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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上卷〔法〕托克维尔-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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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举出了许多例子。

    比如,一个州把一块土地租给一个私人,并同这个人签订了合同,但后来又根据一项新的法令,使这个人不能利用那块土地;一个州发给某个公司的特许状本是一项合同,但对这个公司来说它又是法律。

    我们现在所说的这条宪法规定,只能保证大部分既得权益,而不能保证其全。。。。

    部。比如,我可以不必签订合同,就使一笔财产合法地落入我手。我占有这笔财产是我的既得权益,但联邦宪法却不保障这项权益。

    〔托克维尔节录斯托里的原文〕下面,是斯托里的上述著作第508页〔及以下几页〕引述的一个著名例R I子。

    新罕布什尔州达特茅斯学院是根据英王在美国革命前授予几个私人的特许状创办的。该院的这几位管理人根据这个特许状成立了一个自治体,即美国人所说的Corporation。新罕布什尔州的立法机关想下令修改最初的特许状,并将该院的一切权利、特权和特许状给予的豁免权移交给新的管理人员。原来的管理人员反对,向联邦法院提出控告。

    联邦系统法院判决控告人胜诉,因为联邦系统法院认为最初的特许状是州与特许状获得人之间的名副其实的合同,而新的法律不能改变这个特许状的条款,不能侵犯这个特许状给予的既得权益,这样做是违反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项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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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第一部分

    规定。

    为了明显的全国目的而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清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但我方才引用的这条宪法规定间接给予联邦政府的权气却难于理解,而且它的范围也不明确。

    实际上,有许多政治性法律影响了合同的成立,并且由此侵犯了中央主权。

    联邦系统法院的诉讼程序

    联邦系统法院的天然弱点——立法者为了尽量使个人、而不让州出席联邦系统法院所做的种种努力——美国是怎样达到这一点的——联邦系统法院对私人的直接审理——对违反联邦法律的州进行间接打击——联邦系统法院只做削弱各州法律的判决,而不做废除它们的判决

    我已讲了联邦系统法院都有什么权利,现在来谈一谈它们如何行使拥有的权利。

    在主权未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不可抗拒的司法权来自国家的法院在处分触犯法律的个人时是代表整个国家。在这里,权利的观念,同支持权利的力量的观念结合在一起。

    但是,在主权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在这种国家里,与司法当局最常打交道的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国家中的各个党派。结果,司法当局的道义力量和物质力量均大为减弱。

    因此,在联邦制国家,司法当局的力量自然减弱,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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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联邦宪法981

    审人的力量却很强大。

    在联邦制国家,立法者应不断努力,使法院获得类似在主权未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那样的地位,换句话说,立法者的经常努力,应当是使司法当局代表国家,使受审者代表个人利益。

    一个政府,不管其性质如何,都要统治其被治者,以强迫他们履行义务;它也要保护自己,以防止被治者侵犯。

    关于政府强迫被治者服从法律的直接行动,按美国宪法的规定,由联邦系统法院采取(这也是美国宪法的创举)

    ,即责成联邦系统法院在执法时只以个人为受审主体。既然已经宣布联邦是享有宪法规定的那部分主权的单一制统一国家,所以根据这部宪法建立和办事的政府就享有全国政府拥有的一切权利,而向公民直接发号施令的权利,则为其中最主要的权利。因此,比如当政府公布征税的法令时,这就不是向各州征收,而是按规定的税率向每个应纳税的美国公民征收。

    至于负责保证联邦的这项法令贯彻的联邦司法当局,则不能判处抗税的州,而只能判处违法的纳税人。同其他国家的司法当局一样,联邦的司法当局只能处分个人。

    应当指出,联邦在这方面是自己选择对手的。它选择的对手是软弱的,对手自然总是屈服。

    但是,当联邦不是进攻而是自卫的时候,困难就增加了。

    宪法承认各州有权制定法律,而这些法律又可能侵犯联邦的权利。这时,在联邦与制定法律的州之间,不免要发生主权冲突。为了解决冲突,只能采取危险最小的处理办法。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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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第一部分

    面讲过的总原则R J,已经预先规定了这种处理办法。

    根据通常的想法,遇到我方才提到的这种案件,联邦一定要向联邦系统法院控诉侵权的州,而联邦系统法院也将宣判该州制定的法律无效。

    这样的处理也最合乎情理。

    但是,这样一来,联邦系统法院就要与该州处于针锋相对的地位,但这种情况却是联邦系统法院打算尽量避免的。

    美国人认为,执行一项新的法律而不损害某些私人利益,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联邦宪法的制定者们认为,这种私人利益可以抵制各州用立法措施损害联邦,所以他们在立法时保护了这种私人利益。

    假如,一个州向一个公司出卖了一块土地,而一年后它又以一项新的法令把这块土地派做它用。这样,它就破坏了宪法中有关禁止更改依合同而获得的权利的条款。当依据新的法令购得土地的人要求占有土地时,已经依据旧的法令占有土地的人可以向联邦系统法院起诉,要求联邦系统法院宣判新的占有无效R K。

    因此,事实上就要迫使联邦司法当局侵犯州的主权。但是,联邦司法当局只是间接地向州进攻,而且只援引该州所订法令的细节。它所攻击的是法令的后果,而不是它的原则。它不宣判取消那项法令,而只是削弱它的效力。

    最后,再假设一个案例。

    在美国,各州都是享有公民权的独立存在的自治体,所

    见第6章关于美国的司法权部分。

    R J见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387页。

    R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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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联邦宪法191

    以它们既可以向法院起诉,又可以被控诉于法院。比如,一个州可以向法院控告另一个州。

    这时,争讼的问题不涉及联邦攻击地方公布的法令,只是诉讼当事人均为州而已。这种案件,除了诉讼当事人的性质不同而外,与其他案件没有两样。在这里,本章开始时指出的危险依然存在,而且很难避免。这是联邦体制固有的危险,以致在国内出现一些使司法当局难于对抗的强大阻力。

    最高法院在各州的大权中居于高位

    没有一个国家创制过象美国那样的强大司法权——它的职权范围——它的政治影响——联邦的安定与生存本身取决于七位联邦法官的才智

    在详细考察最高法院的组织之后再全面分析它拥有的职权,就不难发现其他任何国家都从来没有创制过如此强大的司法权。

    美国的最高法院D,不管从其职权的性质来说,还是从其。。

    管辖的受审人的范围来说,均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

    在欧洲的所有文明国家,政府向来极其反对将与其本身利害攸关的案件交由司法当局审理。政府越是专制,这种反对情绪也自然越大。反之,随着自由的与日俱增,法院的职

    奥格和雷著作第557页及以下几页,对联邦最高法院做了详尽的介D绍。——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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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第一部分

    权范围也愈益扩大。

    但是,至今还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想过,一切争讼问题,不管其起因如何,都可以提交执行普通法的法官审理。

    而在美国,这个学说却得到实行。美国最高法院是全国唯一的最高法庭。

    它负责解释法律和条约。有关海商方面的问题,凡涉及国际法的问题,均属于它专管。甚至可以说,尽管它的组织完全是司法性的,但它的职权却差不多完全是政治性的。它的唯一宗旨在于执行联邦的法律,而联邦政府的任务则是调整政府与被治者的关系,以及本国与外国的关系。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则几乎全由各州的主管机关规定。

    美国最高法院职责之所以重大,除了上述的重要原因之外,还有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在欧洲各国,法院只审理私人间之案件,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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