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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全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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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列数,质也只能是跟从量而为之系属。又,1与未定之2 
均不能使数发生质别,因为1本无质而未定之2只有量性;这 
一实是只具有使事物成为多的性能。假如事实诚不若是,他 
们该早在论题开始时就有说明,并决定何以单位的差异必须 
存在,他们既未能先为说明,则他们所谓差异究将何所指呢? 
于是明显地,假如意式是数,诸单位就并非全可相通,在 
〈前述〉两个方式中也不能说它们全不相通。但其他某些人 
关于数的议论方式也未为正确。那些不主于意式,也不以意 
式为某些数列的人,他们认为世上存在有数理对象而列数为 
现存万物中的基本实是, “ 本1 ” 又为列数之起点。这是悖解 
的:照他们的说法,在诸1中有一 “ 原1 ” 〈第一个1〉,却在 
诸2中并不建立 “ 原2 ” 〈第一个2〉,诸3中也没有 “ 原3 ” 
〈第一个3〉。同样的理由应该适用于所有各数。关于数,假 
使事实正是这样,人们就会得想到惟有数学之数实际存在,而 
1并非起点(因这样一类的1将异于其它诸1;而2,也将援 
例存在有第一个2与诸2另作一类,以下顺序各数也相似)。 
但,假令1正为万物起点,则关于数理之实义,毋宁以柏拉 
图之说为近真, “ 原2 ” 与 “ 原3 ” 便或当为理所必有,而各 
数亦必互不相通。反之,人苟欲依从此说,则又不能免于吾 
人上所述若干不符事实之结论。但,两说必据其一,若两 
不可据,则数便不能脱离于事物而存在。 
   这也是明显的,这观念的第三翻版最为拙劣 —— 这就 
是意式之数与数学之数为相同之说。这一说合有两个错误。 
(一)数学之数不能是这一类的数,只有持此主张的人杜撰了 
某些特殊的线索才能纺织起来。(二)主张意式数的人们所面 
对着的一切后果他也得接受。 
   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论,较之上述各家较少迷惑,但他 
们也颇自立异。他们不把数当作独立自在的事物,自然解除 
了许多疑难的后果;但他们又以实体为列数所成而且实体便 
是列数,这却是不可能的。这样来说明不可区分的空间量度 
是不真确的;这类量度无论怎么多怎么少,诸1是没有量度 
的;一个量度怎能由不可区分物来组成?算术之数终当由抽 
象诸1来组成。但,这些思想家把数合同于实物;至少他们 
是把实物当作列数所组成,于是就把数学命题按上去。 
于是,数若为一自存的实物,这就必需在前述诸方式中 
的一式上存在,如果不能在前述的任何一式上存在,数就 
显然不会具有那样的性质,那些性质是主张数为独立事物的 
人替它按上去的。 
   又,是否每个单位都得之于 “ 平衡了的大与小 ” 抑或一 
个由 “ 小 ” 来另一个由 “ 大 ” 来?(甲)若为后一式,每一事 
物既不尽备所有的要素,其中各单位也不会没有差异;因为 
其中有一为大,另一为与大相对反的小。在 “ 本3 ” 中的诸单 
位又如何安排?其中有一畸另单位。但也许正是这缘由,他 
们以 “ 本一 ” 为诸奇数中的中间单位。(乙)但两单位若都 
是平衡了的大与小,那作为整个一件事物的2又怎样由大与 
小组成?或是如何与其单位相异?又,单位是先于2;因为这 
消失,2也随之消失。于是1将是一个意式的意式,这在2以 
前先生成。那么,这从何生成?不是从 “ 未定之2 ” ,因为 
“ 未定之2 ” 的作用是在使 “ 倍 ” 。 
   再者,数必须是无限或是有限(因为这些思想家认为数 
能独立存在,并就应该在两老中确定其一)。清楚地,这不 
能是无限;因为无限数是既非奇数又非偶数,而列数生成非 
奇必偶,非偶必奇。其一法,当1加之于一个偶数时,则生 
成一个奇数;另一法,当1被2连乘时,就生成2的倍增数; 
又一法当2的倍增数,被奇数所乘时就产生其它的偶数。 
   又,假如每一意式是某些事物的意式,而数为意式,无限数 
本身将是某事物(或是可感觉事物或是其它事物)的一个意 
式。可是这个本身就不合理,而照他们的理论也未必可能,至 
少是照他们的意式安排应为不可能。 
   但,数若为有限,则其极限在那里?关于这个,不仅该 
举出事实,还得说明理由。倘照有些人所说数以10为终, 
则通式之为数,也就仅止于10了;例如3为 “ 人本 ” ,又以 
何数为 “ 马本 ” ?作为事物之本的若干数列遂终于10。这必须 
是在这限度内的一个数,因为只有这些数才是本体,才是意 
式。可是这些数目很快就用尽了;动物形式的种类着实超过 
这些数目。同时,这是清楚的,如依此而以意式之 “ 3 ” 为 
“ 人本 ” ,其它诸3亦当如兹(在同数内的诸)亦当相似),这 
样将是无限数的人众;假如每个3均为一个意式,则诸3将 
悉成 “ 人本 ” ,如其不然,诸3也得是一般人众。又,假如小 
数为大数的一部分(姑以同数内的诸单位为可相通),于是倘 
以 “ 本4 ” 为 “ 马 ” 或 “ 白 ” 或其它任何事物的意式,则若人 
为2时,便当以人为马的一个部分。这也是悖解的,可有10 
的意式,而不得有11与以下各数的意式。又,某些事物碰巧 
是,或也实际是没有通式的;何以这些没有通式?我们认为 
通式不是事物之原因。又,说是由1至10的数系较之本10更 
应作为实物与通式,这也悖解。本10是作为整体而生成的, 
至于1至10的数系,则未见其作为整体而生成。他们却先假 
定了1至10为一个完整的数系。至少,他们曾在10限以内 
创造了好些衍生物 —— 例如虚空,比例,奇数以及类此的其 
它各项。他们将动静,善恶一类事物列为肇始原理,而将其 
它事物归之于数。所以他们把奇性合之于1;因为如以3作 
奇数之本性则5又何如? 
   又,对于空间量体及类此的事物,他们都用有定限的数 
来说明;例如,第一,不可分线,其次2,以及其它;这些 
都进到10而终止。 
   再者,假如数能独立自存,人们可以请问那一数目为 
先,— — 1或3或2?假如数是组合的,自当以1为先于,但 
普遍性与形式若为先于,那么列数便当为先于;因为诸1只 
是列数的物质材料,而数才是为之作用的形式。在某一涵义 
上,直角为先于锐角,因为直角有定限,而锐角犹未定,故 
于定义上为先;在另一涵义上,则锐角为先于,因为锐角是 
直角部分,直角被区分则成诸锐角。作为物质,则锐角元素 
与单位为先于;但于形式与由定义所昭示的本体而论,则直 
角与 “ 物质和形式结合起来的整体 ” 应为先于;因为综合实 
体虽在生成过程上为后,却是较接近于形式与定义。那么,1 
安得为起点?他们答复说,因为1是不可区分的;但普遍性 
与个别性或元素均不可区分。而作为起点则有 “ 始于定义 ” 与 
“ 在时间上为始 ” 的分别。那么,1在那一方面为起点?上曾 
言及,直角可被认为先于锐角,锐角也可说是先于直角,那 
么直角与锐角均可当作1看。他们使1在两方面都成为起点。 
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普遍性是由形式或本体以成一,而元 
素则由物质以成一,或由部分以成一。两者(数与单位)各 
可为一 —— 实际上两个单位均各潜在(至少,照他们所说 
不同的数由不同种类的单位组成,亦就是说数不是一堆,而 
各自一个整体,这就该是这样),而不是完全的实现。他们所 
以陷入错误的原因是他们同时由数理立场又由普遍定义出 
发,进行研究,这样(甲)从数理出发,他们以1为点,当 
作第一原理;因为单位是一个没有位置的点。(他们象旁的 
人也曾做过的那样,把最小的部分按装成为事物。)于是 
“ 1 ” 成为数的物质要素,同时也就先于2;而在2当作一个整 
数,当作一个形式时,则1又为后于。然而,(乙)因为他们 
正在探索普遍性,遂又把 “ 1 ” 表现为列数形式涵义的一个部 
分。但这些特性不能在同时属之同一事物。 
   假如 “ 本1 ” 必须是无定位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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