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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进行了规定;除会计报表外,还对重大会计政策、关联交易、企业合并和分立、重大投融资活动等事项的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规定的细化。
(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制和会计行政法规。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令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27号令发布的《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等。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自2001年2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 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比如,2003年6月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通过的《湖北省实施办法》。地方性会计法规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辖区。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等内容。
一、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由于会计工作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政府部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此外,对会计工作的监督,除了要发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作用外,还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作用。因此,《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二、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对经济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也是国家对经济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措施之一。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这是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此可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但是,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但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 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工作的专业性与政策性都很强,为了保证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国家在有关会计法规中,对会计从业人员和层次较高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作出了明确的资质规定,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在会计人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为了使《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落到实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极少数单位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以及无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都是违法行为,国家是明令禁止的。比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在《总会计师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总会计师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包括“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的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得少地三年”。
(二) 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
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五至六条规定:“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四、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1)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