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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何堪哀-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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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负责任的言论,无论在任何文明国家之中皆宜任其自由发表,不可加以压迫。若政府不许人民用真姓名负责发表言论,则人民必走向匿名攻讦或阴谋叛逆之路上去。”到了1959年,胡适还对台湾的《自由中国》杂志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必须用真姓名、真地址,否则一概不予登载。”(16)鲁迅不断地更换笔名自有他的苦衷,而胡适坚持用真姓名也自有他的理由。这里不对二者做出孰是孰非的评说,只指出:一篇用笔名写的批判文章,与一篇用真姓名写的批判文章,给人的感觉也是两样的。 
在文章的整体风格上,鲁迅以尖锐、泼辣著称。他对杂文的要求是应该如匕首和投枪,应该能“一击致敌于死命”。他自己的杂文当然是这方面的典范。郁达夫曾说鲁迅的文章“简炼得象一把匕首,能以寸铁杀人,一刀见血。”(17)这说出的是鲁迅读者的普遍感受,当然也是国民党当局对鲁迅文章的感受。而胡适作文追求的是平易畅达,怎样才能最清楚明白地表达他的见解、宣传他的“主义”,他就怎样写。即便同样是对国民党的严厉批评,如果说鲁迅给人的感觉是总如“寸铁杀人”的匕首,那最严厉时的胡适,也只是像手术刀。同是利器,匕首和手术刀也让人产生完全不同的感觉。再锈钝的匕首,也是杀人的“凶器”,因而也让人感到一种寒冽、一份恐惧;而再锋利的手术刀,也是救人的工具,因而也总让人感到一种慈爱、一份温情。鲁、胡二人批评现实的文章,的确有“杀人”与“救人”、“放火”与“灭火”之别。在《花边文学》的“前记”里,针对《申报·自由谈》“吁请海内文豪,从兹多谈风月”的启事,鲁迅写道:“谈风云的人,风月也谈得”,而“想从一个题目限制了作家,其实是不能够的。‘月白风清,如此良夜何?’好的,风雅之至,举手赞成。但同是涉及风月的‘月黑杀人夜,风高放火天’呢,这不明明是一联古诗么?”鲁迅的意思是,像他这样谈惯了“风云”的人,即便只能谈“风月”,也照样可以谈出刀光剑影,照样可以谈得烈焰灼人。有趣的是,在“人权运动”遭到打压后,胡适也用一则古典表明过心迹。1929年12月,胡适将“人权运动”中的文章集为《人权论集》出版,并在序言中说:“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批评国民党的自由和批评孙中山的自由。上帝我们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又写道:“周栎园《书影》里有一则很有意味的故事:昔有鹦鹉飞集陀山。山中大火,鹦鹉遥见,入水濡羽,飞而洒之。天神言:‘尔虽有志意,何足云也?’对曰:‘尝侨居是山,不忍见耳。’今天正是大火的时候,我们骨头烧成灰终究是中国人,实在不忍袖手旁观。我们明知小小的翅膀上滴下的水点未必能救火,我们不过尽我们的一点微弱的力量,减少良心上的一点谴责而已。” 
当鲁迅手中的匕首寒光闪闪时,胡适则充其量拿着一柄手术刀;当鲁迅总想着“月黑杀人”、“风高放火”时,胡适想的是“入水濡羽,飞而洒之”。写到这里,可以来谈谈鲁迅不“敢”指名道姓地骂蒋介石而胡适却“敢”的一种原因了。 
既然鲁、胡二人批评国民党的心态大不一样,采取的方式和想要达到的目的也极为有异,那国民党当局对待二人的心态以及采取的方式和要达到的目的也就极为不同。从鲁迅的文字里,当局只感到浓重的敌意和杀气,而体会不到丝毫“善意”和“好心”。能将鲁迅声音彻底封杀固然好,不能做到这一点,也应该把鲁迅的刀光剑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1930年春,国民党的浙江省党部对鲁迅的所谓“通缉”,就是一件颇有意味的事。鲁迅就在上海,要抓他易如反掌,本用不着“通缉”;而且,鲁迅上海活动,却由浙江省党部来“通缉”,也很滑稽。这说明,国民党当局并不想真的逮捕鲁迅而使自己陷入被动。“通缉令”只是警告鲁迅不要太过分,要注意言行的分寸。以鲁迅的敏锐和精明,对这种用意是十分明了的。他曾对内山完造说,“通缉令”其实是不要紧的,如果真要抓人,就不下什么“通缉令”了;这只是在警告你:你有点讨厌,“最好闭嘴”,如此而已。(18)我们知道,鲁迅向来反对“赤膊上阵”,反对快意一时却输光老本的牺牲,他主张“壕堑战”,主张在保存自己前提下的“韧性的战斗”。所以,对于当局以“通缉”方式发出的警告,他不会毫不介意。曹聚仁曾这样说到鲁迅:“我以为他是坐在坦克车里作战的,他先要保护起自己来,再用猛烈火力作战,它爬得很慢,但是压力很重。毕竟他是绍兴师爷的天地中出来,每下一着棋,都有其谋略的。”(19)仅仅明白当局在警告自己要注意分寸还不够,还要明白这“分寸”到底在哪里。而我以为,不指名道姓地公开批评蒋介石,就是鲁迅所理解的一种“分寸”,一种“限度”。在鲁迅看来,如果自己指名道姓地公开骂蒋介石,当局就不得不采取某种实际的行动,即便不捕不杀,也要让自己在国内无立足之地,至少在上海不能安身。鲁迅与李立三会面并不欢而散,由于冯雪峰、周建人等在回忆中都写到,已为人所熟知。1930年5月7日晚,鲁迅应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长李立三之约,往爵禄饭店与李会面。李立三对鲁迅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你在社会上是知名人物,有很大影响。我希望你用周树人的真名写一篇文章,痛骂一下蒋介石。”鲁迅当即回绝:“文章是很容易写的。不过,我用真名一发表文章,在上海就无法住下去,只能到外国去当寓公。”可见,在鲁迅看来,一旦用真名发表过于激烈、过于直白、指名道姓地骂蒋介石的文章,就越过了当局的容忍限度,就等于是跳出了“壕堑”、爬出了“坦克车”,就是在“赤膊上阵”。而不愿意走到这一步,也是符合鲁迅一惯的处世方式的。   
鲁迅的不骂蒋介石与胡适的敢骂蒋介石(7)   
国民党当局对待胡适的态度就是另一种样子了。在“人权运动”中,当胡适对国民党提出尖锐的批评,甚至指名道姓地责骂蒋介石时,国民党内当然也是群情激愤,尤其一些中下层党徒更是咬牙切齿,纷纷呈请“辑办”胡适,甚至必欲食肉寝皮而后快,并掀起了一阵围剿胡适的言论狂潮,把“反革命”、“反党”、“反动”、“帝国主义的走狗”等种种帽子一股脑儿地扣到胡适头上。国民政府也饬令教育部出面“警告”胡适,并迫使胡适辞去中国公学校长一职,灰溜溜地离开了上海。从这一方面来看,当局对胡适们的批评也是压制得十分厉害的,以致于曹聚仁认为“胡适的处境在那时期,并不比鲁迅更自由些”。(20)但胡适与当局的严重对立并受到当局的大力打压,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在另一方面,即便在胡适与当局的冲突最紧张时,他也与当局的核心层之间有着一种“感应”与“对流”。沈寂在《论胡适与蒋介石的关系》一文(21)中,对此一方面的情况论述较详。下面参照沈寂文章,聊举三例: 
其一、胡适1929年5月发表《人权与约法》一文,要求“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国民党6月间召开的三届二中全会所公布的“治权行使之规律案”第二项即规定:“人民之生命财产与身体之自由,皆受法律之保障,非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这里强调了政府执法是为了“保障人权”,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胡适建议的实质。所以胡适在6月19日的日记中说国民党此举“与我的《人权约法》一文有关”。 
其二、胡适在1929“人权运动”中发表了《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的长文,从文化复古、压制思想自由等方面论证了国民党的“反动”。胡适说:“我们至少要期望一个革命政府成立之日就宣布一切法令公文都改用国语(引按:在此即指白话文)。但是国民党当国已近两年了,到了今日,我们还不得不读骈文的函电,古文的宣言,文言的日报,文言的法令!”并指出“至少从新文化运动的立场看来,国民党是反动的”。文章最后要求“废止一切‘鬼话文’的公文法令,改用国语。”“通令全国日报,新闻论说一律改用白话。”胡适此文语气激昂,大有戟指怒斥之态。而1930年2月,教育部即奉国民党中执会指令,通令全国厉行国语教育。而且通令本身也不再用胡适所谓的“鬼话文”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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