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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点缝隙,便用斩钉截铁的语调向法官示意:“辩护人的问题问完了。”使保姆意犹未尽的争辩被戛然而止。
梅肖英的提问显然让两位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发觉自己也有一根软助,我看到他们神色凝重地交头接耳,紧张地讨论应变的对策。接下来又有几项证据和鉴定呈堂公示,但公诉人和辩护人均未多加置评,在法庭进入辩论程序之前,一切都进行得波澜不惊。
法庭辩论照例先由检察官做出支持公诉的发言,口气虽慷慨激昂,但内容多属重复。主要强调被告人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而残忍地杀害儿童,并且一次不成又来二次,可见毫无人性,社会影响恶劣,主观恶性极大,要求法庭依法从重惩处,以保护儿童,伸张正义。在公诉人发言之后,辩护人梅肖英做了辩护发言,同样咄咄不让,列举公诉人提供的人证物证,逐一加以分析评判,认为所有这些证词和鉴定,均无法绝对证明被告人肯定犯有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名,因此,依据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之法律原则,要求法庭依法宣布被告人无罪。
梅肖英为自己的分析排列了如下顺序:第一、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丁优的住处搜出的丰田汽车防冻液,因被告人确有正常用途而不能作为被告人用其毒杀儿童的定案物证。被告人那一阵正在学习汽车驾驶,使用的正是一辆丰田汽车。那桶防冻液原来放置于汽车的后备箱中,因汽车刹车和转弯时总是发出晃动,因而被被告人取出,存放于储物间内。公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害儿童血液里的乙二醇毒素,肯定源自这桶防冻液中。第二、被告人自我描述的关于被害人两次中毒发病前的情形,情节合理,逻辑畅通,公诉方的证据无法得出其不能成立的结论。按照被告人的说法,被害人第一次中毒发作前,保姆下楼去送衣服,被告人在楼上听到被害人不停啼哭,遂下楼前去察看。看到被害人的屋门大敞,被害人独自躺在床上,被告人因担心引发被害人对她的恐惧反应,故而未敢进屋。控方证人的证词中说被告人好像从屋里走出,应属个人主观的猜测,并非亲眼所见的事实。被害人第二次中毒发作之前,被告人回到住处,因为想请证人帮她找出她用的一只皮箱,故而去被害人房间门口探望,见证人不在屋内随即退回,并未进屋。而现场的房屋平面结构也证明证人两次见到被告人的位置,均无法看到被告人是否从被害人屋内走出。第三、公安机关在对证人钱志富的询问笔录中,钱志富只说了他在何年何月何日何时,用自己的汽车载被告人去了案发现场,并没有看到被告人在案发现场做了什么。而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审讯时,已经说明自己因与凌信诚的关系发生一些问题而准备回老家仙泉,走前回到凌信诚家来取自己的东西,可见,被告人是有正当理由进入案发现场的。对钱志富的询问笔录只能证明被告人曾经进入案发现场,不能证明其确有投毒行为。第四,爱博医院提供的血液化验证明只能证明被害人死于血液中乙二醇类有毒物质过量,也不能证明就是被告人有意投毒致死。第五、姜帆等若干证人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紧张,被害人不能接受被告人的证词,可以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动机,但不能证明被告人已经犯罪的事实。
综上所述,尽管被告人具备了犯罪的时间,具备了犯罪的动机,具备了犯罪的工具,但没有任何一项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起诉书中所指明的犯罪。
因此对被告人的指控是不能认定的,是不能成立的。
梅肖英的辩护发言,洋洋洒洒,滔滔不绝,让旁听席上的听众,全都鸦雀无声。
辩护发言结束之后,检察官再次要求发言,进行辩论。但检察官的二次发言并未提出新的观点和新的证据,只是强调虽然没有被告人投毒的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客观真实,非常充分,互相印证,来源合法,已然形成了一条连续完整的证据锁链,完全可以据此认定被告人犯下十恶不赦的滔天罪行,法庭应予采信。而且公安机关在调查中,未发现除被告人之外的任何人,具备全部犯案条件,所以真正的罪犯非被告人莫属。针对公诉人的坚定抗辩,梅肖英的回答极其简洁:没错,你们的证据非常充分,来源也很合法,可惜没有一条确凿!
审判长见双方辩论的内容已无新意,适时地宣布辩论结束。宣判前的最后一道程序,是被告人自己的最后陈述。
当审判长把优优的这项法定权利告之她时,优优很长时间没有出声,以致审判长再三发问:“被告人丁优,根据法律规定,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要陈述吗?”直到审判长问出:“被告人丁优,我最后问你一遍,你是否放弃最后陈述的权利”时,丁优的嗓子才沙哑地发出声音。
“我,我不知道说什么。我没有害那个孩子。但我对不起信诚,我对不起他的父母,如果是老天爷让我这样来赎罪,那你们,你们怎么判我都行。”
优优说到这里,声音有些哽咽,审判长以为她陈述完了,刚要开口说话,不料优优哽咽的声音接着响起:“我惟一舍不得的,是我的大姐,还有还有我爱的人!”
审判长不知是否出于侧隐之心,沉默了很长时间,让全部听众,都在寂静中听到了优优压抑的啜泣。
也听到了旁听席上,优优大姐的啜泣。
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审判长和公诉人、辩护人等—一退场,优优也被带下去了。大部分听众没有离座,似乎还沉浸在刚才的气氛中,沉浸在不知所措的矛盾的心情中。无论心情还是气氛,都表现在一片低声的议论和争执中
半小时后,法庭再次开庭。台上台下,所有人都按原位依次人席,庄严就座。
最后一个登堂入室的仍然是审判长和她的助手,当审判大厅安静下来之后,审判长起立,别无罗嗦,当庭宣布:根据人民检察院刚刚提出的建议,因本案证据不全,需要补充侦查,因此经合议庭研究决定,本案延期审理,暂时休庭!
27
在法庭宣布暂时休庭的当天下午,我从周月口中得知,检察院已将此案发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做出补充侦查。当天晚上周月依我请求,带上梅肖英一起,与凌信诚见了一面。因为需要回避本案的控方证人——凌信诚的保姆和司机老杨,所以见面不便安排在凌家进行。又因为涉及优优及乖乖的生死之事,话题沉重也不宜到酒吧餐馆这类地方被周围的热闹干扰。所以凌信诚依我的建议,在长城饭店租下一间套房,作为此次会晤的地点。
这次会晤在我心中的感觉难免有种宿命的味道,令人感叹命运真大而天下太小。
优优生活中两个最重要的男人,竟不知不觉,走进同一个房间,促膝于同一个夜晚。
一个是优优深爱的人,一个是深爱优优的人,为了优优的真相与生死,坐在同一盏灯下,经历同一种心情。尽管,他们谁也不解优优对他们的真情实感。
会晤的主谈者并不是这两个男人,而优优的辩护律师,这个晚上惟一的女性小梅。她向凌信诚大意叙述了庭审的过程,包括检察官的发言和她的发言,包括在法庭上出示的种种物证、宣读的鉴定和证词,以及证人现场的证言。这些在法庭上激烈交锋质证了整整一上午的纷繁内容,在梅肖英的口中,被梳理得井井有条简明扼要,既无罗嗦重复,也无半点遗漏。庭审各方的观点以及最后的结果,说得清晰了然。在凌信诚的要求下,她连续两次完整复述了优优的“最后陈述”,我又做了少许补充和形容。我们的介绍让凌情诚双目含泪,呼吸起伏,但不知他的难以自持,有多少是为了儿子,有几分是为了优优。
我说:“信诚,情况就是这样了。今天梅律师的辩护非常成功,也非常客观。
既没有肯定优优并未犯罪,也指出公诉方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犯罪。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就不能凭分析猜测定人罪名。所以检察院主动建议补充侦查延期审理,无论对死去的孩子还是对活着的优优,这样安排都是好事。为了孩子不致死不瞑目,也为了优优不致蒙受不白之冤,这事由公安机关重新慎重调查一下,是件好事。”
凌信诚低头不语,默默听着。良久他才抬头,目视小梅。他问:“梅律师,你能如实告诉我吗,按你的判断,杀我儿子的,到底是不是优优。”
梅肖英面有难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