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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2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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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脚注虽然出身“卑微”,但却为沃伦法院的宪法革命埋下了理论上的伏笔。审视沃伦法院的宪法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宣布种族隔离违宪,这是在为被“民主”过程封闭在外的黑人群体代言。纽约时报案扩展了新闻媒体监督公共人物的权利,这是在保障作为民主政治之前提的言论自由。贝克诉卡尔案提出了选区划分时的“一人一票”规则,这依然是在促进政治过程的公正运作。伊利在1980年出版的《民主与不信任》正是为沃伦法院所做的理论总结,而书中的过程理论也成为对第四脚注的系统阐释。在伊利看来,宪法所关注的与其说是实体上的权利,不如说是政治的过程与结构。宪法文本的特性使得法官的司法解释经常成为法官个人价值偏好的表述,因此宪法的解释不应该成为德沃金所鼓吹的道德解读,而应该致力于打造一个自由、公正、开放的政治过程。政治过程有时会出现“堵塞”与“停滞”,政治内部人有时会封锁政治过程,排斥外部人的参与和竞争。司法审查在此情形下的介入非但不是反多数的,有时甚至是让政治过程回归多数人治理的前提。(John Ely,Democracy and Distrust:A Theory of Judicial Revie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0)例如1962年的贝克诉卡尔一案,当社会经济的变动造成人口从农村流入城市后,传统的选区划分造成已经不占人口多数的农村依然控制着议会的多数席位,法院在这时要求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重划选区,显然是纠正民主过程之偏差的必要手段。 
  在论证司法审查的正当性时,基本权利与政治过程这两种方案自然存在效果上的区别。以1972年的罗伊诉韦德为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采取了基本权利的解释方案:首先从实体正当程序条款中解读出隐私权,其后认定反堕胎立法侵犯了隐私权所包含的妇女选择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判决进路受到许多学者和政治人士的诟病。但在妇女堕胎权的问题上,政治过程的理路也是论证罗伊判决的有效替代。首先,反堕胎立法所限制的只是妇女的选择自由(除非男子也可以怀孕),构成了仅由妇女负担的歧视法律。其次,妇女在1970年代初的美国政坛也只是一个未能获得应得代表的少数群体。因此,反堕胎法可以理解为男性政治家施加在妇女身上的歧视立法,其基础并不是正当的公共利益,而只是传统观念下对妇女角色的预设。如果最高法院当初可以采取反歧视的理据来审查反堕胎立法,罗伊案的结果或许会大不一样。 
 三 
   
  沃伦法院推动的宪法革命为宪法学者带来了多方面的研究素材。从1980年代开始,许多学者开始反思沃伦时代的宪法实践。他们所质疑的并非宪法裁决的实体结果,而是指向法院在民主社会中的制度角色。这其中的代表是罗森伯格的《空幻的希望》。作者在书中把冀望法院推动社会改革比作空幻的希望。(Gerald Rosenberg,The Hollow Hope:Can Courts Bring about Social Change?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3)这些学者承认司法审查确实具有反多数的特征,因此法院应该尽可能地无为而治,让民主过程更多地发挥作用。司法节制可以作为这一思路的共同标签。因此,如果说前述两种思路旨在解决司法审查的“反多数难题”,那么司法节制理论则是在承认“反多数难题”的前提下,希望经由具体的制度设计来解决司法审查和民主治理之间的冲突。 
  司法节制的理论在美国宪法历史上身世显赫。最初正式表述“反多数难题”的比克尔就主张法院应该以消极为美德。追溯更远的历史,赛耶早在十九世纪就主张,对于违宪立法,法院应该是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只有在立法机构不仅犯了错误,而且犯了极为明显的错误时,法院才能判决法案违宪。”波斯纳曾将由塞耶所开创的传统戏称为宪法解释的“愤怒”学派。“愤怒”学派的后继者群星璀璨,包括霍姆斯、卡多佐、法兰克福特这些美国法律史上的殿堂级人物。霍姆斯曾经说过,只有相关立法让他“大倒胃口”以至“呕吐”,他才会认定立法违宪;法兰克福特认为,只有让他感到“良知震撼”的法律才构成违宪立法。“愤怒”学派主张的司法节制意在调和司法审查与民主治理之间的张力,但司法节制也面临着无法回避的难题:法官经常是有选择地节制,只是对自己所支持的立法才选择节制,而对自己反对的法律则是手起刀落。因此,司法节制的理论如要落到实处,制度上的设计无疑是关键。 
  桑斯坦在1996年提出的司法极简主义就迈出了这关键的一步。在桑斯坦的理论中,法院的最佳角色并非社会改革的推动者,而是民主审议的催化剂。法院的宪法判决应该“就事论事”。以司法裁决的技术而言,司法审查应该做到“宁窄勿宽,宁浅勿深”。“宁窄勿宽”指的是法院裁决的范围。这一原则要求法院不需提出普遍性的指导原则,只需就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做出个案裁定;“宁浅勿深”指的是法院裁决的理据,这一原则要求法院不需提出艰深宏大的理论,尤其是在法官之间无法就根本原则达成一致之时,裁决只需就具体的处理措施达成合议。因此,司法极简主义提出了解决“反多数难题”的具体制度设计:法院应该将事物留待未决,而尽可能地把决策留给民主政治的审议过程。(Cass Sunstein,One Case at a Time:Judicial Minimalism on the Supreme Cour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但桑斯坦也并非在司法节制的道路上走得最远,在他的前方还有哈佛大学的图施奈特。图施奈特早年曾是批评法学的大将,向来爱憎分明。在1981年的一场演讲中,图施奈特提到,如果他可以成为最高法院的法官,他将按照国际共产主义的纲领来解释宪法;他的好友列文森教授曾邀请当世宪法学者评点美国宪法中最愚蠢和最悲哀的条款,当大多数学者就这个邀请而在宪法文本中精挑细选时,图施奈特用自己提交的文章题目给出了答案:“全部都是”。在《将宪法从法院拿走》一书中,图施奈特主张取消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但需要指出的是,图施奈特之所以反对司法审查,其理据却并非“反多数难题”,而是他的人民宪政主义思想。(Mark Tushnet,Take the Constitution away from theCoup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图施奈特根本不相信存在所谓的“反多数难题”。在图施奈特看来,法院的司法审查不过是对民主过程的鹦鹉学舌。当社会中的多数人都陷入某种歇斯底里的状态时,指望着法院可以有能力与勇气去审查民主过程的决议,宪法学者即便不算是异想天开,也是一厢情愿。 
   
  四 
   
  司法审查的“反多数难题”作为宪法学中的基本问题,纽约大学法学院的弗里德曼教授曾经写过五篇系列论文来讲述“反多数难题”的学术史。这一系列论文已经不亚于一本皇皇巨著。因此,试图在一篇学术随笔中把“反多数难题”的故事讲完自然是一项不可能的任务,而本文要说的只是宪法学者在应对“反多数难题”的挑战时的理论思路。正如前文所述,司法审查的七寸之处就在于其与民主治理之间的冲突,而“反多数难题”的诘问也正中了这一要害。因此,“反多数难题”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如果说“反多数难题”指向司法审查和民主政治之间的冲突,那么解决问题的关键也就在于如何理解民主政治。本文所记述的第一种思路把民主理解为所谓的自由民主。在这一理念之下,司法审查所指向的就是法学者津津乐道的多数人的暴政。但很多学者正是迷失在这一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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