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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鼎祚周易集解-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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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弼曰:失位处下,最远朝美,无所鉴见,故曰“童观”。处大观之时,而童观趣顺而已。小人为之,无可咎责。君子为之,鄙吝之道。
 
  六二:窥观,利女贞。
  虞翻曰:临兑为女。窃观称窥兑女反成巽。巽四五得正,故“利女贞”。艮为宫室,坤为阖户,小人而应五。故“窥观女贞利”,不淫视也。
 
  《象》曰:窥观女贞,亦可丑也。
  侯果曰:得位居中,上应于五。窥观朝美,不能大观。处大观之时,而为窥观。女正则利,君子则丑也。
   案:六二离爻,离为目,又为中女。外互体艮,艮为门。阙女目近门,窥观之象也。
 
  六三:观我生,进退。
  虞翻曰:坤为我,临震为生。生,谓坤生民也;巽为进退,故“观我生进退”。临震进之五,得正居中,故《象》曰“未失道”。
 
  《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
  荀爽曰:我,谓五也。生者,教化生也。三欲进观于五,四既在前,而三故退,未失道也。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虞翻曰:坤为国。临阳至二,天下文明。反上成观,进显天位,故“观国之光”。王谓五阳。阳尊宾坤。坤为用、为臣,四在王庭,宾事于五。故“利用宾于王”矣。《诗》曰:莫敢不来宾,莫敢不来王。是其义也。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崔觐曰:得位比尊,承于王者。职在搜扬国俊,宾荐王庭,故以进贤为尚宾也。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
  虞翻曰:我,身也,谓我生。生,谓生民。震生象。反坤,为死丧。嫌非生民,故不言民。阳为君子,在临二,失位之五,得道处中,故“君子无咎”矣。
 
  《象》曰:观我生,观民也。
  王弼曰:观我生,自观其道也。为众观之主,当宣文化,光于四表,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百姓有过,在予一人。君子风著,已乃无咎。欲察已道,当观民也。
  虞翻曰:坤为民,谓三也。坤体成,故观民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
  虞翻曰:应在三,三体临震,故“观其生”。君子谓三,之三得正,故“无咎”矣。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
  王弼曰:观其生,为人所观也。最处上,极天下所观者也。处天下所观之地,其志未为平易,不可不慎。故君子德见,乃得无咎。生,犹动出也。
  虞翻曰:坎为志,为平,上来之三,故“志未平”矣。
 
  《序卦》曰: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
  崔觐曰:言可观政于人,则有所合于刑矣,故曰“可观而有所合”。
 
 (震下离上)。噬嗑:享,利用狱。
  虞翻曰:否五之坤初,坤初之五,刚柔交,故“亨”也。坎为狱,艮为手,离为明,四以不正,而系于狱。上当之三,蔽四成丰,折狱致刑,故“利用狱”。坤为用也。
  案:颐中有物曰噬嗑,谓九四也。四互坎体,坎为法律,又为刑狱,四在颐中,齧而后亨。故“利用狱”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虞翻曰:物谓四,则所噬干脯也。颐中无物,则口不噬。故先举“颐中有物曰噬嗑”也。
 
  噬嗑而亨。
  崔觐曰:物在颐中,隔其上下,因齧而合,“乃得其亨焉。”以喻人于上下之间,有乱群者,当用刑去之,故言“利用狱”。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
  卢氏曰:此本否卦。乾之九五,分降坤初;坤之初六,分升乾五。是刚柔分也。分则雷动于下,电照于上,合成天威,故曰雷电合而成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侯果曰:坤之初六,上升乾五,是柔得中而上行。虽则失位,文明以中,断制枉直,不失情理,故“利用狱”。
 
  《象》曰:雷电,噬嗑。
  宋衷曰:雷动而威,电动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滥;明而无威,不能伏物。故须雷电并合,而噬嗑备。
 
  先王以明罚敕法。
  侯果曰:雷所以动物,电所以照物。雷电震照,则万物不能怀邪。故先王则之,明罚敕法,以示万物,欲万方一心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虞翻曰:屦,贯。趾,足也。震为足,坎为校;震没坎下,故“屦校灭趾”。初位得正,故“无咎”。
  干宝曰:“趾,足也,屦校,贯械也。初居刚躁之家,体贪狠之性,以震掩巽,强暴之男也。行侵陵之罪,以陷屦校之刑,故曰“屦校灭趾”。得位于初,顾震知惧,小徵大戒,以免刑戮,故曰“无咎”矣。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虞翻曰:否坤小人。以阴消阳,其亡其亡。故五变灭初,否坤杀不行也。干宝曰:不敢遂行强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虞翻曰:噬,食也。艮为肤,为鼻;鼻没坎水中,隐藏不见,故“噬肤灭鼻”。乘刚,又得正多誉,故“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侯果曰:居中履正,用刑者也。二互体艮。艮为鼻,“又为黔喙,噬肤灭鼻之象也。乘刚,噬必深,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刻虽峻,得所疾也。虽则灭鼻,而无咎矣。
 
  六三:噬昔肉,遇毒,小吝,无咎。
  虞翻曰:三在肤里,故称肉。离日之,为昔;坎为毒,故“噬昔肉遇毒”。毒谓矢毒也。失位承四,故“小吝”。与上易位,利用狱成丰,故“无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荀爽曰:昔肉,谓四也。三以不正,噬取异家,法当遇罪,故曰“遇毒”。为艮所止,所欲不得,故“小吝”也。所欲不得,则免于罪,故“无咎”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陆绩曰:肉有骨,谓之胏。离为干肉,又为兵矢。失位用刑,物亦不服。若噬有骨之干胏也。金矢者,取其刚直也。噬胏虽复艰难,终得申其刚直,虽获正吉,未为光大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虞翻曰:阴称肉,位当离,日中烈,故干肉也。干金黄,故“得黄金”。贞,正。厉,危也。变而得正,故“无咎”。
  王弼曰:干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承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干肉也”。然处得尊位,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干肉得黄金”也。已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荀爽曰:谓阴来正居,是而厉阳也。以阴厉阳,正居其处。而无咎者,以从下升上,不失其中。所言得当。
 
  上九:何校灭耳,凶。
  荀爽曰:为五所何,故曰“何校”。据五应三,欲尽灭坎。上体坎,为耳。故曰“灭耳凶”。上以不正,侵欲无已,夺取异家,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故“宜凶”矣。
  郑玄曰:离为槁木;坎为耳,木在耳上,“何校灭耳”之象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九家易》曰:当据离坎,以为聪明。坎既不正,今欲灭之。故曰“聪不明也”。
 
  《序卦》曰: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贲者,饰也。
  崔觐曰:言物不可苟合于刑,当须以文饰之,故受之以贲。
  (离下艮上)。贲:亨。
  虞翻曰:泰上之乾二,乾二之坤上,柔来文刚,阴阳交,故“亨”也。
 
  小利有攸往。
  虞翻曰:小谓五。五失正,动得位。体离,以刚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郑玄曰:贲,文饰也。离为日,天文也。艮为石,地文也。天文在下,地文在上,天地二文,相饰成贲者也。犹人君以刚柔仁义之道饰成其德也。刚柔杂,仁义合,然后嘉会礼通,故“亨”也。卦互体坎艮,艮止于上,坎险于下,夹震在中,故不利大行,小有所之,则可矣。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荀爽曰:此本泰卦。谓阴从上来,居乾之中,文饰刚道,交于中和,故“亨”也。分乾之二,居坤之上,上饰柔道,兼据二阴故“小利有攸往”矣。
 
  天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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