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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上卷〔法〕托克维尔-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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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拥有的一切大权。

    因此,立法机构有一种惯于包揽一切权力的倾向。

    权力的这种集中,既非常有害于良政的推行,又为多数的专制奠定了基础。

    州的立法者们经常屈从于民主的这种任性,而联邦的立法者们则总是予以抵制。

    在各州,掌握行政权的行政长官即州长,表面上似乎与立法机构平起平坐,但实际上只是立法机构的盲目代理人和被动工具。他从哪里汲取力量呢?从任职期限去汲取吗?他的任期一般只有一年。从他的特权去汲取吗?他毫无特权而言。立法机构可以把自己所订法律的执行工作交给自己内部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去办理,由此架空行政长官。如果立法机构愿意,它还可以用停薪的办法,使行政长官处于近乎被罢免的状态。

    联邦宪法则把行政权的全部权限和责任集中于一个人即总统之手。按宪法规定,总统的任期为四年,在任职期间不得扣发他的薪金,他有一队侍从保护,并享有搁置否决权。

    简而言之,宪法在详细地规定执行权的范围以后,又尽量设法使他在这个范围内享有强大的独立地位。

    在各州的宪法中,司法权是一切权力中最不受立法权限制的权力。

    但是,所有州的立法机构却保留了规定法官薪俸的权限,这就必然将法官置于立法机构的直接影响之下。

    在某些州里,法官只是临时任命的,这就剥夺了法官的大部分权限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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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1第一部分

    在另一些州里,立法权和司法权完全混在一起。

    例如,纽约州的参议院就是该州的审理某些案件的最高法庭。

    联邦宪法与此不同,它把司法权同其他权力完全分开。

    另外,它宣布法官的薪金是固定的,法官的职权是不得改变的,从而给予法官以独立的地位。

    这些差异的实际效果,是不难察觉的。细心的观察家可以立即看到,联邦的政务比任何一个州都处理得好。

    联邦政府的施政比各州公正和稳妥。

    它的看法比较明智,它的计划比较持久和合理,它的措施执行得比较灵活和有条不紊。

    只用几句话,就可以对这一章做出总结。

    民主制度的存在受到两大危险的威胁:第一,立法权完全屈服于选举团的意志;第二,政府的所有其他权力都向立法权靠拢。

    州的立法者助长了这两大危险,而联邦的立法者则尽力减弱了它们。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与其他一切联邦制国家宪法有什么不同

    美国的联邦看来似乎与其他一切联邦一样——但其效果不同——为什么如此——这个联邦在哪些方面与其他一切联邦不同——美国政府并不是一个联邦政府,而是一个不完备的全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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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联邦宪法991

    美利坚合众国并不是联邦制度的第一个和唯一的例子。

    即使不提古代,就是在现代的欧洲,也有过数个联邦。瑞士、德意志帝国、尼德兰共和国,或曾经是联邦,或今天仍为联邦。

    在研究这些不同联邦的宪法时D,我们惊异地发现,它们授予各自联邦政府的权力,同美国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的权力完全是相同的。同美国的宪法一样,这几个国家的宪法也给予中央政府以媾和权、宣战权、征兵权、收税权,应付全国危局权和谋求全国共同利益权。

    但是,这几个国家的联邦政府几乎都是软弱无能的,而只有美国的联邦政府能够果断而有力地处理政务。

    而且,美国最初建立的第一个邦联之所以未能存续下去,也是因为它的政府过于软弱。

    然而,这个如此软弱的政府,却曾拥有同今天的美国政府一样大的权力,甚至可以说它在某些方面享有更大的特权。

    因此,现行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几项新的原则。这些原则起初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它们后来发生的影响却是十分深刻的。

    这部乍看上去好象与以前的几部宪法没有什么不同的宪法,实际上出自一个全新的理论。我们应当把这个理论视为今天的政治科学中的一大发现。

    在1789年的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联邦中,为了共同

    惠尔:《联邦政府》(伦敦,1946年)

    是了解当代联邦制度的最好著作。——D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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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第一部分

    的目的联合起来的人民虽然同意遵守一个政府的法令,但却保留了由自己调整和实施联邦法律的权力。

    1789年联合起来的美国各州,不仅同意联邦政府有权颁布法律,而且同意由它自己执行。

    D在这两种情况下,权力都是一样,只是权力的行使不同了。但是,这种不同却产生了极悬殊的后果。

    在今天的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联邦中,联邦政府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求助于各加盟政府。如果它采取的措施遭到某一加盟政府反对,这个加盟政府总能找到规避的办法。假如联邦政府的力量强大,它会诉诸武力;假如它的力量薄弱,它只有任其抵制,自认无能,听任事态自然发展。

    这时,不是联邦中最强大的加盟政府攫取联邦的政权,以联邦的名义向其他加盟政府发号施令R M;就是联邦政府放弃自己的权力,使联邦陷入无政府状态,而联邦亦随之失去活动的能力R N。两者必居其一。

    在美国,联邦所统治的不是各州,而只是各州的公民。

    在联邦要征税时,它不是向州(比如说马萨诸塞)

    政府征收,而是向州的居民征收。

    以前的联邦政府直接治理的是加盟政府,

    参阅梅里亚姆著作第105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D希腊在菲利普统治时期就是如此,当时这位亲王自封为近邻同盟决议的执R M行人。在尼德兰共和国,也出现过这种情况,即其中的荷兰省总是自订法律。在今天,德意志联邦亦是如此,其中的奥地利和普鲁士总以国会的代理人自任,并以国会的名义对全联邦发号施令。

    瑞士联邦一直是如此。几个世纪以来,如果不是瑞士的邻国互相牵制,它R N早已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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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联邦宪法102

    而美国的联邦政府则直接治理公民个人。它的力量不是借用来的,而是自己创造的。它有自己的行政人员、法院、司法人员和军队。

    显然,民族的意识、集体的激情和各州的地方偏见,仍在有力地抑制着如此组成的联邦的权限,制造一些反对联邦意志的中心。

    主权有限的联邦,并没有强大到自由行使其拥有的全部权力的地步。但是,这正是联邦制度固有的缺陷之一。

    在美国,各州很少有造反的举动和图谋。如果某个州要造反,也只能以公开抗拒联邦的法律、破坏正常的司法程序和举行暴动的形式进行。一句话,它必须立即采取断然的步骤,而人们在采取这种步骤之前总是犹豫不决的。

    在以前的联邦制国家里所以要赋予联邦政府以各种权力,是出于进行战争,而不是出于治国,因为这些权力会增加联邦政府的要求,而联邦政府却无法加强实现这些要求的措施。因此,这些联邦政府的真正弱点,总是随着它们的权力名目的增加而增加。

    D美国的联邦却不是如此。象大部分一般政府一样,美国的联邦政府能够去做它有权做到的一切。

    人的头脑发明新事比发明新词容易,所以我们只好使用一些不够确切的词汇和不够全面的说法。

    有些国家建立了永久性联盟,并设立了一个最高当局。

    D参阅本书下卷附录一。——法文版编者D参阅霍基特:《美国宪法史》(纽约,1939年)第1卷第226页,因为托克D维尔在这里讲的是美国宪法史。——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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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第一部分

    这个当局虽然不能象一个全国政府那样直接管理公民个人,但却能对每个加盟政府直接采取行动。

    这个与其他一切政府根本不同的政府,得名为联邦政府。

    后来,又出现了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在这种社会里,几个政府只是在一些共同的利益方面真正结合为一体,而在其他方面仍然保持独立,彼此仅有联盟的关系。

    在这里,中央政府象一切全国政府一样,直接管理被治者、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但是行动的范围有限。显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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