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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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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有句名言:“人权不是天赋的。”换句话说,那就是国民待遇也不是天赋的。那么人类之间的相互待遇是怎样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形成的?这要从每个时代、每个社会的特定环境谈起。社会间的人际待遇没有固定的格式,在每个时代和每个社会都不相同。环顾当今世界,各国的国民待遇形形色色,都是各国历史发展的结果。
  尽管如此,人类总是有些与生俱来的东西,这些东西具有普遍性,譬如爱好自由,渴望平等和尊严。实质上这是人性中好的一方面,正是这些好的基本人性被近代欧洲启蒙学者所挖掘,所发扬光大,总结成天赋人权,即人的自然权利。它区别于人的社会权利,但影响着人的社会权利。到了当代,人的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尊重。也就是说抽象的权利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具体的权利,抽象的权利更多地变为社会权利,普通法的原则得到了普遍地承认。
  由此来看,马克思、黑格尔与天赋人权学者都是正确的,前者强调了人的社会权利,即社会对人的制约和影响,让人们注意改造社会,后者发现了自然界的普遍性,人的好的本性,让人们祛恶扬善,共同追求美好。也就是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制度不合理,不符合好的人性,必须去改造去创新。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以及一批国家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使下层人民的待遇和地位获得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运动和人权运动也不断推进,各国的国民待遇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在这样几股社会潮流作用之下,到了二战之后,人类的一些共同权利和普遍待遇标准被确立起来了。这些标准符合人们追求美好的共性,它们就是联合国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各个人权国际公约,它们对世界各国人民的国民待遇提高有极大的影响。尽管对某些国家来看,这些权利的实现还不现实,但这些国际公约象大海岸边的灯塔一样,可以做为一种社会奋斗的目标和前进的目标。这就是普通法的精神。
  旧社会的中国为什么有剥削、有压迫、有欺侮?就是因为没有人权,没有保障平等权利的社会制度。说到底,剥削和压迫与政治制度有关,而不是产权制度的事。在一个政治清明、制度合理的民主法制国家,即使在经济制度上实行私有制,这个国家也不会有横行霸道、仗势欺人、残酷剥削的现象。只有在没有民主法制的封建专制特权国家里,富人和官员才会利用手中的钱财和权势为所欲为。在一个民主法制健全的体制下,即使穷人,其权利也会得到保障。
  中国今天特别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思想和文明。这是因为直到今天中国仍然残留着大量的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特权等级思想以及种种不平等思想和制度。这一章就算是一个对联合国公约的学习。让我们头脑中先注入一些陌生或说新鲜的概念。在本章里,我想围绕着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一些条款,谈谈我们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的生存权利。
  2001年2月28日,经过长达4年的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批准通过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是中国朝正式承认普遍人权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一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但对其中的自由组织工会权利条款,中国则予以保留。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社会福利和劳动就业等基本人权内容。该文件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签署了这个人权公约,经过长时间的审议后,终于在今年批准正式加入这项公约。这意味中国政府正式接纳了一些基本的国际人权标准,如公约中规定的尊重公民具有自由选择政治信仰的权利,尊重公民的结社自由权。下面就让我们简单地对这些内容做一浏览。但我还要补充一句,联合国出台这些公约都是有针对性的,正如《世界人权宣言》之所以制定,是因为世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受到了法西斯主义的祸害。人类在总结这些惨痛经验教训之后,针对发生过的事件,写出了这些维护人类权利的宣言。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这些国际间流行的普遍法则。
  2,公民的固有权利
  '1',人格尊严权。
  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序言认为,“人类家庭所有成员都拥有固有的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这种权利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条件下,才能使人类免于恐惧和匮乏。各个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仔细体验这些话,确实是至理名言。人类之所以被称为人,就是他已经有理性,有文化了,就是因为他们已经组成社会了,就是因为他们区别于动物。在这个共同生存的社会里,大家要有一些共同拥有的东西。这就是基本人性和人权,如固有的尊严和平等而不可转移的权利。在我国的宪法中,也有对尊严权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是这样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想我国宪法这一条的内容是接受了文化大革命教训之后加上去的。
  在历史上,尊严这一概念对于中国人来说比较陌生,即使讲究尊严也往往是上等人的事,小民百姓没有尊严。这种现象都是儒家伦理等级排序的结果。现在国际社会把尊严定为人人必须有的东西,这对于提升一个民族的形象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尊严是人类第一重要的事情,中国古代有“士可杀而不可辱”的信条,这句话是指那些有身份的“士”,不是指普通老百姓。但即使是老百姓也是讲究尊严的。“人要脸树要皮”。联合国公约把尊严赋予每个公民,使每个人都有尊严意识,都有自尊和被尊重以及尊重他人的意识。但尊严意识也是需要长期培养的,中国人可能要花费相当的力气来培养这种气质和习惯。回想文化大革命时期,对人搞批斗,便是没有人格尊严意识的表现。抓住人便戴高帽子游街,让人弯腰撅屁股,百般羞辱。这一传统应当说起自土地革命期间的打土豪分田地。五一节期间一天晚上看电视,就在大型音乐舞蹈史诗《东方红》中看到了这一镜头。现在看,这种做法都是不符合尊重人的固有尊严的。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犯人,也不能进行人身侮辱。象湖南常德的杀人魔头张军,被他杀害了的那些受害人家属恨不能将其千刀万剐,如果将其置之街头,可以想象他会立刻被愤怒的受害人家属撕成肉片,但法律仍将保护他的人格尊严,最多判他死刑。这就是现代法律于古代民情不一样的地方。人人都具有尊严,即使是刑事犯,也只能剥夺其政治权利,也没有听说有剥夺其人格尊严一说。人类的文明在哪里表现出来?就在这些方面。
  但是,中国人曾经度过了一个及其严重的斯文扫地、道德沦丧的时期。有一天晚上打开收音机听广播,正好朗诵的是著名文学评论家雷达先生写的纪念田汉一百周年的文章。雷达先生以他的亲眼所见叙述了田汉如何在文革中受迫害的事情。特别是讲到红卫兵批斗田汉并逼迫他下跪的情节,我不仅被震惊了。就是这样一位受人尊敬的国歌作者,居然在文革中被勒令跪下。在跪下的一刹那,不知这位后来割破血管自杀而死的田汉先生是怎样的心理。我们从小就学会唱国歌,就熟知国歌的歌词。这样一位歌词作者居然受到这种凌辱!
  在田汉跪下那一刹那,实际上是整个国家都跪了下去。国歌作者的下跪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下跪,是国歌尊严的被剥夺。连这样一位具有崇高尊严的人都跪了下去,我们这个国度里那里还有一点斯文、文明和权利!我真为有这样的国民而感到羞辱,真为有这样的同胞而感到羞辱。回忆这样的历史,实在值得好好检讨,反思!
  其实,任何人都不愿做有背自己良心的事情。但在一个历史上跪惯了的国家,在人们的意识里,下跪并不是一件多么难堪的事。因此,在那些批斗田汉命令他下跪的红卫兵眼里,这不算是什么不道德的事情。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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