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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历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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涯般凄苦。根据教会的传说,约在主後65年,保罗在罗马皇帝尼禄(Nero,37-68)迫害教会期间殉道。
  III.从保罗看初期教书的发展
  在第一世纪,有三个促成基督教会建立的重要元素:一是犹太的宗教; 二是罗马帝国的统治;三是希腊的文化。我们在保罗的身上,可看到以上三种元素的一些线索。
  A.犹太人与犹太教
  1.福音首先在犹太人中间传播
  前文提到,在早期福音只在犹太人中间传播,信主的也尽是犹太人,基督教甚至因而被误认为犹太教的一个支派,称为'拿撒勒派' '(Nazarencs),犹太教在当时并非只有一宗一派,它最少包括法利赛派、撒都该派、爱色尼派(Essenes )等]。不过,我们也不能说社会人士的误会是无中生有的,因为犹太基督徒的自我理解,其实亦与这个误会相仿。他们自认直接承继犹太教信仰,仍然依循祖宗的遗存,如常到会堂聚会,并遵守一般犹太教律法。更明显的特徵是,他们仅向自己的同胞传福音,即使往外地传教,也是以散居各地的犹太人为对象。
  保罗虽被称为'外邦人的使徒',但他其实并不是一开始便只向外邦人传福音的;与其他众使徒无异,他首先也以犹太人为福音的对象。哥林多後书十一章24节记载保罗曾被犹太会堂处分,这显示他在当时是以犹太人为服侍对象,放才与犹太教当局发生直接冲突。另外,他在哥林多前书九章20节说:'向犹太人,我就作犹太人'。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当保罗在犹太人当中传教时,他严格遵守犹太人的律法。加拉太书一章 18至 24节说明在信主头三年里,保罗在神学立场上与使徒并无分歧,其中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他在这三年间,主要向犹太人传福音。
  综合前面的圣经资料,我们相信保罗早期是在犹太人中间传福音,後来才改变他的传教对象。至於改变的原因:或是他偶然获得向外邦人传教的机会,从而改变了个人的眼界与负担;或是由於向犹太人传福音的果效不大,被迫将目标移向外邦人。在罗马书十章11节及後,保罗指出由於犹太人抗拒福音,所以上帝将福音的思典移给外邦人:这段话既是对上帝救恩历史的一个概括性的论述,也可能是他个人事奉经历的写照。
  2。 寄寓在犹太教之内的新宗教
  基督教在犹太人中间传播,教会成了犹太教的一个新教派,正如用旧的皮袋盛载新酒一样。此时连同保罗在内,所有使徒都不认为他们信奉的是新宗教。保罗在罗马书十一章说,基督是接续犹太教的'本树',而非'接枝'或'另发新芽',他认为只有接受基督的人才是亚伯拉罕真正的後裔(参罗四及加三)。因此,基督教信仰是犹太教的嫡传正统。
  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考虑,基督教早期寄寓於犹太教之内,有相当的好处。罗马帝国奉行的不是宗教自由政策(事实上,宗教自由是十八世纪以後欧美的产物。在古代,宗教从来不是属於个人的,而是群体的事情。同一个家庭或宗族的成员,只能信奉同一位神明,个别成员没有自由选择宗教的权利),但却容让受其统治的各个民族保留已有的宗教。罗马帝国深知,要强迫各民族信奉同一种宗教是不可行的,企图在信仰上一统江湖,只会为其统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此外,罗马人与希腊人一样,都接受多神信仰的观念,不以信奉神明的不同篇生死攸关的大事。所以,罗马政府订定了一张合法宗教的清单,容许这些宗教存在,犹太教便是其中一种。正是这样,基督教被误以为是犹太教,获得合法存在的地位。若非有这个美丽的误会,基督教作为脆弱的初生婴孩,它在第一世纪便可能立即面对被消灭的厄运,失去发展的机会。
  3.早期基督教面对的迫害
  基督教寄寓在犹太教里面,基督徒自认为正统的犹太教徒是一回事;犹太教是否接受这个姻亲,是否喜欢这位形同实异的伙伴,则另作别论了。在使徒行传里,这个问题的答案十分明显。基督教最早期面对的迫害,并非来自罗马政府,而是耶路撒冷的犹太教当局。司提反正是被犹太人所杀的,最先搜捕的基督徒。也是大祭司及公会的领袖们。犹太教对基督教非常反感,他们最难接受的是,基督徒竟然认信那被钉十架的罪犯为弥赛亚。对他们而言,基督信仰是匪夷所思,甚至是亵渎的。
  也许因基督信仰与犹太教的传统观念存在著严重的冲突,福音在犹太人中间的传播效果甚差,远远及不上外邦人。前文提及,在第一世纪,基督教首先在犹太人中间传播,早期接受这宗教的主要是犹太人,所有使徒毫无例外地均是犹太人:但到了第一世纪末,保罗的话却应验了,绝大多数犹太人都拒绝基督。那时基督教在外邦的传播。远较在犹太人本土为快,过不多时,外邦人的教会无论在质或量上,都远远超过以犹太人为主的教会。进至第二世纪,地中海沿岸与小亚细亚大概已没有甚麽犹太基督教群体了。有一个现象特别值得注意,基督教会的教父或著名的领袖中,竟然没有一位是犹太人。
  4.拉比犹太教的形成
  所谓'拉比犹太教'(Rabbinic Judaism),乃是指主後70年,第二圣殿被毁後才形成的犹太教派别。拉比是犹太教的教师与精神领袖,他们透过各地设立的会堂,团聚犹太人,使犹太教传统得以延续。他们特别强调准确解释与仔细遵行律法,而对抽象的教义不感兴趣。
  在保罗信主的初期,圣殿尚未被毁,仍能维系各地犹太人的信仰,故严格意义的拉比犹太教仍未形成。不过作为法利赛人,保罗自然也受到第一世纪犹太拉比的神学所影响,他对律法的重视程度,远较礼仪为重。因此,成为基督徒以後,他最关心的是厘清律法与基督(福音)的关系。基於篇幅所限,我们在此无法详论。(有些学者认为部分保罗书信并非由保罗所写,而是保罗殉道後的产物,故在其中可以发现某些拉比犹太教的观点。我们并不同意这看法,在此也予以从略。)
  B.罗马公民与罗马帝国
  1.罗马帝国的统治
  基督教在传播之初,巴勒斯坦及地中海沿岸地区,都在罗马帝国统治之下。当时的罗马帝国雄霸天下,横扫地中海沿岸乃至小亚细亚等地。耶稣基督出生的时候,罗马帝国由该撤亚古土督(Caesar Augustus, 63BC-14AD)统治,他是一位英明有为的君主,在其统治下,罗马的威权几达顶峰。
  2.完善的法律制度
  罗马帝国幅员广大,故必须藉赖一套完善、精密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统治各地人民。罗马帝国的政治及法律是显赫有名的。现今世界上通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普通法,另一种是欧洲大陆法(亦即罗马法);後者至今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督教的传播提供很大的保障。特别是在初期,基督教面对著犹太公会的迫害,使徒可以寻求罗马政治和法律的保护,免去过於不公平的宗教及政治待遇。从保罗在罗马书十三章对政府权力的肯定,及他主动要求到罗马上诉等事例来看,他对罗马的法制充满信心。
  另外,不同民族的成员,可以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用钱贿赂)加入罗马籍,成为罗马公民;保罗的父母或许便是透过这个方法而取得罗马公民的资格。晋身为罗马公民,可以拥有不少政治上的好处,例如,可以免受地方官的刑求,遇诉讼时可上诉至罗马等,这也为保罗的传教活动提供了若干的保障。
  3.宗教容忍政策
  罗马帝国对其所兼并民族的宗教,采取宽容政策,容许他们保留自己的宗教信仰及文化习俗;他们亦给予各民族相当程度的自治权。例如在巴勒斯坦地,犹太人设立一个由七十一位祭司及长老组成之最高权力议会,称为'公会' ,审理绝大部分犹太民族中间发生的案件,只是没有宣判死刑的权力。罗马帝国这种宗教与政治的宽容政策,为基督教的传播提供了较广阔的空间。
  4.帝王崇拜与宗教迫害
  罗马帝国对基督教的容忍只限於主後65年以前。在尼禄皇帝当政後(约67-68年),基督教便开始面对来自帝国政府所发动的迫害。这个政治迫害,无论从严酷程度乃至波及的范围而言,均远较犹太公会为大;并且间歇性地发生,愈演愈烈,一直绵延至第四世纪基督教成为合法的宗教为止。初期教会史是一页充满血泪的历史。尼禄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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