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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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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弟及有雠嫌,不得不举。”

贞观十一年,时屡有阉宦充外使,妄有奏,事发,太宗怒。魏徵进曰:“阉

竖虽微,狎近左右,时有言语,轻而易信,浸润之谮,为患特深。今日之明,必

无此虑,为子孙教,不可不杜绝其源。”太宗曰:“非卿,朕安得闻此语?自今

已后,充使宜停。”魏徵因上疏曰:

臣闻为人君者,在乎善善而恶恶,近君子而远小人。善善明,则君子进矣;

恶恶著,则小人退矣。近君子,则朝无粃政;远小人,则听不私邪。小人非无

小善,君子非无小过。君子小过,盖白玉之微瑕;小人小善,乃铅刀之一割。铅

刀一割,良工之所不重,小善不足以掩众恶也;白玉微瑕,善贾之所不弃,小疵

不足以妨大美也。善小人之小善,谓之善善,恶君子之小过,谓之恶恶,此则蒿

兰同臭,玉石不分,屈原所以沉江,卞和所以泣血者也。既识玉石之分,又辨蒿

兰之臭,善善而不能进,恶恶而不能去,此郭氏所以为墟,史鱼所以遗恨也。

陛下聪明神武,天姿英睿,志存泛爱,引纳多涂,好善而不甚择人,疾恶而

未能远佞。又出言无隐,疾恶太深,闻人之善或未全信,闻人之恶以为必然。虽

有独见之明,犹恐理或未尽。何则?君子扬人之善,小人讦人之恶。闻恶必信则

小人之道长矣,闻善或疑则君子之道消矣。为国家者急於进君子而退小人,乃使

君子道消,小人道长,则君臣失序,上下否隔,乱亡不恤,将何以治乎?且世俗

常人,心无远虑,情在告讦,好言朋党。夫以善相成谓之同德,以恶相济谓之朋

党,今则清浊共流,善恶无别,以告讦为诚直,以同德为朋党。以之为朋党,则

谓事无可信;以之为诚直,则谓言皆可取。此君恩所以不结於下,臣忠所以不达

於上。大臣不能辩正,小臣莫之敢论,远近承风,混然成俗,非国家之福,非为

治之道。適足以长奸邪,乱视听,使人君不知所信,臣下不得相安。若不远虑,

深绝其源,则后患未之息也。今之幸而未败者,由乎君有远虑,虽失之於始,必

得之於终故也。若时逢少隳,往而不返,虽欲悔之,必无所及。既不可以传诸后

嗣,复何以垂法将来?且夫进善黜恶,施於人者也;以古作鉴,施於己者也。鉴

貌在乎止水,鉴已在乎哲人。能以古之哲王,鉴於己之行事,则貌之妍丑宛然

在目,事之善恶自得於心,无劳司过之史,不假刍荛之议,巍巍之功日著,赫赫

之名弥远。为人君者可不务乎?

臣闻道德之厚,莫尚於轩、唐;仁义之隆,莫彰於舜、禹。欲继轩、唐之风,

将追舜、禹之迹,必镇之以道德,弘之以仁义,举善而任之,择善而从之。不择

善任能,而委之俗吏,既无远度,必失大体,惟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欲

求垂拱无为,不可得也。故圣哲君临,移风易俗,不资严刑峻法,在仁义而已。

故非仁无以广施,非义无以正身。惠下以仁,正身以义,则其政不严而理,其教

不肃而成矣。然则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为理之有刑罚,犹执御之

有鞭策也,人皆从化,而刑罚无所施;马尽其力,则有鞭策无所用。由此言之,

刑罚不可致理,亦己明矣。故《潜夫论》曰:“人君之理莫大於道德教化也。民

有性、有情、有化、有俗。情性者,心也,本也;俗化者,行也,末也。是以上

君抚世,先其本而后其末,顺其心而履其行。心情苟正,则奸慝无所生,邪意无

所载矣。是故上圣无不务理民心,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道

之以礼,务厚其性而明其情。民相爱,则无相伤害之意;动思义,则无畜奸邪之

心。若此,非律令之所理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圣人甚尊德礼而卑刑罚,故舜

先敕契以敬敷五教,而后任咎繇以五刑也。凡立法者,非以司民短,而诛过误也,

乃以防奸恶,而救祸患,检淫邪,而内正道。民蒙善化,则人有士君子之心;被

恶政,则人有怀奸乱之虑。故善化之养民,犹工之为曲豉也。六合之民,犹一荫

也,黔首之属,犹豆麦也,变化云为,在将者耳!遭良吏,则怀忠信而履仁

厚;遇恶吏,则怀奸邪而行浅薄。忠厚积,则致太平;浅薄积,则致危亡。是以

圣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也。德者,所以循己也,威者,所以治人也。民之

生也,犹铄金在炉,方圆薄厚,随镕制耳!是故世之善恶,俗之薄厚,皆在於君。

世之主诚能使六合之内、举世之人,感忠厚之情而无浅薄之恶,各奉公正之心,

而无奸险之虑,则醇酽之俗,复见於兹矣。”后王虽未能遵,专尚仁义,当慎刑

恤典,哀敬无私,故管子曰:“圣君任法不任智,任公不任私。”故王天下,理

国家。

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於法。纵临时处断或有轻重,但见臣

下执论,无不忻然受纳。民知罪之无私,故甘心而不怨;臣下见言无忤,故尽力

以效忠。顷年以来,意渐深刻,虽开三面之网,而察见渊中之鱼,取舍在於爱憎,

轻重由乎喜怒。爱之者,罪虽重而强为之辞;恶之者,过虽小而深探其意。法无

定科,任情以轻重;人有执论,疑之以阿伪。故受罚者无所控告,当官者莫敢正

言。不服其心,但穷其口,欲加之罪,其无辞乎?又五品已上有犯,悉令曹司闻

奏。本欲察其情状,有所哀矜;今乃曲求小节,或重其罪,使人攻击惟恨不深。

事无重条,求之法外所加,十有六七,故顷年犯者惧上闻,得付法司,以为多幸。

告讦无已,穷理不息,君私於上,吏奸於下,求细过而忘大体,行一罚而起众奸,

此乃背公平之道,乖泣辜之意,欲其人和讼息,不可得也。

故《体论》云:“夫淫泆盗窃,百姓之所恶也,我从而刑罚之,虽过乎当,

百姓不以我为暴者,公也。怨旷饥寒,亦百姓之所恶也,遁而陷之法,我从而宽

宥之,百姓不以我为偏者,公也。我之所重,百姓之所憎也;我之所轻,百姓之

所怜也。是故赏轻而劝善,刑省而禁奸。”由此言之,公之於法,无不可也,过

轻亦可。私之於法无可也,过轻则纵奸,过重则伤善。圣人之於法也公矣,然犹

惧其未也,而救之以化,此上古所务也。后之理狱者则不然:未讯罪人,则先为

之意,及其讯之,则驱而致之意,谓之能;不探狱之所由,生为之分,而上求人

主之微旨以为制,谓之忠。其当官也能,其事上也忠,则名利随而与之,驱而陷

之,欲望道化之隆,亦难矣。

凡听讼理狱,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悉其

聪明,致其忠爱,疑则与众共之。疑则从轻者,所以重之也,故舜命咎繇曰:

“汝作士,惟刑之恤。”又复加之以三讯,众所善,然后断之。是以为法,参之

人情。故《传》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而世俗拘愚苛刻之吏,

以为情也者取货者也,立爱憎者也,右亲戚者也,陷怨雠者也。何世俗小吏之情,

与夫古人之悬远乎?有司以此情疑之群吏,人主以此情疑之有司,是君臣上下通

相疑也,欲其尽忠立节,难矣。

凡理狱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以主,不敢讯,不旁求,不贵多端,以见聪明,

故律正其举劾之法,参伍其辞,所以求实也,非所以饰实也,但当参伍明听之耳,

不使狱吏锻炼饰理成辞於手。孔子曰:“古之听狱,求所以生之也;今之听狱,

求所以杀之也。”故析言以破律,任案以成法,执左道以必加也。又《淮南子》

曰:“沣水之深十仞,金铁在焉,则形见於外。非不深且清,而鱼鳖莫之归也。”

故为者以苛为察,以功为明,以刻下为忠,以讦多为功,譬犹广革,大则大矣,

裂之道也。夫赏宜从重,罚宜从轻,君居其厚,百王通制。刑之轻重,恩之厚薄,

见思与见疾,其可同日言哉!且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

准绳所以正曲直,今作法贵其宽平,罪人欲其严酷,喜怒肆志,高下在心,是则

舍准绳以正曲直,弃权衡而定轻重者也。不亦惑哉?诸葛孔明,小国之相,犹曰:

“吾心如秤,不能为人作轻重。”况万乘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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