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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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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的信仰消灭后仍存在的许多学说,是从这个信仰发源的;例如,自由放任主义和人权说。这两个学说彼此有关系,二者都起源于清教徒主义。有陶奈所引证的两段话可以说明这点。

    1604年英国下院的一个委员会发表:“全体自由臣民,关于自己的土地,又关于在自己所专务而赖以为生的职业中自由发挥勤奋一事,天生持有继承权。”

    又在1656年约瑟。李写道:“每人借自然与理性之光的烛照,都要做有利于个人最大

    ①陶奈在《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书中所引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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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从文艺复兴到休谟771

    利益的事,这是无法否认的金科玉律。……私人的腾达向上就会是公众的利益。“

    若不是因为有“借自然与理性之光的烛照”几个字,这满可说是十九世纪时写的呢。

    我重说一遍,洛克的政治论中新颖的东西绝无仅有。在这点上,洛克和凭思想而博得了名声的人大都相似。

    一般讲,最早想出新颖见解的人,远远走在时代前面,以致人人以为他无知,结果他一直湮没无闻,不久就被人忘记了。

    后来,世间的人逐渐有了接受这个见解的心理准备,在此幸运的时机发表它的那个人便独揽全功。例如,达尔文就是如此;可怜的孟伯窦勋爵①成为笑柄。

    关于自然状态,洛克还不及霍布士有创见;霍布士把它看成是这样一种状态:里面存在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人生是险恶、粗卑而短促的。但是霍布士被人认为是个无神论者。洛克由前人接受下来的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之说,脱不开它的神学根据;现代的自由主义多除掉神学根据来讲这一说,这样它就欠缺清晰的逻辑基础。

    相信太古时候曾有个幸福的“自然状态”这种信念,一部分来自关于先祖时代的圣经故事,一部分来自所谓黄金时代这个古典神话。一般人相信太古坏的信念,是随着进化论才有的。

    ①孟伯窦勋爵(LordMonbodo)

    ,本名詹姆士。伯奈特(JamesBurnet,1714—99)

    ,苏格兰法官,人类学家;在达尔文之前主张人类可能是由猿猴演变来的。——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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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1卷三 近代哲学

    以下是洛克著作中见得到的最近乎是自然状态的定义的一段话:“众人遵循理性一起生活,在人世间无有共同的长上秉威权在他们之间裁决,这真正是自然状态。”

    这不是写蛮民的生活,这是写有德行的无政府主义者们组成的空想社会,这帮人是绝不需要警察和法院的,那是因为他们永远遵从“理性”

    ,理性跟“自然法”就是一个东西,而自然法本身又是由那些大家认为发源于神的行为规律组成的。

    (例如,“不可杀人”

    ①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而交通规则却不是。)

    再引证一些话,可以使洛克的意思显得更清楚些。

    “〔他说〕为正确地理解政治权力,并且追溯到它的本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天然处于何种状态;那状态即是:在自然法的限度内,人有完全自由规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物和人身;不请求许可,也不依从任何旁人的意志。

    “那也是平等的状态,其中一切权力和支配权都是相互的,谁也不比谁多持有;有件事最明白不过:同样品类的被造物,无分彼此地生来就沐浴着完全同样的自然恩惠、就运用同样的官能,那么相互之间也应当平等,无隶属服从关系;除非他们全体人的上神主宰明显宣示意志,将其中一人拔举在他人之上,作出明白清楚的任命,授予他对统治与主权的不容置疑的权利。

    ①基督教的“十诫”

    之一,见《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章,第13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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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从文艺复兴到休谟971

    “但是尽管这〔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却并非狂纵状态:该状态下的人虽持有处理自己的人身或财物的难抑制的自由,然而他却没有自由戕害自身,甚至没有自由杀害他所占有的任何被造物,除非有比单纯保存它更高尚的某种用途要求这样做。自然状态有自然法支配它,这自然法强制人人服从;人类总是要向理性求教的,而理性即该自然法,理性教导全人类:因为人人平等独立,任何人不该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物”

    ①(因为我们全是神的财产)

    ②。

    不过,情况马上显出来好像这样: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于是自然法在一定限度内提供抵制这般罪犯的可行手段。据他讲,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可以保卫他自己以及为他所有的东西。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③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一个贼正动手偷我的财物时,我甚至可以把他杀死,这个权利在设立政治之后还是存在的,固然,若存在政治,假如贼跑掉,我必须舍弃私自报复而诉之于法律。

    自然状态有个重大缺陷,当存在这种状态期间,人要保卫他的权利必须依赖自己,所以人人是自己的讼案中的法官。

    对这个弊害,政治正是救治手段,但它不是自然的手段。据。。。

    洛克说,人脱离自然状态,是靠一个创立政府的契约。并不

    ①比较美国的《独立宣言》。

    ②“他们是神的财产,他们是神赐造的东西,造出来有神嘉许的期间存续,而非在他人嘉许的期间存续。”

    ③见《旧约》《创世记》,第九章,第6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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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1卷三 近代哲学

    是任何契约都结束自然状态,唯有组成一个政治统一体的契约如此。各独立国政府现下彼此间正处于自然状态之中。

    在一段大概针对着霍布士的文字中,洛克讲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不是一回事,倒比较近乎它的反面。洛克在以盗贼可视为对人开战为根据,说明了杀贼的权利之后,说道:“于此就看到一种明白的区别,‘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区别,’这两个状态尽管有些人把它们混为一谈,但是相去之远犹如一个和平、亲善、相互扶助和保护的状态,与一个敌对、仇恶、暴力和相互破坏的状态彼此相去之远一样。”

    大概自然法应该看成比自然状态范围要广,因为前者管。。。

    得着盗贼和凶杀犯,而在后者里面却没有那种罪犯。

    至少说,这看法指出了一条路子,解决洛克的一个显明的矛盾,那就是他有时候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人有德的状态,又有些时候讨论在自然状态下为抵御恶人侵犯,依正理可采取什么作法。

    洛克所说的自然法有些部分真令人惊讶。例如,他说正义战争中的俘虏依自然法为奴隶。他还说,天生来每人有权惩罚对他本身或他的财产的侵袭,甚至为此可以伤人性命。

    洛克没附加任何限制,所以我如果抓到一个干偷鸡摸狗之事的人,依自然法显然我有理由把他枪毙。

    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财产占非常显著的地位,而且据他讲,财产是设立民政政治的主要原因:“人类结合成国家,把自己置于政治之下,其伟大的主要目的是保全他们的财产;在自然状态中,为保全财产,有许多事情阙如。”

    这套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之说,全部是在某个意义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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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从文艺复兴到休谟181

    明了,但在另一个意义上甚是莫明其妙。

    洛克所想的是什么,这倒明了;但是他如何会有了这种想法,那就不清楚了。由前文知道,洛克的伦理学是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但是当他考察“权利”问题的时候,他却不提出功利主义的意见。类似这样的事情在法学家们所讲授的全部法哲学中俯拾即是。法。

    权可以下定义:笼统说来,一个人若能够求法律保护不受损害,就谓之享有法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一般讲有法权,但他假若持有(譬如说)违禁的大量可卡因,他对偷他的可卡因的人没有法律救济权。

    但是立法者总得决定创立什么法权,于是自然就倚赖“自然”权利的概念,把这种权利作为法律应确保的权利。

    现在我打算尽可能地用非神学的语言讲一讲类似洛克的那种理论。

    如果假定伦理学以及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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