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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衍书话-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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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根据,加上,带工头到乡下去,用欺诈性质的方法缔结契约,这一点也可以构成刑事上的犯罪,刑法第三十二章诈欺背信及重利罪项下第三百四十四条:”乘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贷以金钱或其他物…… ……品,而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 …… …… ……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以犯前条之罪为常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 …… 。 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带工老板的重利,不能不说是“与原本显不相当”,加以他们以这种犯罪为常业,简直以两罪三罪并发的犯罪。
  我可以诚实地告白,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听到了所谓法律的“功用”!可是这制定得很冠冕堂皇的法律,果真能够有效地保护那千万无告的奴隶吗?我不能不进一步地追问了:“那么,这种不合法的契约当然可以随意废弃的了?”
  “不,那要当事人自己主张,民法总则第四章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对于这……种‘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的契约,‘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撤销其……法律行为,或减轻其给付。’这就是说:利害关系人不声请,法院是不管的。”……
  “既然这是一种‘有背于善良风俗’的社会现象,一种‘乘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而用欺诈手段订结的契约,是一种‘使人居于类似奴隶之不自由地位的’犯罪,那么有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持人民之责的‘当局’和‘司法检事’,不是应该很快地检举这种不正和犯罪吗?——要那些在恶势力支配下的无知识无经验的可怜虫自己起来‘声请’,那不是实质上纵容犯罪吗?”
  他沉吟了许久,慢慢地说:“照理是这样的事,社会局应该出来讲话的。”
  “这样的事不违背工厂法吗?”我提出了另一个问题。
  “工厂法主要的对象是劳资的纠纷,所以对于这种‘包身制度’还是要用普通刑法来处理的,不过,假使男女工人年纪在十四岁到十六岁之间,那么照工厂法‘童工’这项目之下,对于纱厂这种工作似乎是禁止的。”他又取出了一本很厚的书,“‘童工只准从事轻便工作’,‘有尘埃粉末或有毒……气体散布场所之工作’是列入禁例的。”……
  方才感到的对于法律的天真的想法,像轻烟一样地消失了。天哪,到任便什么工厂里去看一看,照现行的法律讲,犯罪和不合法的事实不是太多了吗?英商纱厂里有六岁以下的童工,才出世的婴儿像物件一样地丢放在“有尘埃粉末或有毒气体散布”的机器身边,有人意识到这是犯罪的事吗?这是光天化日之下,警探保护着的工厂里俨存着的事实!——我知道,这一定是适合现社会“善良风俗”的事了。
  在沪西白里南路,有鼎足而立的三个工厂,一个是中国人开的×新纱厂,一个是白俄开的×远板厂,另一个是日本人经营的丰田纺织会社。那儿不是租界,可是厂里有些什么事的时候,中国“当局”也许敢于处理×新,敢于干涉×远,而绝不敢碰一碰丰田。在中国人经营的纱厂,包身工制度已经渐渐的不“时行”了,可是,以吃人肉为常业的带工老板还集中在法律以外的东洋纱厂。在那“法律之外”的日商招牌之下,别说慢性的剥削,就是用凶器杀伤几个中国“奴隶”,有治安之责的人照例是不敢闻问的!我将这事实告诉了郑先生,他也只能报我以苦笑。
  “在所谓‘友邦’的掩护之下,问题自然又作别论了,工厂检查制度,不是就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吗,问题,还是在紧紧地束缚着我们的整个的不平等条约!”
  这结论是对的。我将从郑先生这儿得到的“法律根据”和那痛心的“别论”写信去告诉了冯先生和杏弟,她们那弱小的、可是不知道艰险的努力在 死水一般的社会里能激起怎样的波纹,我还不曾知道。不过,我相信,这死水里面的生物还活着,她们应该动——而且是已经在动了。
  一九三六年十一月
 
 《上海屋檐下》自序
                 
  在校完了自己写的东西,而拿起笔来写一点“自序”之类的时候,往常总感觉到一点轻微的喜意,但是现在,我只是一种“感慨无量”的心情。
  开始写这剧本,是在今年的初春,但是三月间生了一场大病,四月初为着我们的成长而苦难了一生的母亲死了。这时期,又正是我们中国历史上所遭遇的一个最严重的时代,微力的我,也被情势逼着,处身在一个忙迫倥偬的环境里面,写下了“第一幕”这三个字之后,几个月来,简直没有连续地写作三小时的时间,而流光如水,正月间和“业余实验剧团”预约了交稿的时期早已经过了。当陈鲤庭、赵慧深两位不惮烦地向我索稿的时候,几次三番地想请求他们把已经排印在上演节目单上的我的剧目抽掉,但是在他们那种热心的鼓励督促之下,终于每天三百字五百字地写下去了。
  写这个戏是在闷人的黄梅时节,写这个戏是在一种霉天一般的透不过气来的环境里面;因为这是一个预定了要在租界的卡尔登戏院上演的剧本。客观上先受了一重严格的限制。而自己,对几年来剧作界风靡着的所谓“情节戏”、“服装戏”,又深深地怀抱着不服和反感,加上《赛金花》而后,我在写作上有了一种痛切的反省,我要改变那种“戏作”的态度,而更沉着地学习更写实的方法。到现在我可以很坦率地说,也许这很对不住督促和期待着我的“业实”的朋友,我写作的时候,完全地不顾虑到这剧本的商业上的成功,不管好坏,我自私地只希望它能够成为我写作方法一步前进的一个基点;才能和环境限制我只写了这样一个剧本,但是我这一点希望到此刻还没有改过。
  剧本在六月底脱稿,没有充分和朋友们讨论和修改的时间,匆促地就被“业实剧团”拿去付油印了。他们派定了近于奢侈的演员人选,赵丹先生的匡复,赵慧深先生的彩玉,陶金先生的志成,王为一先生的赵振宇,章曼苹先生的赵师母,叶露茜先生的施小宝,再把演出的责任托付了擅长这一类戏剧演出的史东山先生,这近乎完璧的人选鼓动我对于剧本上演的兴致。我们在八月一日读剧本,三日开始排戏,预定八月十五日上演,可是,在八月十三日这一天,全面抗战的炮声响了!
  这个戏的不能上演,在我感到的决不是失望,而只是兴奋和欢喜。抗战的喜炮应该送葬掉一切旧的感情,旧的故事,旧的剧本,而催生出许多更兴奋、更激动、更有助于我们民族解放的作品。我毫不留恋地把它忘掉,也不希望今后再有剧团上演这个剧本。我在戏中所写的那种忧郁的天气,忧郁的感情,狭隘的感情摩擦,人事纠纷,早该被抗敌救亡的洪流冲洗净了。只要时间容许,我今后一定要从这种写实的基点出发,再写一些视野大一点的剧本。单行本预定八月中旬出版,可是今日看完校样,已经是十月过半了。在抗战开始之后,排好了铅字在架子上搁了六十多天,卢芳兄还是要将这剧本出版,那么就让这些发了霉的铅字印在纸上和读者相见吧。
  谢谢热心地替我作了一个足以使剧本沾光的主题歌(《勇敢的小娃娃》)的施谊兄,和督促我写这个剧本的“业实”的朋友。
  一九三七年十月
  (原载《上海屋檐下》,戏剧时代出版社一九三七年十一月版。)
 
 《上海屋檐下》后记
                 
  此剧作于一九三七年春,这是我写的第四个剧本。这是我写的第四个剧本,但也可以说这是我写的第一个剧本。因为,在这个剧本中,我开始了现实主义创作方法的摸索。
  在这以前,我很简单地把艺术看作宣传的手段。引起我这种写作方法和写作态度之转变的,是因为读了曹禺同志的《雷雨》和《原野》。
  我很感谢陈鲤庭和赵慧深同志。没有他们的“出题作文”和“限期交卷”,这个剧本是不会写出来的。当时在上海的“业余实验剧团”要剧本,而且想要有一个“比较能够反映现实生活”的剧本。这时候正在“西安事变”之后,我听了许多出狱同志的故事,有所感触,引起了写作的冲动,特别是当时的“业余实验剧团”拥有一批出色的演员,这些朋友们的优秀的演技深深地引诱了我。看看这张演员名单吧,我不禁跃跃欲试了。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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