了缄默控制、协议,以及有意类同信条。不幸的是,没有直接证据,法院也可能禁止或严厉限制竞争性厂商的经营策略,因为竞争性行业有着更为相同的产品特征和类似的价格——如果那些价格不是相同的话。 
合作及难题 
    现在我们从特定角度来看看一个行业,它会告诉我们这个行业是否存在串谋;以及,试图在竞争的厂商间求得合作会产生些什么问题。 
    卖者的数量和规模分布 
    卖者的数量和规模分布是一个结构方面的问题,它影响到卖者间的合作。市场中的卖方越多,厂商把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上也就越困难。何以如此呢?这有几个原因: 
    1.卖者数量越多,至少出现一个寻求侵犯性定价策略的“违约者”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鉴于市场份额对价格的敏感性,即使只有一家厂商违约,但如果该厂商足够大的话,则其他厂商要将价格保持在高于竞争水平以上就是困难的。 
    2.卖者数量越多,各个卖者就越可能忽略其产量和定价决策对竞争者行为的影响。 
    3.卖者数量越多,每个卖者越可能面临不同的成本和需求条件,于是,获取最有利的卡特尔价格方面的意见也就越分散。 
    至少有两位经济学家曾指出,随着行业中厂商数目的增加,为提高价格而协调一个行业内厂商行为的成本将随着厂商的数目以指数的形式增长。如果没有一个核心销售机构,每个厂商就必须与其他所有厂商互通定价信息(缄默地或公开地),此时双向沟通的渠道总数等于n(n—1)/ 2。于是,当仅有2个卖者时,沟通渠道数为1,当有4个卖者时,渠道数为6。依此类推。 
    产品异质性 
    产品越是同质,管理固定价格的串谋协议就越容易。事实上,对完全同质的产品来说,竞争的唯一途径就是改变价格。这时以联合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寡头间协调就变得较为容易了,因为这时的变量只有价格。当产品有一定程度的异质时,竞争就会在许多方面发生。产品的异质可以是质量、卖者位置、生产时间和交货时间,以尽售后服务等变量的函数。另外,信贷条件也能影响质量固定产品的单位价格。 
    实际上产品越是异质,竞争者的行为和非价格竞争形式的违约——它可以替代价格竞争——对串谋协议的破坏就越大。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是航空服务业。该行业出售的商品,即从某地点到另一地点的运输,包括了许多质量方面的内容:起飞和着陆时间、座位宽度、飞机上的盥洗室数量、服务的频率和食品的质量、上映影片的好坏、空中小姐人数,等等。在放松管制以前,美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卡特尔限制价格,实际上总是因为竞争而被削减。这一事实足以说明,即使在管制最严格的串谋组织中,也会存在非价格竞争。 
    定货规模和偶尔定货 
    可以想象,当定货频繁、有规律且小批量时,缄默的串谋活动就可能更多。虽然人们有理由认为在定货不频繁且批量很大的条件下,有效的串谋不太可能实现,因为基本上是定货批量越大,定货次数越少,对串谋协议进行舞弊可得的利润也就越多。而且,串谋协议的成员可能会发现,监视不常定货产品的削价行为也越困难。每个厂商向串谋组织内其他厂商传送的信息量随着成交数量的增加而增长,所以成交数越少,传送的信息也越少。 
    为对上述理论的应用加以说明,菲利普斯描述了19世纪后半叶铸铁管行业的历史。在限制行业价格竞争的投标卡特尔形成以前,投标价根据偶尔的大批量交易的工作量而定。在中西部市场,有15家卖者。一批定货可以保持几个星期的生产运转。这时没有得到定货的厂商就面临着生产设备的过度闲置。在争夺大批量定货的投标竞争中,这些厂商就会倾向于将价格削减至能够补偿可变成本和少量固定成本的水平。 
    这些情况导致了该行业激烈的价格竞争和一些企业的破产倒闭,并促使六个主要铸铁管生产商达成了一系列协议。而这些却正是法院在1898年创下先例的判决中发现其非法的协议。 
    成本差异 
    串谋组织中不同厂商的内部成本结构可能决定了串谋组织在维持特定市场份额、产出率和价格上能否成功。相对于经营成本来说,基本上是管理成本越高,协调就越困难。高额管理成本会使边际成本相对较低,而边际成本越低,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用闲置的生产能力,厂商希望削价的可能性就越大。对于任何既定的需求减少量,管理成本对经营成本的比率越高,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下所能削减的产量就越小,与此相应,价格的下降额就越大。换句话说,当需求下降到维持工厂生产能力的产量水平以下时,在利润最大化目标条件下,管理成本与生产成本的比率较高的厂商会比比率较低的厂商更大幅度地削价。 
    因而我们可以断言,在那些管理成本与生产成本之比相对较高的行业(或者行业中至少存在着一家管理成本与生产成本之比相对较高的大规模厂商),串谋组织将是较不稳定的。 
串谋组织广泛存在的迹象 
    亚当·斯密曾经说过:     
    同业中人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诚然,想通过能实施的或不违反自由和正义的法津来阻止同业者这样的集会,那是办不到的。但法律不应该使这种集会易于举行,更不应该使这种集会非举行不可。” 
    看来,斯密是对的。定价合作确实遍及美国的大部分行业(虽然不合法)。《商业周刊》1975年的一篇文章逐字引用了几十位公司总经理的话:“占压倒多数的经商者与他们的竞争者讨论定价,这也正是您经商的诀窍。”我们在表14。2中转载了60年代美国各个行业中固定价格串谋的一些证据,表中的数据出自海(Hay)和凯利(Kelley)的一项研究的附录,但在此我们做了一些更动。 
    正如你能从表中看到的,同业公会常常卷入到这些串谋活动中。违法的通常是固定价格;但有时同业公会也卷进了分配客户配额和其他受指控的活动。        
《产业组织理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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