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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明了来意。
他望了望我,微微地露出一丝笑容,看得出这种微笑的背后带着一种优郁和苦
涩。他说:“现在报刊对这个案子及失盗原因的宣传已经不少了,也有这方面的报
告文学出现。但这些文章又大多把我王学理漏掉了。我没有功劳,连苦劳也没有,
现在是孤单无援。一些无聊的文人墨客贪财忘义,崇权谄媚,凭借手中的笔杆子树
起了一些高大的偶像,并在这些偶像身上附会上一些近似传奇的故事,以歌功颂德,
使偶像更加高大壮观。而把我的形象从反面来描绘,甚至写成小丑。让一个小丑来
主持考古队的工作,那么丢东西就成了必然结果,文章也就更具有了典型性和轰动
效应。”“请您不要误会,我只想了解一点将军俑头案的真实情况,并不想把谁树
成偶像,同时也不愿意把谁写成小丑。何况从美学角度上看,旦角生角与丑角一样
地令人可爱。或许丑到极至便是美到极至呢!”我说出了我的本意,同时在走向他
的心灵深处。
“你的话到是满有些戏剧意味。”王学理依旧微笑着,但看得出他的精神渐已
爽朗起来。
“生活本身就是一场大戏么!”我答。
他站起身,走到另一间屋里,抱出一捆打印的材料,顺手取了一份递过来。我
一看,吃了一惊,足有三万字的材料清楚地印制着一个醒目的标题:
将军俑头失盗的责任冤案为何平反不了
——我的第30 次申诉
王学理
“你也在喊冤叫屈?”我问。
“有冤必喊,有屈必叫,这是我们国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他答。
我点点头,望着材料暗暗地想,如果这份申诉书从第一稿起,每投寄一次誊抄
或修改一遍的话,到现在应该是共有90 万字经过了他的笔端,如此浩大的文字工
程,即是令专写“三部曲”的作家也不得不为这位申诉者的毅力和精神所折服。由
此可以想见,这个案子耗费了他多少精力和心血。如果把这些精力和时间用之于学
术研究,那又是怎样的一种景况?
“这30 次的申诉稿合起来可相当于三部长篇小说的文字数量。”我说着,内
心有一种为这无效的劳动的惋惜之情。
他叹了口气,目光暗淡下来,似在为我的惋惜之情作解释:“作为一名高级知
识分子,正在用自己的知识和才智向国家和人民作奉献的时候,却遭到政治上的打
击、人格上的侮辱,学术上的限制,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已申诉二十多次,但却犹如
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眼睁睁地看着酿成的这桩历史冤案不能平反,我不能不再次
提出申诉,我觉得争回人格和人权比做什么都重要。”“您觉得文物局对您的处理
不恰当?”我小心地问。
“不是不恰当,而是完全错误的。省文物局置自己1985 年下发的行之有效的
66 号文件于不顾,并置管理混乱,底数不清,按局文件该移交而不交,致使隐匿
的俑头失盗的原秦俑考古队队长×××的直接责任于不顾,滥用权力,借助社会上
不明前后两个考古队真相的错觉,巧妙地移花接木,撤销了同此案毫无牵连的我的
党内外的一切职务,并取消两年领队资格。这既推卸了自己按文件早应追查的逾期
不交的责任,也庇护了关系网上的责任者。”当王学理一口气说完这番话时,脸涨
得通红。显然他开始稳不住阵角而内心激动起来了。
“我看过文物局下发的1985 年第66 号文件,但对您说的前后两个考古队的
真相和巧妙地移花接木等不明白,希望您能对此解释一下。”我说。
王学理从材料堆里找出一份复制的1985 年第66 号文件,用红蓝铅笔在上面
圈划着:
一号坑内已展出的五个方内全部出土文物(包括南北展室的全部文物),由原
考古队移交给秦俑馆,未修复的秦俑由秦俑馆负责修复、复位及五个方的安全、卫
生工作。该项工作由杭德洲牵头交、马秀青接,限年底以前完成……
原考古队将所有文字照片资料一式三份分别交给秦俑馆、省文管会和现秦陵考
古队,该项工作由杭德洲牵头,限年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交者要追查责任。
如果按此种圈划法,把所有带圈的文字排列起来,就成为:
“全部出土文物,原考古队移交,由杭德洲牵头。
原考古队分别交,不交者要追查责任。”王学理放下铅笔,望着我的脸:“这
下你该弄明白了吧,原考古队发掘的这批文物的交接双方是在它同秦俑馆之间进行,
可以说是有单位、有人、有时间、有责任。这一切理所当然地同陕西省考古所无关,
同秦陵考古队无涉,也自然同我王学理本人毫无牵连,当然我也就不负什么责任。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 1986 年7 月2 日,在省文物局一位领导的办公室里,杭德
洲问我:‘省文物局叫把以前的文物交给秦俑馆,你说咋办?’我回答:‘由你交
文物是早有规定的,还是按局里的文件办。’杭德洲说他工作忙,要屈鸿钧协助,
并令我通知屈,我说我不能通知他,由你同他商量,他如果愿意协助你,只要他给
我说一声,就算是把人交给了你。当屈告知我时,我说这不是咱队上的安排,你听
老杭的吧。因为他们没有陶俑底数,不是照册清点,而是临时见俑登记,并从登记
到同秦俑馆交涉,以至于一件件的点交,都是由杭德洲同屈鸿钧经手的,我并没有
参入和闻知,当然不能说我有工作上的责任。何况原秦俑考古队向秦俑馆移交的这
批文物没有按时交付,从1985年11 月29 日文件下达到1986 年12 月2 日,拖
期长达一年之久不见移交。
在这期间,文物局没有任何文件或是口头通知委托现秦陵考古队代管。别说他
们之间一年之久不交,就是十年,或更长的时间不交接,都与我毫无关系。
因此,我没有事实上的责任。至于杂品库内存放的将军俑头,我王学理压根就
不知道。一号坑在第一次发掘时,共出土四个将军俑,但原考古队向秦俑馆移交时,
却少交一个将军俑头,并将其擅自藏匿于现考古队的杂品库内,因为在1985 年11
月7 日,柴忠言(原考古队修复人员)把钥匙交给屈鸿钧时,其中是放杂物的一间
普通房子,里面除两盘钢筋,九根半钢管、十多块杂木板、一个木案子,还有其它
一点杂物外,并没有任何文物。有这两人移交签字的清册可证,而掌管钥匙后的屈
鸿钩从来没对我说过里面有俑头。既然我不知道,当然也就不负法律的、事实的和
工作上的责任。这一切责任应当归于把贵重文物不交,并乱塞于杂品库中的原考古
队杭德洲同志,可文物局不但对此不予追究,反而责诸于人,企图不是昭然若揭吗?
将军俑头案发后,有人向公安机关建议将我王学理逮捕,但临潼县公安局却明确表
示:只要发案时本人不在,就没有直接责任,因此也就不能逮捕。1987 年2 月17
日,杂品库内的将军俑头被盗时,正值我在北京参加《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的编写
会议,在2 月13 日去北京前,我曾三次委托主管考古队安全的刘占成负责工作,
并向考古所石兴邦所长汇报过, 25 日晚从北京返回西安后,得知杂品库门被撬,
26 日赶到工地后摸清了情况并及时向省文物局和临潼县公安局报案,这一切足以
说明,我非但没有事故责任,而且是有文物责任感的,作为邻居,我是尽到了道义
上的责任的,因为这是邻居家中失盗,并非秦陵考古队失盗,由我主管的秦陵考古
队文物库房和发掘现场,文物是清楚的,有安全保障的,并没有发生任何失窃事故。
至于发生在1986 年7 月和1987年3 月20 日的两次一号大厅后部武士俑头被盗事
件,责任者很明确,前者是原考古队在移交过程中丢失的,后者是秦俑馆接收后丢
失的,两个俑头各有属主,均未交秦陵考古队代管。而1987 年2 月17 日被盗的
将军俑头则是原考古队该交而不交的私藏之物,理应追究其栽赃之过,怎能说是秦
陵考古队连续被盗呢?三个俑头的连续被盗,恰恰反映了文物局主管领导的官僚主
义和原考古队的管理混乱。舍此,别无他责。
“我王学理主管的经过重新组建的秦始皇陵考古队,辟有专用文物库房,新购
有六个铁皮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