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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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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把列格利塑造成一个单身汉。
       “吉洛维斯:《摇,约旦,摇:奴隶所创造的世界》(Roll,Jordan,Roll:The World the Slaves Made),第427页。
       里奇(ARich):《对文明的不忠》(Disloyal to Civilization),《论谎言、秘密和沉默》(On Lies,Secrets,and Silence)。
       主人/丈夫是“‘由黑人和白人组成的家庭’的惟一父亲”,是家庭的保护者。
       吉洛维斯:《摇,约旦,摇》,第483页。
       “家庭”这一术语在这里相当含糊。
       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在1800年编辑了一本“我的家庭成员”名册,把他自己的奴隶也包括在内。
       罗迪:《托马斯。杰斐逊秘史》(Thomas Jefferson:An Intimate History),第358页。
       我采纳了布洛蒂对杰斐逊的“黑人家庭”的看法。
       不过杰斐逊的“家庭”(家庭一词的意义之一)源于他的婚姻和他与奴隶萨莉。赫明(Sally Hemings)的长期结合,赫明是他妻子的同父异母的妹妹。
       尤金。吉诺维斯(Eugene Genovese)在他著名的《摇,约旦,摇》(Roll,Jordan,Roll)一书中注意到主人对男奴隶殴打妻子特别关心,尽管这些奴隶主自己也常常袭击和殴打黑人妻子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奴隶主“认为把一个女人剥光,把她抽出血来,没有什么不对”。
       吉洛维斯:《摇,约旦摇》,第483页。
       同一时期在英国,人们普遍认为只要丈夫所用的棍子不超过男人的大拇指,他就有权责打妻子的身体。
       19世纪的女权主义者就像今天的女权主义者一样非常关注丈夫对妻子造成的伤害。
       弗朗西丝。鲍尔。科布(Frances Power Cobbe)在1878年发表了一篇颇有影响力的文章《英国的虐妻现象》,在第二次改革法进行的辩论中,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支持给予妇女选举权,他在下院的一次演说中说“我真想召回每年被自己的男保护人打死、踢死和踹死的妇女们,让她们躺在下院的门前。
       “贝尔和奥芬《妇女、家庭和自由:争论文献》(Women,the Family and Freedom:The Debate in Documents),第1卷,第487页;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第163页。
       丈夫把妻子当成自己的财产,一个男人只有在他能够为所欲为时才完全成为所有者和主人。
       他为所欲为的权力是“婚姻权”这一法律范畴给予的。
       甚至在今天,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某些州以及英国,婚姻中的强奸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从这一角度来看,把婚姻与奴隶制相比较仍然具有意义。
       黑尔勋爵(Lord Hale)的《王权辩护史》表明在18世纪“丈夫对于他的合法妻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妻子通过相互的婚姻协定已经把自己交给了丈夫,她不能反悔”。
       黑尔爵士:《王权辩护史》(The History of the Pleas of the Crown),第1卷,第18章,第628页。
       在英国,直到1884年,妻子可以因为拒绝婚姻权而被囚禁,直到1891年,丈夫还可以为了获得自己的权力而强行把妻子囚禁在家里。
       婚姻契约在这里成为一种具有特别效力的契约。
       卢梭在索菲娅成为爱弥儿的妻子之后告诉她,如果她能够合理地节制爱弥儿对她的身体的占有,那么她就能保住自己的女性王国,并“用爱统治”,使自己变得珍贵。
       她必须谦恭平和,不能喜怒无常,这样爱弥儿才会“尊重妻子的贞洁,而又不抱怨她的冷淡”。
       卢梭:《爱弥儿》,第478~479页。
       然而,这则忠告似乎没有什么意义;只有爱弥儿能够决定占有是否“合理”。
       性权作为现代政治权力是如何通过婚姻契约而被解释为兄弟社会里的每一个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力的,丈夫的婚姻权是这方面的一个绝妙的例子。
       剥夺妻子对自己身体的权力是威廉。汤普森把婚姻称为“白奴法典”的一个主要理由。
       他的意思是说没有性契约,男人就不能签订社会契约和创立国家;男人在婚姻上的统治权似乎是“对他们自己几乎处处都受制于政治权力链条的怯弱地位的一种补偿”。
       汤普森:《控诉》,第65页。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走得更远,他认为妻子还不如女奴:任何奴隶都与妻子不一样,都不会如此长期地、完完全全地成为奴隶……无论囚禁她的君主是多么的残酷,她是多么的不幸——虽然她知道他恨她,……他还是可以占有她,强行把她贬低到人类的最劣等,使她成为完成动物行为的工具,而无论她愿意与否。
       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第159~160页。
       与此差不多同时,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在美国宣告“今天男权统治下的社会是对妇女的一次大强奸”。
       引自格里菲思:《她自己》,第140页。
       尽管近些年来进行过一些改革,但在大多数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丈夫仍然拥有对妻子人身的性所有权。
       把妻子与奴隶作比较并没有完全成为多余,这真是不幸。
       不过,虽然在妇女运动复兴的早期阶段,人们还提出过妻子是奴隶的观点,但这种比较与今天的情况并不完全吻合。
       人们认为妻子是奴隶的一个理由是,没有人为一个全职在家工作的妻子付工资。
       妻子是家庭妇女,而家庭妇女就像奴隶一样,只是通过劳动而换取生存物质(保护);希拉。克洛兰(Sheila Cronan)问道:“难道这还不构成奴隶制吗?”克洛兰:《婚姻》(Marriage),《激进女权主义》(Radical Feminism),第217页。
       她把1852年的阿拉巴马奴隶法典与1972年的妻子的责任之间进行了比较,但她认为这并不是说妻子就是奴隶。
       妻子并不像以前那样没有公民地位,现在她在法律上是自由和平等的;我们已经获得了公民身份。
       一个在法律上自由平等的公民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奴隶(这并不是说雇佣劳动状态不可能有时也与奴隶状态相似);一个公民至多只能说是一个公民奴隶。
       也许妻子确实是与公民奴隶相似。
       婚姻契约原则上仍然是终身有效的,公民奴隶契约也是终身有效的。
       这种比较的困难之处在于,公民奴隶契约是一种扩大了的就业契约,公民奴隶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劳动者。
       女权主义者一直强调,妻子的劳动并没有付给工资;她并不是受雇佣。
       并且,就业是公共公民世界的一部分,而妻子是在私人家庭里劳动。
       因此,尽管妻子没有工资,她还是更像也是家庭劳动者的仆人。
       现在,妻子常常是家里的另一个成人成员,如果家里还有其他成员的话,他们都离不开她的劳动。
       在过去,从来没有人认为妻子在主人家里的地位与其他家属相似。
       例如,一个美国奴隶主的妻子虽然也从属于丈夫,但她自己就拥有奴隶(但是已婚妇女没有解放奴隶的权力)。
       对妻子地位最为贴切的描述是,她是主人的第一奴隶;或者,就像许多早期女权主义者所坚持的那样,妻子纯粹是家长的第一仆人。
       玛丽。阿斯特尔一针见血地指出,妇女“没有理由喜欢成为妻子,换言之,她不会认为成为男人的上等仆人是一件幸事”。
       阿斯特尔:《对婚姻的若干反思》(Some Reflections Upon Marriage),第88页。
       恰德莱夫人(Lady Chudleigh)在1703年总结说:妻子与仆人无异,惟一的区别在于姓名。
       查德莱夫人:《致女士们》(To the Ladies),《女人的全部义务:17世纪英格兰女作家》,第273页。
       几年后,丹尼尔。笛福说他“认为婚姻状态不应该设计成与受家庭约束的学徒相似,妻子不应该仅仅被用作家里的上等仆人”。
       笛福(DDefoe):《婚姻中的淫欲:论婚床的使用和滥用》(Conjugal Lewdness; or,Matrimonial WhoredomA Treatise concerning the Use and the Marriage Bed),第26页。
       1792年,玛丽。沃斯滕克罗夫特在《为女权辩护》中批判这一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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