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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金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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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便罢之,今岂可令民自沽耶?”二十五年十月,上还自上京,谓宰臣曰:“朕闻辽东,凡人家食盐,但无引目者, 既以私治罪。夫细民徐买食之,何由有引目。可止令散办,或询诸民,从其所欲。”因为之罢北京、辽东盐使司。二十八年,尚书省论盐事,上曰:“盐使司虽办官课,然素扰民。盐官每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怀官盐,所至求贿及酒食,稍不如意则以所怀诬以为私盐。盐司苟图羡增,虽知其诬亦复加刑。宜令别设巡捕官,勿与盐司关涉,庶革其弊。”五月,创巡捕使,山东、沧、宝坻各二员,解、西京各一员。山东则置于潍州、招远县,沧置于深州及宁津县,宝坻置于易州及永济县,解置于澄城县,西京置于兜答馆,秩从六品,直隶省部,各给银牌,取盐使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 不得于人家搜索,若食盐一斗以下不得究治,惟盗贩煮则捕之,在三百里内者属转运司,外者即随路府提点所治罪,盗课盐者亦如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庆宫,谕有司曰:“比因猎,知百姓多有盐禁获罪者,民何以堪?朕欲令依平、滦、太原均办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议之。”十二月,户部尚书郑俨等谓:“若令民计口定课,民既输干办钱,又必别市而食,是重费民财,而徒增煎贩者之利也。且今之盐价,盖昔日钱币易得之时所定,今日与向不同,况太平日久,户口蕃息,食盐岁课宜有羡增,而反无之,何哉?缘官估高,贫民利私盐之贱,致亏官课尔。近已减宝坻、山东、沧盐价斤为三十八文,乞更减去八文,岁不过减一百二十余万贯,官价既贱,所售必多,自有羡余,亦不全失所减之数。况今府库金银约折钱万万贯有奇,设使盐课不足,亦足补百有余年之经用,若量入为出,必无不足之患。乞令平、滦干办盐课亦宜减价,各路巡盐弓手不得自专巡捕,庶革诬罔之弊。”礼部尚书李晏等曰:“所谓干办者,既非美名,又非良法。必欲杜绝私煮盗贩之弊,莫若每斤减为二十五文,使公私价同,则私将自己。又巡盐兵吏往往挟私盐以诬人,可令与所属司县期会,方许巡捕,违者按察司罪之。”刑部尚书郭邦杰等则谓:“平、滦濒海及太原卤地可依旧干办,余同俨议。”御史中丞移剌仲方则谓:“私煎盗贩之徒,皆知禁而犯之者也。可选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索。”同知大兴府事王翛请每斤减为二十文,罢巡盐官。左谏议大夫徒单镒则以干办为便。宰臣奏:“以每斤官本十文,若减作二十五文,似为得中。巡盐弓手可减三分之一,盐官出巡须约所属同往,不同获者不坐。可自来岁五月一日行之。”上遂命宝坻、山东、沧盐每斤减为三十文,已发钞引未支者准新价足之,余从所请。
  十二月,遂罢西京、解盐巡捕使。时既诏罢干办盐钱,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胜奴、广宁推官宋扆议北京、辽东盐司利病,遂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北京路岁以十万余贯为额,辽东路以十三万为额。罢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明昌元年七月,上封事者言河东北路干办盐钱岁十万贯太重,以故民多逃徙,乞缓其征督。上命俟农隙遣使察之。十二月,定禁司县擅科盐制。二年五月,省臣以山东盐课不足,盖由盐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约所属同往,人不畏故也。遂诏,自今如有盗贩者,听盐司官辄捕。民私煮及藏匿,则约所属搜索。巡尉弓兵非与盐司相约,则不得擅入人家。三年六月,孙即康等同盐司官议:“军民犯私盐,三百里内者盐司按罪,远者付提点所,皆征捕获之赏于贩造者。猛安谋克部人煎贩及盗者,所管官论赎,三犯杖之,能捕获则免罪。又滨州渤海县永和镇去州远,恐藏盗及私盐,可改为永丰镇与曹子山村,各创设巡检,山东、宝坻、沧盐司判官乞升为从七品,用进士。”上命猛安谋克杖者再议,余皆从之。尚书省奏:“山东滨、益九场之盐行于山东等六路,涛洛等五场止行于沂、邳、徐、宿、滕、泗六州,各有定课,方之九场,大课不同。若令与九场通比增亏。其五场官恃彼大课,恐不用力,转生奸弊。”遂定令五场自为通比。旧法与盐司使副通比,故至是始改焉。
  五年正月,八小场盐官左荜等,以课不能及额,缴进告敕。遂遣使按视十三场再定,除涛洛等五场系设管勾,可即日恢办,乃以荜所告八场,从大定二十六年制,自见管课,依新例永相比磨。户部郎中李敬义等言:“八小场今新定课有减其半者,如使俱从新课,而旧课已办入官,恐所减钱多,因而作弊,而所收钱数不复尽实附历纳官。”遂从明昌元年所定酒税院务制,令即日收办。
  十一月,以旧制猛安谋克犯私盐酒曲者,转运司按罪,遂更定军民犯私盐者皆令属盐司,私酒曲则属转运司,三百里外者则付提点所,若逮问犯人而所属吝不遣者徒二年。
  十二月,尚书省议山东、沧州旧法每一斤钱四十一文,宝坻每一斤四十三文,自大定二十九年赦恩并特旨,减为三十文,计减百八十五万四千余贯。后以国用不充,遂奏定每一斤复加三文为三十三文。至承安三年十二月,尚书省奏:“盐利至大,今天下户口蕃息,食者倍于前,军储支引者亦甚多,况日用不可阙之物,岂以价之低昂而有多寡也。若不随时取利,恐徒失之。”遂复定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价每一斤加为四十二文。解州旧法每席五贯文,增为六贯四百文。辽东、北京旧法每石九百文,增为一贯五百文。西京煎盐旧石二贯文,增为二贯八百文,捞盐旧一贯五百文,增为二贯文,既增其价,复加其所鬻之数。七盐司旧课岁入六百二十二万六千六百三十六贯五百六十六文,至是增为一千七十七万四千五百一十二贯一百三十七文二分。山东旧课岁入二百五十四万七千三百三十六贯,增为四百三十三万四千一百八十四贯四百文。沧州旧课岁入百五十三万一千二百贯,增为二百七十六万六千六百三十六贯。宝坻旧入八十八万七千五百五十八贯六百文,增为一百三十四万八千八百三十九贯。解州旧入八十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七贯五百文,增为一百三十二万一千五百二十贯二百五十六文。辽东旧入十三万一千五百七十二贯八百七十文,增为三十七万六千九百七十贯二百五十六文。北京旧入二十一万三千八百九十二贯五百文,增为三十四万六千一百五十一贯六百一十七文二分。西京旧入十万四百一十九贯六百九十六文,增为二十八万二百六十四贯六百八文。
  四月,宰臣奏:“在法,猛安谋克有告私盐而不捕者杖之,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以数多寡论罪。今乃有身犯之者,与犯私酒曲、杀牛者,皆世袭权贵之家,不可不禁。”遂定制徒年、杖数,不以赎论,不及徒者杖五十。
  八月,命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每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县巡察私盐。
  泰和元年九月,省臣以沧、滨两司盐袋,岁买席百二十万,皆取于民。清州北靖海县新置沧盐场,本故猎地,沮洳多芦,宜弛其禁,令民时采而织之。
  十一月,陕西路转运使高汝砺言:“旧制,捕告私盐酒曲者,计斤给赏钱,皆征于犯人。然盐官获之则充正课,巡捕官则不赏。巡捕军则减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赏异也。乞以司县巡捕官不赏之数,及巡捕弓手所减者,皆征以入官,则罪赏均矣。”诏从之。三年二月,以解盐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十一月,定进士授盐使司官,以榜次及入仕先后拟注。
  四年六月,以七盐使司课额七年 一定为制,每斤增为四十四文,时桓州刺史张炜乞以盐易米,诏省臣议之。
  六月,诏以山东、沧州盐司自增新课之后,所亏岁积,盖官既不为经画,而管勾、监同与合干人互为奸弊,以致然也。即选才干者代两司使副,以进士及部令史、译人、书史、译史、律科、经童、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为管勾,而罢其旧官。
  十月,西北路有犯花硷禁者,欲同盐禁罪,宰臣谓:“若比私盐,则有不同。”诏定制,收硷者杖八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赏同私矾例。五年六月,以山东、沧州两盐司侵课,遣户部员外郎石铉按视之,还言令两司分办为便。诏以周昂分河北东西路、大名府、恩州、南京、睢、陈、蔡、许、颍州隶沧盐司,以山东东西路、开、濮州、归德府、曹、单、亳、寿、泗州隶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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