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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小师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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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若期亲以下自相欺诈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若监临主守、诈取所监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诓骗听选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官卖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俱问罪、不分首从、于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

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发边卫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二个月发遣。

【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各减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已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

○其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一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未卖、俱问发边卫充军。若略卖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后、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其窝主、与买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为从者文官问革。武官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边卫永远充军。原系边卫者、改发极边卫分。

【发冢】

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剌。

○若卑幼发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冢、开棺椁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

○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支解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缌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若穿地得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于他人坟墓熏孤狸、因而烧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

○若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杖一百。于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发掘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君、乡君、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开棺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椁为从、与发而未至棺椁为首、及发常人冢、开棺见尸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

○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余为从论。

○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免剌。

○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随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真犯死罪外、其余徒流杖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凡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勋戚、参究治罪。

一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枭首示众。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贯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俱免枷号、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钦此。

【共谋为盗】

凡共谋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为窃盗。共谋者分赃。造意者、为窃盗首。余人并为窃盗从。若不分赃。造意者、为窃盗从。余人并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窃盗首。

○其共谋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余人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窃取、谓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为盗)。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驼载间、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已、乃成为盗(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为罪)。

【起除剌字】

凡盗贼曾经剌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剌字样者、杖六十、补剌。

〖人命〗

【谋杀】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

○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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