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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例外情况、与"人类最后的战-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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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东 
  '摘要: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虽然强调国家权力的“同质性”基础,但他对普遍性的批判,最终还是回到了韦伯的“诸神之争”的问题上。就是说,虽然他在市民阶级法权国家内部强调民主的“实质”,为此不惜把实事上的不平等和民主的排他性公开化,保留在法律之外解决问题的手段,但在国际事务上还是坚持价值多元和文化多元、强调不同共同体有各自的政治意志和主权完整。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主张一个多极的世界,反对一个单极的世界。这当然跟当时德国在西方世界里的处境有关。所以施特劳斯说施米特归根结底还是没有和自由主义划清界限。这个是个与众不同、很有见地的看法。但把施米特的问题放在它的市民阶级“精神史”上的来龙去脉里看,这个结论就一点也不会让人感到惊讶。施米特的独到之处在于他透过种种“非政治化”、“中立化”、“法权”和“普遍人性”的自由主义假象,牢牢把握住了现代西方主体的内在的政治紧张,并把这种紧张看作是现代西方主体权力的基础、核心和动力。这种紧张在今天往往被更深地埋藏在自由市场、自由民主、“真正的个人”、消费主义文化和种种“后现代”的自我想象下边。但它内核里的严峻的“政治的逻辑”是不会消失的。'
  施米特同韦伯的关系很微妙。我们前面讲过,施米特的法学理论和国家理论受到韦伯的深刻影响,在具体的历史研究和社会研究方面,实际上是遵守韦伯提倡的“科学”和“客观”标准的,也就是说,他和韦伯一样,对德国思想界的浪漫主义怀旧和神秘主义倾向不以为然。施米特和韦伯在德国问题上的看法,也可以说是基于类似的现实观察,包含着相近的感情因素。不言而喻,两人都是爱国者,都对德国的未来抱有强烈的期待,对国内和国际上种种限制和阻碍德国的大国地位的力量深恶痛绝。两人在攻击和嘲讽德国布尔乔亚的政治上的不成熟方面颇为一致,往往会令人误以为他们在德国政治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立场相近。但事实是,在德国的民主和国家形式问题上,施米特和韦伯持完全相反的观点,立场上有着尖锐的对立。在最关键的法理学问题和国家政治的权力原则问题上,施米特是把韦伯当作一个自由主义者和新康德主义者看待的。两人的不同在他们和尼采的关系上清楚地表现出来。
  我在前面讲过,韦伯客观上把尼采的“价值重估”和“永恒的复归”都限制在现代性的历史条件里面了。这就是说,韦伯虽然深受尼采的感染,但他在理智上是绝不相信现代人能够走出世俗化、理性化、技术时代的工业生产、金钱和交换价值以及官僚体制的“铁笼子”的。所以韦伯强调对现代社会种种政治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尊重,同时在“价值”和“立场”上抱一种悲观或悲剧性态度。但这只能是一种个人的主观方面的矛盾或“两难”处境,和尼采号召的回到希腊、回到存在、回到混沌、追求人的最高价值的“超人”姿态相距甚远。施米特对尼采的继承就没有这种感情因素或者说私人因素,因为尼采的问题对施米特来说不是抽象的价值问题,而是具体的国家形式和国家权力的问题;它属于严格的政治领域,同心理学以及私人领域的文化冲突和感情冲突无关。所以,尽管施米特有时也策略性地引用韦伯在《以政治为志业》(Politik als Beruf/Politics as vocation)里的一些慷慨激昂的言辞,比如“政治就是战斗”,“权力就是国家权力”(参看《政治的概念》,英文版,第20页),但事实上他不会看不出,韦伯在谈“战斗”、“权力”和“终极立场”时候虽然在主观上是真诚的,但客观上却是含混的,有时候好像是把它们当作工具和手段,为德国市民阶级在德国实现英法式的议会民主的目标和理想服务,而有时候却又倒了过来,好像是在把议会民主作为技术手段,用以保证德国帝国的强大和竞争力(卢卡契持后面一种看法)。
  施米特从自己的问题出发,认为新康德主义(包括韦伯的社会学)、实证主义和自由主义大体上是一回事,它们对法律、政治和国家的看法都立足于一种“社会理想”或“理想型社会”(social ideal),即“由具有自由意愿的个体组成的共同体”(munity of free willing individuals;《政治的概念》,33),也就是说,理性的个人(或者说私有财产的理性的社会人格)之间的契约关系,不但保证了社会的基本合理性,而且还保证了这种共同体基本价值的一致性。因而,他们都认为,市民社会微观的法律权威、程序、法官、审判和裁决,可以在逻辑上适用于宏观的宪法、主权、紧急状态和非常状态。这样,新康德主义者、实证主义者、自由主义、理性主义者都认为,市民社会本身在法律上有一种逻辑上的一致性,无论是处理私有财产和私人领域事物,还是处理国家政治甚至国际政治,这种立足于市民社会的“理想类型”的法律本身都没有漏洞,建立在这种法律基础上的市民阶级法权国家,在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力的行使上,具有连续性。
  如果说这种康德式的市民阶级道德理想主义在俾斯麦帝国时代还没有完全失去其理想价值的话,那么到了帝国主义世界大战前后,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就很难再有什么精神上和思想上的批判性和挑战性了。从阶级斗争到民族竞争的现实矛盾,已经突破了18世纪市民阶级的道德理想主义,也突破了19世纪市民社会的经济理想主义。市民阶级法权国家的理想,在政治上相对落后的德国,一方面被最热烈地追求,一方面也受到最深刻的怀疑。英法等资本主义先进国,在正反两方面都是德国最好的老师。在一次大战中德国战败后,仍对某种合理的欧洲秩序抱有幻想,但巴黎和会上,几个老牌帝国主义战胜国的穷凶极恶的表演,让许多德国市民阶级知识分子对自由主义理论的虚伪性有了深刻的、创伤性的认识。施米特的法哲学或政治哲学当然不能看作是对当时德国现状的情绪性反应,但确实是和这种现实境况分不开的。施米特对自由主义法理学和国家理论的批判一上来就指出,这种看法只看法律形式上的自主性和规范性要求,而不看它在事实层面上是否压制了现实中的矛盾,掩盖了现实中的不一致性和国家权力的空白和漏洞。在《政治神学》里施米特质问道,这样一来法官和法律不就仅仅是“国家官僚体制的一种运行方式”了吗?(Poliitical Theology; trans。by George Schwab; Cambridge; MA: 1985; 
  3)在施米特看来,这种实证主义迷信“规范的事实性力量”,只会死死抓住法律条文和程序,好像法律本身会像做算术题一样把正确的答案写在等号的后面,却根本不懂“人在精神境界中的一切本质都是生存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立场与概念》,汉堡:1940年德文版,第24页;转引自《理性的毁灭》,第591 页)。
  值得一提的是,在施米特与新康德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激烈辩论中,大左派卢卡契完全站在大右派施米特一边。在《理性的毁灭》里,卢卡契对这位老同学(有一段时间他们都投在韦伯门下)总的来说着墨不多,分析他的观点时也只能持严厉的马克思主义批判立场,但在自由主义法学理论批判这一点上,却禁不住流露出对施米特的欣赏。同时,他也用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语言,把施米特在这个问题上的一些观点作了通俗化但却十分准确的概括。卢卡契是这么写的:
  “施米特在这里恰恰把新康德主义置于法哲学之外的东西了解为法哲学的真正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法权究竟是通过什么什么权力建立和废除的呢?施米特对于自由 
  '主义'的新康德主义的这种批判,正如他在一般地对自由主义社会学'韦伯'进行的那些有时是非常精辟的论战中所做的那样,完全是正确的。……'新康德主义法学理论'真正站不住脚的理由在于:法律的有效性永远是一种实际的、受社会制约的有效性。2乘2等于4,这是一种不以意识为转移的真理;但某种罪行要科以五年或十年的监禁,则不取决于法律内容,而取决于主管政治当局对这种罪行怎么规定;它的性质、关联等从一开始就是由政治、社会、最后由经济决定了的。…… 
  新康德派既然使法律的有效性同一切社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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