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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小师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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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或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论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

【杀死奸夫】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一本夫拘执奸夫奸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罪同。

○若奴婢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谓将自已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余条准此)。

【杀一家三人】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将财产断付被杀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尸、枭首示众。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杀死之后、欲求避罪、割碎死尸、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杀故杀论。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凶之时、或势力不遂、乃先行杀、随又支解、恶状昭著者、以支解论。俱奏请定夺。

【采生拆割人】

凡采生拆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者、各不减。

○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

○故杀者、斩。

○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鎗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

○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因而致死者、斩。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斗杀伤论。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以故杀论。

○若知津河水深泥泞、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诳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亦以斗杀伤论。

○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电子书@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大明令、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被杀之家、营葬。共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

○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缌麻、各递减一等。

○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

○若因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剌。各从重科断。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俱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弓箭伤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

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剌、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

○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征埋葬银一十两。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者、虽有自尽实迹、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边卫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卫永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一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笃疾者律、绞。俱奏请定夺。

一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依律问罪、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绞。为从者、枷号半年、发边卫充军。

【尊长为人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减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

○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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