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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孝阳中短篇小说下-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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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拎起来怕有千钧重,够得上聚众淫乱罪,年龄够了,可以送去蹲号子。性质不同。马大寨那是水里火里闯过来的人,这一巴掌抡得结实。马改革的头在门框铁拉手处一撞,溅出血。警察被唬住了。马大寨把老子、儿子送上救护车,转身朝刚才问他话的老警察走去,拉进屋,深深地一鞠躬,说,大家都是明白人,这事也真邪乎了。以后所里有什么难处尽管开口,我与你们的李局长也算多年相交。
  老警察叹口气,笑起来,这回嘴上喊的却是马总。马总,这个月,李局给所里下达了一百万的指标。办不妥,我头上这顶乌纱帽就得摘下。唉。刚才的事咱就不再说了。我知道你与李局长一样,都是在上面的人。瞧瞧,你这气度就不同凡响。你也应该理解我们这些在下面做事的人吧。不会怪我吧?
  马大寨再拱手,哪敢哪敢。这年头,大家都难,都要吃饭。这次,算我欠你一个人情?如何?
  老警察呵呵地笑,额头眉毛一跳一跳,马总,你还是快去看看老爷子与孩子吧。以后有空,常来我们所里坐坐?不打不相识嘛。另外,这次那个有眼不识泰山大水冲了龙王庙的警察,我帮你教训一下。操,连马总都不认得,还混什么混?
  马大寨苦笑一声,提拔他当特别行动小分队队长吧,包准贵所财源滚滚。
  老警察也笑,马总真会开玩笑。去吧去吧,你放心,我准让你出这口气。
  ——老警察这玩的是哪手功夫?
  ——不明白?自己悟。警察想创收,当然抓嫖客。小嫖客再榨,油水也少。所以隔三差五得去那些没及时上缴人民币的酒店、娱乐城里兜兜风啦。当然,如果所有的酒店、娱乐城都很“上路子”,那就抽阉决定吧。况且警察是领了纳税人付的薪水,多少也要写一份还能拿到台面上的工作总结,于是香格里拉在2005年4月7日夜很受伤。马大寨这天的运气真不好。有什么办法呢?警察在办事的时候,那是个个都套着铁面具,就算你是他亲爹,他那刻也不认你。这些潜规则可别说你不知道。老警察前倨后恭,那也是他清楚马解放与马大寨的事只是钱的事,马改革的事则是一个天大的人情。既然钱已收了不少,这人情干脆送大点。马大寨有啥能量?他明白得很。马总欠下的人情那是价逾千金!所以一开始装不认识,后来喊马总了。至于那个铁面无私逮起马大寨的警察,你以为老警察真会处分他?那是拿猪油涂嘴皮给马大寨嗅嗅呢。
  ——我会不明白?我操。我是郁闷呢。操,你手上拿的是什么?
  ——马改革小朋友愤怒之余投寄报社的稿子,《卖淫必须合法化》。
  ——噢,让我开开眼界!
  
  5
  
  卖淫必须合法化!
  在古代中国,卖淫一直是合法的。据意大利旅游家马可波罗说,他来到中国的那个时代,北京有二万名妓女。而据1946年上海市警察局有关资料记载,全市卖淫妇女约十万之众。这是历史。事实上,由于古代中国的妓院所提供的不仅有性交易还包含棋琴书画等,故衍生出让十三亿中国人自豪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青楼文化”。
  可惜,目前,卖淫却成为一种没有受害人的犯罪行为。现在通用的卖淫定义包涵四个要素,双方自愿、有性行为、有现金交易、以性交的次数或时间长短来计算价格。这显然是一个混账定义。首先是不够清晰,让执法者无法可依,自然也就无法无天。比如究竟是怎么样的性行为才算“卖淫嫖娼”?亲吻算不算?抚摸算不算?法律论处强奸罪时以“插入”为尺度。而男女光着身子在一个被窝里就以“卖淫嫖娼”论处,实在是有悖法律精神。
  其次,这也是一个保护有钱有势人的定义。它打击的实际上是广大中下层人民。有钱有势者以较为隐蔽性的物质利益和现实利益来代替现金,比如房子、汽车、珠宝又或名声、地位、职务等。再以“二奶”、“情妇”、“小蜜”等似乎属于道德范畴内的新名词来试图掩盖买淫与卖淫的实质。于是,他们玩女人,那叫身份地位。过去的干部还可能得冒“生活作风问题”的风险——尽管这也从没有成为打击卖淫嫖娼的对象——现在好了,克林顿为他们撑腰了。建立在这种定义下的“打击卖淫嫖娼”无疑永远也不会真正彻底。坦率说,这种定义所凸现的反而是人与人的不平等,是定义此卖淫概念的那些上层人物在边做婊子边立牌坊。有钱势人的性欲就是性欲?没钱势者的性欲就不是性欲?
  顺便说一下,婊子并不可耻。是那些上层人物们把它弄脏了,所以奴、妖、妄、妨、奸、婪、妒、媮、嬾、婬。妓女起源于神圣的祭坛边。当猿变成人,他们愿意把一切心甘情愿奉献给神,而性这种能让他们繁衍生生不息的本能便成为最神圣的供品。于是,美丽的少女在神殿里,在神的目光下,微笑着裎露身体,和那些参加祭祀的男子们如醉如痴地亲热缠绵。任何一个躬逢其盛的男子都有权拥有那具美丽的身体。最原始的激情此刻成了最庄严的仪式。他们认为,神会欣赏这种仪式甚于最庄严的舞蹈。最早的娼妓有着女神般的性格,身上有着难言的博大温柔的美。她们是无私的奉献者。她们的奉献对于男性来说,带有一种慈悲怜悯的意味。于是,人们又把她们尊称为“神女”。
  古代许多国家,女子必须去寺庙和来访的客人无条件地性交,作为为神服务的一种手段。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描述巴比伦神殿中的妓女时说——每一个当地的妇女在一生中有一次必须去神殿里,坐在那里,直到有一个男人将银币投在她的裙上,将她带出与他同卧。但这种诗意的叙述在冷漠的物质文明主宰了整个大地后,变成可耻。以男人为代表的力量与索取取代了奉献与牺牲。天空中的星不再相互照耀,而是互相刺击。神被抛弃,血染红了黎明与黄昏。人们为一已之私僭越了神的旨意,以种种俗世里的理由来为自己脸上涂脂抹粉。
  必须为妓女(准确说是性工作者)正名。
  要说娼,人人都是娼。娼,其涵义的关键在“出售”两字上。出售美色与出售思想、技巧、体力相较并无质的不同。而事实上,妓女是这世上惟一靠自己挣钱的人。她出售服务,靠不是商品的商品挣钱,这种服务建立在属于她个人的资源上。而其他人靠的却是土地、矿藏、老板、合作伙伴、关系网挣钱,毋论他们所从事的是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还是第三产业。他们出售的农产品、石油、服务等资源并不是真正属于他们。
  妓女并不贱。贱从来就是一种别有用心的说法。如果说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而与人发生性关系是需要禁止的,那么这世上所有的婚姻都应该被禁止。“娶妻娶德,娶妾娶色,”又或者“门当户对、郎才女貌”,这些德、色、才、貌、地位等无一不可列入报酬的名目下。婚姻所提供的性与妓女所提供的性两者之间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差别。批发与零售罢了。如果要以有无“感情”这种不可确定的词汇来把婚姻里的性看作更圣洁,那么一是先把这世上所有想“钓得金龟婿”的女子全拉去毙掉;二是,妓女也可以提供感情,比如“李娃”、“关盼盼”、“杜七娘”、“霍小玉”等;三是,只要结了婚,人们就一定是幸福无比。民政局负责办理离婚手续的人员可以统统下岗; 
  英国沃芬顿爵士在《关于同性恋与卖淫问题委员会的沃芬顿报告》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是:“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刑法不应当承担对每个不道德行为的审理权。例如,婚外性行为也是不道德行为,卖淫和其他婚外性关系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只惩罚卖淫行为是不公正的。因此,卖淫不应被从所有其他不道德行为中单挑出来,被置于刑法审理的范围之中。
  联合国文献在1959年(“关于个人和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提出,卖淫本身不应当是非法的。当然,我国的刑法也并不惩罚卖淫者和买淫者,只惩罚强迫、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者。但是,在行政法规(国家治安管理条令)中,却是禁止卖淫嫖娼的。可惜这点本质的不同往往为人们所忽视。
  这两点是实现卖淫合法化的可能的法理基础。
  其实,卖淫合法化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是好处多多。
  国家通过对妓女征税,“管仲置女闾三百,取夜合之资”。“黄色产业”是“无烟囱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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