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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经济论文76篇-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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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心中总是存在一个隐忧。香港政府上个月公布香港居民有125万人生活在贫穷线以下(每月家庭所得不及3000港元),且近来失业率高企(2001年第4季失业率高达6。1%)。经济滑坡,这将使贫穷线以下的居民人数继续增加……
  当我回顾我们的邻国菲律宾的经济发展时,很沉痛地想到这个在50年代早已实施民营化的亚洲强国如今安在?该国老百姓的母亲、太太和女儿们,如今必须远赴他乡做女佣。
  我们目前所推行的民营化政策会将我们推向美国般的繁荣吗?有没有可能将我们推向如同菲律宾的不归路呢?
  当我看到香港125万居民的家庭每月收入竟低于香港菲佣的4000港元工资时,不由打了一个寒颤。我甚至觉得我们更向菲律宾女佣模式靠拢,而离炫目的美国民营经济更远了。为什么呢?
  虽然原因很多,但香港股市与房地产对香港百姓的剥削是不可诿过的。在此我不谈论房地产,只将注意力放在股市的剥削上。举例而言,李泽楷的“电讯盈科”收购“香港电讯”时,股民手中的市值损失高达2500亿港元(参见2001年5月号《新财富》)。这个数字是什么概念?那是中国GNP的1/36(2001年中国GNP预计为1。14万亿美元)。而更令人痛心的是,在香港现行法制基础上,百姓竟申诉无门。
  香港法制系统如同英美等国,属于普通法系。在普通法系的架构下,法庭的判例以案例与陪审团为主。对于“银广夏”、“猴王”这类案例而言,陪审团的判例基本上不需要法条的支持,而只需老百姓主观认定。
  举例而言,当法庭询问陪审团有关“银广夏造假”是否有罪时,陪审团成员不需具备任何法律素养,可以仅凭本身的主观意识决定其是否有罪。但以中国的大陆法系而言,一切判案必须以法条为基础。当法条不健全时,比如“银广夏”、“猴王”案例,整个司法系统简直对其无能为力。这也是我国目前所处的困境。
  普通法系对于弱小股民的保护是优于大陆法系的,但为什么香港老百姓仍是申诉无门呢?主要是因为普通法系对证交法的执行而言,也不是全无障碍的。以香港来说,我们目前所欠缺的是“辩方举证”及“集体诉讼”。但以香港2001年所修订的证交法案来看,这两个政策的推行基本上是被利益团体所操纵而胎死腹中了。我必须指出,证券市场法制化的推行是痛苦和困难的。就算是在美国也不能免于利益团体的干扰。但为什么美国人能而我们不能呢?
  1933年以前的美国股市正如今天的亚洲股市。从1929年到1932年间,美国纽约证交所的市值由890亿美元降至150亿美元。在这期间投资者信心完全崩溃,许多股票甚至完全无交易。根据史料记载,当时美国股市的崩溃不是因为基本面出了问题,而是投机因素使然。当时全美55%的个人储蓄均用在炒股上。而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利用融资(margin)方式炒股。但对于融资度却没有限制。虽然当时最大的放款者是证券公司,但其融资却大部分来自于银行借款(这是否与亚洲极为类似?)。当1929年股市大崩盘来临时,造成连锁反应:银行逼迫证券公司还钱,证券公司强卖客户股票,从而造成股市进一步下跌,银行进一步逼迫证券公司还钱……形成恶性循环。
  美国国会在1933年时针对此事进行了听证。听证报告指出,20世纪20年代(1929年崩盘以前)股市之所以那么兴旺,主因是证券公司的炒作。证券公司发售股票时,自己先行大量买入,造成股价攀升,而不知情的投资人随后跟进(就是中国股市所谓的“与庄共舞”),造成股价进一步上升。证券公司与庄家随后就将股票卖予散户而大赚其钱。
  当时有充分证据显示,上市公司造假情况非常严重(有如中国的“银广夏”),而公司内部人也大量进行内幕交易,掠夺小股民,但由于法制不健全,上市公司根本不注意信息披露,甚至不出年报。此外当时尚未建立股东大会代理制度,更让上市公司为所欲为。
  美国政府在罗斯福总统的强势领导下,走了一步当时全国都反对的险棋—加强法制化以维持股市的发展。当时正值美国经济大恐慌时期,罗斯福的智囊团正在拟定国家复兴法案(National Recovery Act)。而以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为主的智囊团们也要求总统制定严格的证交法,其理念就是将政府力量引入股市监管。罗斯福总统虽然不能完全明白监管与股市发展之间的关系,但第六感告诉他,“这将是美国未来百年强盛的基础。”于是他毅然接受了加强监管的理念。
  当时证交法分为《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交易法》(Exchange Act)。《证券法》授权联邦交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mission)监管一级市场的市场规则与信息披露,《交易法》则罗列美国国会对美国股市前述的调查结果。
  由于《证券法》主要为一级市场信息披露,不太涉及政府干涉,所以很快获国会通过。但《交易法》不同,由于该法罗列股市众多问题,因此政府强力介入是不可避免的。当时证券界担忧法制化会造成股市萎缩(中国股市对加强监管的呼吁似乎就有类似反应),因此他们提出自己的方案。为让《交易法》顺利通关,美国政府当时做了不少让步,最大让步是成立了美国证监会。为什么呢?因为证券界不希望联邦交易委员会介入,尤其不希望时任联邦交易委员会主席同时高呼管制的兰德斯(James M。 Landers)介入,因此他们同意成立一个政府的代理机构,即美国证监会,而美国证监会仅可以负责股市监管。在证券界的压力下,美国政府又让了步,允许证券界的大庄家出任美国证监会第一任主席,那人就是肯尼迪(Joseph Kennedy)。
  这位肯尼迪就是美国总统肯尼迪的父亲。当时发展至此,我们只能对美国的证监制度捏一把汗—美国政府不得不向利益团体低头。但大家是否记得,美国国歌中有句歌词“天佑美国”。因为除了天佑美国之外,我实在找不到其它原因可以解释其后戏剧性的发展—美国证券界人士做梦也没想到,肯尼迪竟然在日后善用自己以往的违规经验,变成证券界违规者的大杀手。而他甚至聘任兰德斯与道格拉斯做他副手。道格拉斯是第二任主席,兰德斯是第三任。
  他们三个最大特点是绝对冷酷地推行法制化—我反复提及的“辩方举证”及“集体诉讼”制度就是在这样背景下产生的。因为肯尼迪等人透过自身的炒作很清楚地了解到,整部证券交易法无论你写得多漂亮都是没用的,只有“执行”才是关键。而执行的利器正是“辩方举证”与“集体诉讼”。
  美国的这段掌故虽然显示“辩方举证”和“集体诉讼”的诞生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有目共睹的是,其对美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贡献是必然的。历史发展到今天,我们不能希望中国会重复美国当年的偶然,这也是不可能的。但作为智慧的人类,我们理应具有这样的理性和能动性,将过去的偶然提炼运用为今天的必然,理应吸纳前人之鉴,跳跃曲折反复的试错过程,一步到位地建起经时间证明为优秀的监管制度。我们应当审慎地提出一个“新监管”思维,考虑如何在大陆法系架构下,尽快融入“辩方举证”和“集体诉讼”这两项保护小股民的规则。
  我在此期《新财富》中特别剖析几家在香港上市的本地公司与中资公司的资本运作手法,是想让读者由这几个案例看到相当复杂的股市操控与内幕交易手法,看他们如何在法律的边缘与空隙中玩杂技魔术,且手法高超得如何让人叹为观止、匪夷所思。
  试想,作为杂技魔术的观众—小股民,要举证说清楚其杂技的原理、魔术的窍门及每个细节,简直是难于上青天。但当法律授予全体观众在台下齐声呐喊的权利,要求演员把其伎俩解释清楚时,那么杂技魔术的每个细节自然会毫不费力地大白于天下了。这就是为什么我非常赞赏“集体诉讼”和“辩方举证”的理由。

新财富(2002年3月31日) 

發表於 2006/12/09 09:28 PM


2006/12/09


直击追问郎咸平
这是《“郎”风暴》的最后一章内容,就公众关心的和郎咸平有关的问题追问他。 
陆新之(下称“陆”):有人说,在中国做事,要有适应中国的做法,郎咸平的观点可能很对,但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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