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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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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2)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它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但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还需要单位负责人、单位的其他人员和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支持和配合。他们也有责任和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其行使这一职权,更不能对其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干预。因此,《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也称反映职能。它是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为有关各方面提供会计信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折基本要求、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财产清查、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一、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建账

会计账簿是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的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而设置账簿是必备的前置程序。设置账簿在整个会计基础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现实社会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有许多与设置账簿不合法有关。目前,有的单位根本没有建账;有的单位只知道保留原始单据,形成所谓的“包包账”“捆捆账”;有的单位虽然有账,但账目不全;有的单位则是账外设账,将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根据需要在账簿之间进行内部转移;等等。为了纠正会计基础工作的混乱问题,《会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依法建账是指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账册。依法建账是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

会计账簿的真实性是指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单位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而设置,所选择的会计科目等会计账簿要素均为经济业务事实的记载、反映。会计账簿的设置、保管、登记,以及对账、结账等会计行为必须是对客观事实的内在要求。不得虚构账簿内容或变造账簿记录。

保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是指会计账簿的实有数量、记载内容等没有任意缩小,会计账簿能够全面地反映单位的经济状况。会计账簿应当有专人保管,专人登记,其交接手续应当严格保证账簿安全,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账簿的保管工作。

(三) 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它所提供的信息是单位内部管理者、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会计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势必无法满足各有关方面了解单位情况、进行决策的需要,甚至会导致错误的决策。为此,《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本条的含义是,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也就是说,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据为依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1)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会计核算的各个阶段都必须符合真实客观真实的要求,会计确认必须以实际经济活动为依据,会计计量、记录的对象必须是真实的经济业务,会计报表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粉饰会计报表等。

(2)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与“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相对应的,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目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基于不同的目的或需要,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篡改会计数据等问题时有发生,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会计信息失真,使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危机”。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就失去了对象;以不真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利用,会计核算就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会使用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它的含义是,如果单位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统称为会计资料。通过本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是:

(1) 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生成会计资料,是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关键性措施。会计资料的真实就是会计核算资料的文字说明、金额、数量、业务发生时间等记录都有根有据,与经济活动的事实相符,不估算,不歪曲捏造;会计资料的完整是指发生的一切会计事项都必须一项不漏地、全部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漏记、少记,不得在正式账簿之外另设“私账”,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只能设“一本账”。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2) 会计电算化使用的软件及生成资料须合法。会计电算化主要是应用电子计算机代替人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替代部分由大脑完成的对会计信息的处理、判断和分析的过程,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和信息技术应用到会计工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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