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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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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被男人所分占……弱者常常跟随或从属于强者“。
       汤普森:《人类的一半妇女对人类的另一半男人得以维护政治奴隶制以至公民和家庭奴隶制的权力的控诉》,第54~55页。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19世纪也提出了一个与此相似的观点:“每一个女人(由于男人给予她们的价值以及肌肉力量上的弱势)都处于对某个男人的依附状态……(婚姻)是长期存在的奴隶制的原始状态……(它)还没有去掉其残酷起源的污迹。
       “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The Subjection of Women),《论性别平等》(Essays on Sex Equality),第130页。
       直到19世纪后期,妻子的法律和公民地位还仍然与奴隶相似。
       根据已婚妇女法(coverture),妻子就像奴隶一样没有公民地位。
       奴隶没有独立于主人的合法存在,而丈夫和妻子则成为“一个人”,成为丈夫。
       中产阶级和上层阶级的妇女可以通过平衡法、利用信托契约或婚前契约来避免联姻在法律上的严酷。
       巴希(NBasch):《不可见的女人:19世纪美国婚姻统一体的法律虚构》(Invisible Women:The Legal Fiction of Marital Unity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女性主义研究》,1979年,第2期,第346~366页。
       但是这种例外(比较一下:并不是所有的奴隶主都充分利用了自己的权力)并不会有损有夫之妇法的力量,这种法律是原始契约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条款的一个残余。
       亨利。梅恩爵士在《古代法》里说:古代父权的应用及本质不由得使我想起英国普通法给予丈夫的特权,它与普通法所包括的妻子在法律上的完全从属地位极为吻合,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梅恩爵士:《古代法》,第93~94页。
       不列颠已婚妇女财产法(1882年)——美国的某些洲在19世纪40年代就已存在这样的法案——是为争取中止已婚妇女法、承认已婚妇女为公民个体而进行的斗争的伟大的里程碑。
       但是它仅仅只是一个里程牌,对于妻子的法律地位的具有决定性的改革最近才开始,因此,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被打上了从属地位的痕迹,其中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当我们被介绍给客人时,常常使用我们丈夫的姓。
       自17世纪以来,人们常常把妇女与奴隶作比较。
       在前一章中,我提到玛丽。阿斯特尔的名言:与生而自由的男人不同,女人生而就是奴隶,19世纪的许多小说家也说过同样的话。
       例如,在笛福(Defoe)的《罗克亚娜》(出版于1724年)里,女主人公宣称她认为妇女“生而就是自由的,……可以像男人一样享受自由”。
       她继续说道:“总之,婚姻契约的本质就是把自由、财产、权威和一切都让给男人,从此以后,女人实际上成为女仆,也就是说,她成为奴隶。
       “笛福:《罗克亚娜》,第187页。
       把女人比做奴隶在19世纪的妇女运动中也不乏其人。
       妇女非常积极的参与了废奴运动,她们很快就把自己作为妻子的状态与奴隶状态联系起来。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妇女的从属地位》中写道:“除了家庭主妇之外,没有合法的奴隶。
       “穆勒:《妇女的从属地位》,第217页。
       一年之后,即1870年,美国女权主义者劳拉。柯蒂斯。布拉德(Laura Curtis Bullard)宣称:美国的奴隶制还没有废除……当合众国摆脱黑人奴隶制的耻辱时,这真是一个辉煌的时刻,……如果合众国能够宣布性奴隶是不公正的,它将解放百万受奴役的妇女,那么这将是一个更为辉煌的时刻!布拉德:《美国女奴》(The SlaveWomen of America),《妇女运动:英美女权主义》(The Woman Movement:Femin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ngland),第119页和第121页。
       可以说,成为奴隶或妻子就是永远处于未成年状态。
       成年男性奴隶被称为“男孩”(boys),成年已婚妇女——至今还——被称为“女孩”(girls)。
       奴隶没有公民地位,他的主人通过给他命名而带给他生命(如果仆人的名字“不合适”,他的主人也会给他一个新名字:“玛丽”就是一个使用非常普遍的名字)。
       当妇女成为妻子时,她的身份由“太太”(Mrs)一词加以区分。
       妻子姓丈夫的姓,时至今日还被称为“约翰。史密斯太太”。
       美国伟大的女权主义者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在嫁给亨利。斯坦顿时拒绝放弃卡迪这个姓,1947年,她写道,她坚决反对“被称为亨利。
       如果名字无关紧要的话,那么我们的兄弟们为什么要脸红,为什么如果奴隶不冠以主人的姓就是无姓无名的?“引自格里菲思:《她自己:EC斯坦顿的一生》(In Her Own Right:The Life of Elizabeth Cady Stanton),第20页。
       根据已婚妇女法,妻子必须住在丈夫要求她住的地方,她的收入归丈夫所有,就像女奴的孩子归主人所有一样,她的孩子是丈夫的财产。
       在英国,——就像托马斯。哈迪(Thomas Hardy)在《卡斯特桥市长》中告诉我们的一样——妻子可以当街拍卖,这也许是奴隶制与婚姻之间的相似点的最为生动的写照。
       塞缪尔。梅尼菲(Samuel Menefee)列举了387宗记录在案的卖妻案,1073年发生过一宗,在1553年至20世纪之间这种事情频繁发生。
       他认为奴隶买卖与妻子买卖并没有联系;奴隶贸易的废除对妻子买卖没有什么影响。
       然而,妻子比奴隶远为低廉——甚至比死尸还低廉。
       梅尼菲:《被出卖的妻子:对英国世俗离婚的人种志研究》(Wives for Sale:An Ethnographic Study of British Popular Divorce),第160页和第167页。
       妻子常常是带着缰绳站着被拍卖(人们似乎还普遍认为只有带着缰绳买卖才会有效);有时缰绳被拴在腰上或手臂上,有的时候还用飘带装饰,“也许是为了减轻这种标记所带来的耻辱感吧。
       “同上,第88页。
       梅尼菲认为缰绳是牲口买卖的一部分,不过,你还可以进一步联想。
       牲口是被人用鞭子驱赶的,缰绳与奴隶主的鞭子只有一步之遥。
       梅尼菲从妻子买卖中得出的结论是:妻子买卖减轻了社会生活的摩擦,对结婚、离婚和抚养问题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法。
       妻子买卖具有无数的象征意义,它以著名的市场机制为基础,为个体所面临的困境提供了一种保守的传统的解决方法,把对现存社会的压力减轻到最低程度。
       梅尼菲:《被出卖的妻子:对英国世俗离婚的人种志研究》,第209~210页。
       妻子买卖使丈夫可以不再抚养妻子和孩子,购买者“可以使自己免于通奸指控”。
       同上,第66页。
       妻子如果通奸,卖掉她可以使她的情人不受有关通奸的法律的制裁。
       通奸法的基础是这一假设:妻子是(就像)丈夫的财产;如果妻子通奸,丈夫有权向另一个男人要求损害赔偿——损害了他的财产。
       1979年在东柏林还发生过一件这样的诉讼,原告胜诉。
       《新政治家》,1980年5月2日。
       毫无疑问,卖妻是不能离婚时对婚姻破裂的一种非正式的解决方法。
       但是这种解决方法为什么要采取这种形式呢?梅尼菲只字未提卖妻制对于婚姻关系和妇女的从属地位的意义,更不能指望他能理解这种制度对于男性性权法的运用的意义了。
       美国的奴隶主并不买卖妻子,而只买卖奴隶。
       然而,奴隶主妻子的形象是这一时期男性对(白人)妻子的权力的生动象征。
       奴隶主作为丈夫有权占有自己的妻子——但是他作为主人还可以占有女奴隶。
       玛丽。切斯纳特(Mary Chestnut)是一个种植园主,她在1861年在日记里写道:“斯托夫人(《汤姆叔叔的小屋》的作者)并没有涉及最痛之处。
       她把列格利塑造成一个单身汉。
       “吉洛维斯:《摇,约旦,摇:奴隶所创造的世界》(Roll,Jordan,Roll: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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