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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全国政府除了本身性质所固有的特权外,还被授予规定主权中的混合性权限时,它就具有了一种优越权力。
这时,它不仅有广泛的权力,而且可以干预本非它所有的一切权力,所以人们担心它会剥夺地方政府固有的必要的特权。
反之,如果授予地方政府以规定混合性事务的权力,则在社会上会出现一种反对中央政府的趋势。这样,优越权力便留给了地方政府,而不存在于全国政府,所以人们害怕全国政府会因失去维持其存在所必要的特权而垮台。
因此,单一的国家便有自然走向集权的趋势,而联邦国家则有自然走向分裂的趋势。
现在,我们就用这些通行观点来评述美国的联邦。
在美国,把决定纯属地方事务的权力全部留给了各州。
此外,各州还把规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行为能力的权力,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权力,对公民进行审判的权力,保留下来。这些权力,按性质来说是全国性的,但不一定非属于全国政府不可。
我们已经说过,联邦政府在国家以一个单一的独立体行动时,才被授予以全国的名义发号施令的权力。它对外代表国家,并领导全国力量共同对敌。简而言之,它主管我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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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纯属全国性权限的事务。
主权的这种分享,使人乍一看来联邦分享的主权好象大于各州分享的主权。但稍微深入考察一下就可以发现:事实上,联邦分享的主权是较小的。
联邦政府主管的工作虽然非常广泛,但很少见到它去办理。
地方政府办理的事务虽然很小,但它从来不停止工作,使人每时每刻都感到它的存在。
联邦政府关心全国的普遍利益,但一个国家的普遍利益,对个人的幸福只有无法确定结果的影响。
反之,地方政府对本地居民的福利,会发生立竿见影的影响。
联邦政府负责保障国家的独立和强大,但这与个人没有直接影响。
各州负责维护全州公民的自由,调整他们的权利,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保障他们的整个未来。
联邦政府远离它的百姓,地方政府与人民直接接触。地方政府只要一声令下,人民就可立即行动。中央政府依靠少数几个希望领导它的优秀人物的热情,而地方政府则依靠一些二流人物的关心。这些人只希望在本州掌权;他们靠近人民,对人民有很大的权威性影响。
因此,美国人期待于和恐惧于州的地方多于联邦;从人心的自然趋势来看,美国人依附于前者之处显然多于后者。
在这方面,美国人的习惯和感情是与他们的利益一致的。
当一个整体的国家实行主权分享和联邦制度时,遗风、习俗和惯例将长期与法律进行斗争,并给予中央政府以法律所不容许的压力。而当人民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单一的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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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这几个因素就将发生相反的作用了。我毫不怀疑,假如法国变成美国那样的联邦共和国,它的政府一开始就会比美国的联邦政府强而有力;而如果美国把它的政体改成我们法国这样的君主政体,则我认为美国政府将要长期比法国政府软弱无力。当英裔美国人建立国家时,地方政府的存在已是既成事实,乡镇和所在州之间也已建立起必要的关系,人民已经习惯于用共同的观点去考察一些问题和象代表一项特殊利益似地专心于某项事业。
美国联邦是一个只能给爱国主义提供一个捉摸不定的对象的庞大联合体;而各州则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和范围明确的地域,负责执行居民们都知道和重视的一些工作。州之所想,就是它那块土地上的人民之所想,它要象珍视自己那样珍惜州内人民的财产、家庭、遗风、现在的工作和未来的理想。因此,往往不过是个人自私心的外延的爱国主义,只存在于州,而且几乎可以说不会及于联邦。
因此,人们的利益、习惯和感情,都趋于将真正的政治生活集中于州,而不集中于联邦。
只要考察一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各自在其职权范围内如何行使职权,便可十分容易看出两种权力的差异。
每当州政府与一个人或一群人对话时,它的语言都是明确的和命令式的。联邦政府与个人对话时也是如此,但它与一个州有交涉时,就得改用谈判的口气解释它的动机和辩解它的作法,即要讨论和商量,而不能下命令。如果两个政府在宪法规定的权限上发生争执,州政府总是敢于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并立刻采取坚定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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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联邦政府要以理喻,并求助于全国人民的良知、国家的利益和荣誉。它要伺机行事,同争执的州进行谈判,不到迫不得已,决不采取行动。乍看上去,人们可能以为掌握国家大权的是州政府,而国会只是代表一个州了。
因此,尽管建立联邦的立法者们做了种种努力,但联邦政府仍如我以前所述,从本身的性质来说是一个软弱无力的政府,比其他任何政府都需要被治者的自动支持来维护它的存在。
不难看出,联邦政府的目的,是要顺利实现各州继续联合的愿望。这个起码条件已被履行,这表明联邦政府是明智的、有力的和灵活的。当时,立法者们是要把联邦政府组织得既能象一般政府那样打击个人的反抗,又能容易战胜人们对公共决定的有意抵制,但他们没有预先想到联邦可能解体或几个州可能自愿退出联邦。
既然联邦的主权今天常与各州分享的主权发生纠纷,因而可以不难预见联邦会有支持不下去的时候。
我甚至认为,两者的斗争难保不采用激烈的形式。每逢联邦政府受到顽强的抵制时,总是联邦政府作出让步。经验已经表明:迄今为止,只要一个州坚持一项主张,并要求得到满意的答复,它没有不坚持成功的;而它要完全拒绝执行联邦的命令T J,也只好听
请看北方各州在1812年战争期间的表现。
杰斐逊1817年5月14日在致T J拉法夷特将军的信中写道:“在战争期间,东部的四个州象死人拖累活人那样,紧紧地束缚了我们的手脚。”(见康塞伊编:《杰斐逊回忆录》)。〔参看《杰斐逊文集》第15卷第115页,华盛顿,19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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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概述美国境内的三个种族的现况及其584
任它自由行动。
虽然联邦政府拥有自己的权力,但国家的现实条件却很难使它行使T K。
美国的领土辽阔,许多州相距甚远,而人口又分布在仍有一半是荒野的国土上。如果联邦政府用武力去使加盟的各州屈服,它就会陷于类似英国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所处的境地。
再说,一个政府无论多么强大,它也难以回避当初它所同意的一项原则对它的约束。
这项原则就是它必须服从公权。
联邦是根据各州的自愿原则建立的,各州在联合的时候并没有放弃自己的主权,也没有组成一个单一的和民族相同的国家。如果有一个州现在要想把自己的名字从盟约中取消,那也很难证明它不能这样做。联邦政府要想反对它,也显然没有力量和权利去制止。
为了使联邦政府容易战胜某个州对它的反抗,就必须象世界联邦制度史上常见的那样,使一个州或几个州的利益同联邦的存在紧密地联系起来。
假如联邦中有一个州要独享联邦的主要好处,或者要使它的繁荣完全依赖于联邦的存在,则显而易见,它会大力支持中央政权去迫使其他州服从。但在这时,中央政权的力量并非来自本身,而是基于一项与它的本性相反的原则。各州
美国所处的和平环境,使它没有任何借口建立常备军。一个政府没有常T K备军,就无法事先做好准备,然后利用有利时机去消除反抗,以联邦的主权去压制地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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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所以要结成联邦,只是为了从联邦中获得同等的好处;而在方才所说的那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