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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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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接受一个男人的精子以为他生一个孩子?人们常常把卖淫美化为一种社会工作,或者说,是一种治疗,同样,“代孕”母亲也被美化为是一种出于对不孕妇女的同情而在市场上提供的服务。
       对代孕契约提出质疑,并不是要否认签订代孕契约的妇女对不孕妇女可能怀有同情,也不是要否认不孕使某些妇女感到不幸(虽然在当前的争论中,人们常常忘记甚至排除这种可能性:不孕妇女以及她们的丈夫可能接受了这种现实,过着满意的生活)。
       就像在有关卖淫的那么多讨论的情况中一样,同情论假定任何“代孕”母亲的问题都是有关妇女的问题,是关于提供一种服务的问题。
       男人参与代孕契约的特点以及这种服务的需求特点常常被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在有关“代孕”母亲的争论上,人们常常把它与卖淫相比较。
       著名历史学家劳伦斯。斯通(Lawrence Stone)评论M婴儿案件时说:“契约应该遵守。
       我同意,这是一个相当奇怪的契约。
       你在出租你的身体。
       然而,人们希望妓女遵守契约。
       “1987年4月5日的《纽约时报》。
       人们用来维护或谴责卖淫的论点大都在有关“代孕”母亲的争论中重现。
       显然,代孕契约提出了有关签订契约的条件和经济胁迫的问题。
       虽然代孕母亲的报酬相对于所花时间和这种服务的本质来说非常低廉,但男权制资本主义的劳动性别分工以及“贫困的女性化”使得代孕契约对工人阶级妇女还是具有金钱上的诱惑力。
       阶级问题被明确提了出来。
       例如,在M婴儿的案件里,那位“代孕母亲”高中就辍学,16岁就嫁人。
       她的丈夫现在是一位年收入为28000美元的清洁工。
       而与她签约的那个男人的年收入与他妻子的年收入加在一起大约是91500美元。
       资料来自1987年2月12日的《纽约时报》。
       然而,强调签订契约时的阶级不平等和经济胁迫会使人们转移注意力,不去考虑立约到底是为什么,代孕契约与其他有关人身权的契约有哪些相同点或不同点。
       在维多利亚州,“代孕”母亲不受法律保护,理由是“付费协议实际上就是购买儿童的协定,不应予以鼓励……买卖儿童是可耻的,几代来一直遭到禁止。
       决不能允许它重现。
       “《关于……处置的报告》,第46节、第411节。
       收养孩子要严格执行,以避免刺激贫穷妇女——或者说,至少是贫穷妇女——出卖自己的婴儿。
       这种论点的问题并不在于常识在此不能说明什么,而在于提出卖婴问题完全不能维护从契约理论中引申出来的代孕契约。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谈到卖婴就表明代孕被误解了,与卖淫被误解的方式同出一辙。
       妓女出卖的不是身体,她出卖的是性服务。
       在代孕契约中不存在婴儿被卖的问题,它仅仅是一种服务。
       修饰词“代孕”意味着这种契约旨在使母亲变得无关紧要,旨在否认“代孕者”是母亲。
       签订代孕契约的妇女并不是因为(生)孩子而获取报酬;签订这样的契约可能相当于卖婴吧。
       “代孕”母亲获取报酬,作为回报,她签订一个契约,使一个男人可以利用她的服务。
       这种情况下的契约涉及的是一个妇女对她的子宫的所有权的使用。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所提供的服务涉及母权,这纯粹是巧合。
       子宫并不具有特殊财产地位。
       妇女完全可以立约出让一件与此不同的人身财产的使用。
       再者,婴儿的意愿也应在考虑之列这一事实在此并不具有特别的意义。
       关于其他形式的服务的使用契约,尤其是通过就业契约提供的服务,也会带来财产,对于这些财产只有一方具有处置权。
       工人没有权力声称通过他的劳动的使用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归他所有。
       同样,通过使用“代孕”母亲的服务而生出来的孩子也是立约使用这种服务的男人的财产。
       处理M婴儿案件的法官把这一点表达得非常清楚。
       在判决中他说:付给代孕者的那笔钱并不是为了把孩子让给父亲……生父根据代孕者的意愿付给她钱,让她怀孕并孕育他的孩子。
       孩子出生后,父亲并没有购买这个孩子。
       这个孩子与他有血缘基因关系。
       他不可能购买已经属于他自己的东西。
       引自《纽约时报》(1987年4月1日)发表的索科(Harvey RSorkow)法官的判决的摘录。
       在有关“代孕”母亲的讨论中,人们常常借助《创世纪》里记载的两个先例。
       在第一个故事里,撒莱(Saria)不能生孩子,她对她的丈夫亚伯拉罕说:“耶和华使我不能生育,求你和我的使女同房,或者我可以因她得孩子。
       “在第二个故事里,另一个不能生育的妻子拉结”把她的使女辟拉给丈夫为妾,雅各便与她同房“。
       《创世纪》16:2,3;《创世纪》30:4。
       在圣经故事里,“代孕”母亲是使女,仆人,是一个依附者——她是妻子的仆人。
       因此,这两个故事似乎可以用来反驳我把“代孕”生育说成是一种有关男人利用“代孕”母亲的服务的契约的观点。
       持这种反对意见的人说,圣经故事表明人们对代孕契约的理解一直是错误的:这种服务是被妇女所利用的。
       一个丈夫和一个妻子就“代孕”服务签订契约。
       这一服务的真正使用者是这个男人的不能生育的妻子而不是这个男人本人。
       她就是母亲,“代孕者”就是为了她而立约提供服务的。
       一个女人与另一个女人签订了代孕契约(虽然需要男人的精子)。
       在妇女与契约的问题上从来就不乏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
       继妇女被排除在契约之外的漫长历史之后,代孕契约又被说成是一个妇女契约。
       妇女在此被视为是签订契约的双方。
       这样,男人需要这种服务的问题就被掩盖了,同时被掩盖的还有这种“交换”的性质问题。
       到底谁是“代孕”母亲所提供的服务的使用者?在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由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代孕契约(以及新的生育技术的使用)都仅限于已婚夫妇,因此这个问题变得很难回答。
       但是,妻子的参与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与卖淫作一下比较很能说明问题(虽然所要采用的方式很不相同)。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对妓女的需要与性没有关系,对“代孕”母亲的需要也一样;男人不需要另一妇女作为中介就可以就“代孕者”的使用而立约。
       所发生的事情只不过是一个个体立约使用另一个个体的财产。
       妻子对于这种契约来说是多余的(虽然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她的在场使这种交易合法化)
       。
       妻子在形式上是代孕契约的一方,而她的实际地位与她的丈夫有很大的区别。
       妻子并不为这种契约贡献任何所有物;她仅仅只是等待其结果。
       根据代孕契约,一个男人的所有物精子与“代孕者”的所有物子宫进行交换。
       代孕契约与卖淫契约的不同在于,一个男人并不直接与一个女人的身体发生性关系;他完全是通过人工授精而实现的。
       用洛克的话说,这个男人的精子与这个女人的子宫相融合,如果她忠实地完成她的服务,那么他就可以声称如此生育出来的孩子是他自己的。
       洛克的话描述了契约在当前是如何发生转向的。
       契约把古典男权制转化为现代男权制,但是,随着代孕契约的发明,古典男权制的一个方面又重新回来了。
       如果女人的子宫仅仅是一种外在于她的财产,那么她就与罗伯特。费尔默爵士所说的空容器相似。
       不过,这种空容器现在可以立约出让给一个男人使用,他用他的精子把它装满,由此而产生一件新的财产,这是他的男性创造力的又一例证。
       这个签订代孕契约的男人也许就像雇主,根据契约学说,他是把劳动力转化为商品的动因。
       不过,他现在能够做得更多;通过男权扳手的那么一扭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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