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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鼎祚周易集解-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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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曰:过涉之凶,不可咎也。
  《九家易》曰:君子以礼义为法,小人以畏慎为宜。至于大过之世,不复遵常,故君子犯义,小人犯刑。而家家有诛绝之罪。不可咎也。大过之世,君子逊遁,不行礼义,谓当不义则争之,若比干谏而死是也。桀纣之民,可比屋而诛。上化致然,亦不可咎。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是其义也。
 
  《序卦》曰:物不可以终过,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
  崔觐曰:大过不可以极,极则过涉灭顶,故曰“物不可以终过,故受之以坎”也。
 
 (坎下坎上)。坎:习坎,有孚,唯心亨,行有尚。
  虞翻曰:乾二五之坤,与离旁通。于爻,观上之二。习,常也。孚,信,谓二五。水行往来,朝宗于海,不失其时,如月行天,故习坎为孚也。
 
  维心亨,
  虞翻曰:坎为心。乾二五旁行流坤,阴阳会合,故“亨”也。
 
  行有尚。
  虞翻曰:行谓二,尚谓五也。二体震,为行动得正应五,故“行有尚,往有功也”。
 
  《彖》曰:习坎,重险也。
  虞翻曰:两象也。天险地险,故曰“重险也”。
  水流而不盈,
  荀爽曰:阳动阴中,故“流”。阳陷阴中,故“不盈”也。
  陆绩曰:水性趋下,不盈溢崖岸也。月者水精,月在天,满则亏,不盈溢之义也。
 
  行险而不失其信。
  荀爽曰:谓阳来为险,而不失中。中称信也。
  虞翻曰:信,谓二也。震为行。水性有常,消息与月相应,故“不失其信”矣。
 
  维心亨,乃以刚中也。
  侯果曰:二五刚而居中,则“心亨”也。
 
  行有尚,往有功也。
  虞翻曰:功谓五。二动应五,故“往有功也”。
 
  天险不可升也,
  虞翻曰:谓五在天位。五从乾来,体屯难。故“天险不可升也”。
 
  地险山川丘陵也。
  虞翻曰:坤为地,乾二之坤,故曰“地险”。艮为山,坎为川;半山称丘,丘下称陵。故曰“地险山川丘陵也”。
 
  王公设险以守其国,
  虞翻曰:王公大人谓乾五。坤为邦。乾二之坤成坎险,震为守,有屯难象。故“王公设险以守其国”。离言王用出征以正邦是也。
  案:九五,王也,六三,三公也。艮为山城,坎为水也。王公设险之象也。
 
  险之时用大矣哉。
  王肃曰:守险以德,据险以时,成功大矣。
 
  《象》曰:水洊至,习坎。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
  陆绩曰:洊,再。习,重也。水再至而溢,通流不舍昼夜。重习相随以为常,有似于习,故君子象之。以常习教事,如水不息也。
  虞翻曰:君子谓乾。五在乾,称大人;在坎,为君子。坎为习、为常,乾为德,震为行,巽为教令,坤为事,故“以常德行习教事”也。
 
  初六:习坎,入于坎窞,凶。
  干宝曰:窞,坎之深者也。江河淮济,百川之流行乎地中,水之正也。及其为灾,则泛溢平地,而入于坎窞,是水失其道也。刑狱之用,必当于理,刑之正也。及其不平,则枉滥无辜,是法失其道也。故曰“入于坎窞,凶”矣。
 
  《象》曰:习坎入坎,失道凶也。
  虞翻曰:习,积也。位下,故习坎为人。坎中小穴称窞。上无其应,初二失正,故曰“失道凶”矣。
 

九二:坎有险,求小得。
  虞翻曰:阳陷阴中,故“有险”。据阴有实,故“求小得”也。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荀爽曰:处中而比初三,未足为援。虽求小得,未出于险中。
 
  六三:来之坎坎,险且枕,入于坎窞,勿用。
  虞翻曰:坎在内,称来,在坎终,故“来之坎坎”。枕,止也。艮为止。三失位乘二,则险。承五隔四,故“险且枕”。入于坎窞,体师三舆,故“勿用”。
 
  《象》曰:来之坎坎,终无功也。
  干宝曰:坎,十一月卦也。又失其位,喻殷之执法者,失中之象也。来之坎者,斥周人观衅于周也。枕,安也。险且枕者,言安忍以暴政加民,而无哀矜之心,淫刑滥罚,百姓无所措手足,故曰“来之坎坎,终无功也”。
 
  六四:樽酒簋,贰用缶。
  虞翻曰:震主祭器,故有“樽簋”。坎为酒。簋,黍稷器。三至五,有颐口象。震献在中,故为“簋”。坎为木,震为足;坎酒在上,樽酒之象。贰,副也。坤为缶,礼有副樽,故“贰用缶”耳。
 
  内约自牖,终无咎。
  虞翻曰:坎为内也。四阴小,故“约”。艮为牖,坤为户,艮小光照户牖之象;贰用缶。故“内约自牖”。得位承五,故“无咎”。
  崔觐曰:于重险之时,居多惧之地,近三而得位,比五而承阳。修其絜诚,进其忠信,则虽祭祀省薄,明德惟馨。故曰“樽酒簋,贰用缶”。内约,文王于纣时行此道,从羑里内约,卒免于难,故曰“自牖,终无咎也”。
 
  《象》曰:樽酒簋,刚柔际也。
  虞翻曰:乾刚坤柔,震为交,故曰“刚柔际也”。
 
  九五:坎不盈,禔既平,无咎。
  虞翻曰:盈,溢也。艮为止,谓水流而不盈。坎为平。禔,安也。艮止坤安,故“禔既平”。得位正中,故“无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光大也。
  虞翻曰:体屯五中,故未光大也。
 
  上六:系用徽纆,寘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虞翻曰:徽纆,黑索也。观巽为绳,艮为手,上变入坎。故“系用徽纆”。寘,置也。坎多心,故“丛棘”。狱外种九棘,故称“丛棘”。二变则五体剥,剥伤坤杀,故“寘于丛棘”也。不得,谓不得出狱。艮止坎狱。乾为岁,五从乾来,三非其应,故曰“三岁不得,凶”矣。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岁也。
  《九家易》曰:坎为丛棘,又为法律。
  案《周礼》:王之外朝,左九棘,右九棘,面三槐,司寇公卿议狱于其下。害人者,加明刑。任之以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也。
 
  案:坎于木坚而多心,丛棘之象也。坎下巽爻,巽为绳直,“系用徽纆”也。马融云:徽纆,索也。刘表云:三股为徽,两股为纆,皆索名。以系缚其罪人矣。
 
  《序卦》曰:陷必有所丽,故受之以离。离者,丽也。
  崔觐曰:物极则反。坎虽陷于地,必有所丽于天,而受之以离也。
 
 (离下离上)。离:利贞,亨。
  虞翻曰:坤二五之乾,与坎旁通。于爻,遯初之五,柔丽中正,故“利贞,亨”。
 
  畜牝牛,吉。
  虞翻曰:畜,养也。坤为牝牛。乾二五之坤成坎,体颐养象。故“畜牝牛,吉”。俗说皆以离为牝牛,失之矣。
 
  《彖》曰:离,丽也。
  荀爽曰:阴丽于阳,相附丽也。亦为别离,以阴隔阳也。离者,火也。托于木,是其附丽也。烟焰飞升,炭灰降滞,是其别离也。
 
  日月丽乎天。
  虞翻曰:乾五之坤成坎,为月;离为日。日月丽天也。
 
  百谷草木丽乎也。
  虞翻曰:震为百谷,巽为草木,坤为地。乾二五之坤成坎。震体屯。屯者,盈也。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万物出震,故“百谷草木丽乎地”。
 
  重明以丽乎正,乃化成天下。
  虞翻曰:两象,故重明。正谓五阳。阳变之坤来化乾,以成万物,谓离日“化成天下”也。
 
  柔丽乎中正,故亨。
  虞翻曰:柔谓五阴,中正谓五伏阳。出在坤中,畜牝牛。故“中正”而“亨”也。
 
  是以畜牝牛吉也。
  荀爽曰:牛者,土也。生土于火。离者,阴卦。牝者,阴性,故曰“畜牝牛吉”矣。
 
  《象》曰:明两作离,
  虞翻曰:两谓日与月也。乾五之坤成坎,坤二之乾成离,离坎日月之象,故“明两作离”。作,成也。日月在天,动成万物,故称作矣。或以日与火为明。两作也。
 
  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
  虞翻曰:阳气称大人,则乾五大人也。乾二五之光,继日之明。坤为方,二五之坤。震东兑西,离南坎北,故曰“照于四方”。
 
  初九:履错然,敬之,无咎。
  荀爽曰:火性炎上,故初欲履错于二。二为三所据。故“敬之”则“无咎”矣。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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