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八八书城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人大办公室联络局督办。见调解不成,胡仕浩又向吉禾方提出将此案重新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并辩解说:“我们做出判决,嘉信公司会有意见,交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更好。”目的很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想把矛盾转移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他们的非法要求,吉禾公司极力反对,并严正指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一个案例不能再次发回重审。这点,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当然应该比一般人更清楚。胡法官等不甘心,再次开庭时对鉴定书内容提出质疑。公安部鉴定中心的技术人员到庭接受质证,对法官及嘉信公司刁钻的质问予以详细答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嘉禾方无法再提出异议。2005年11月14日,胡仕浩允许嘉信公司申请对本案有关证据进行鉴定。此时,此案严重超过审限已达一年,早该做出判决。吉禾公司立即提出反对嘉信公司申请鉴定的意见,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3)   
  他们还特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以前的审理中,合议庭曾明确告知了双方向合议庭提交和补交证据的时限。嘉信公司此次鉴定申请早已远远超过了合法的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若对申请鉴定意见准许,纯属知法违法。2005年12月20日,王维忠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有关法官的违法行为,分别向吉林省委书记王云坤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凤君作了书面报告。他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大连吉禾谷物有限公司与大连嘉信公司‘购房合同’违法办案依法提出质询”,并指出这是一起最高人民法院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拟在十届全国人代会四次会议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质询,希望能得到省领导的大力支持。王维忠和多位人大代表根据本案中存在的违法事实,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质询:1。在本案审理中,最高法院自始至终违法审理,明显袒护嘉信公司,何以体现“公正、效率”这一原则?2。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为什么如此惧怕嘉信公司?若是吃了人家的就吐出来,拿了人家的就交回去,向组织讲明情况。3。奉劝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要以身试法,越走越远。丢掉幻想,早日摆脱授人以柄的困境。4。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清楚,嘉信公司已犯有伪证罪、欺诈罪,当如何追究?5。本案何时做出公平、公正的终审判决,给我们一个明确答复。6。我们要求对在本案审理中违法法官给予追究。与此同时,王维忠又找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何勇副书记恳请其介入此案,对涉嫌违法违纪者给予查处,并做出严肃处理。但令他们大失所望的是,胡仕浩经精心策划,最终以单方证言作依据,还是违法做出折中判决。王维忠严厉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这么做,既堵住了嘉信公司的嘴,又使自己的腐败行为不会暴露,而使吉禾公司合法利益大大受损,告状无门。后来,在王维忠等代表的帮助下,吉禾公司又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却被该院有关领导搁置起来,不审不理不处。王维忠感慨地说:“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执法部门,更应知法守法。但为何还频频出现法院公然违法甚至犯罪的事件呢?”后来,王维忠通过深入调研发现,近年来,各地法院审判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徇私枉法、随意执法、裁判不公、执法不廉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个别基层法官把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作捞取金钱的重要手段。这些法官对案子审判的随意性很大,他们看权势看金钱不依事实根据,钻法律空子,枉法裁决。2004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代会二次会议上,王维忠特意向大会提交了一份一万多字的“制定‘监督法’的议案”。他指出,制定“监督法”的呼声,早在十多年前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就有了,这些年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也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九届全国人代会五次会议后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全国人大代表都热切期望“监督法”早日出台,其涵盖内容应该是:人大及其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新闻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检察院对公安、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他指出,在这部“监督法”中,除了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外,还应明确人大代表应该履行以下职责:在人代会开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充分利用询问和质询,对检察院和法院实施监督职能。 
  在人代会休会期间,参加由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检查和视察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一级人大常委会协调,人大代表可持证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专项视察,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对确有冤情的案例,可向当事检察院或法院提出事后跟踪建议,但不干预“两院”办案;“一府两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或对“两院”提出的事后跟踪案件,应给予认真答复。   
  监督违法执法,不惧威胁(1)   
  王维忠多次提出国家要立法保证人大代表行使权力和保护人大代表的人身安全。2004年十届全国人代会二次会议上,王维忠向大会提交了一份修改《代表法》的议案,并要求增加第43条,即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应给予法律保证。对煽动群众,围攻、威胁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应该按犯罪予以界定,并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在过去的几年中,王维忠身为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为不少遭受判决不公的当事人讨回公道:吉林省董桂秋购房合同纠纷案、马玉华租赁房屋执行案、陈志贤房屋合同纠纷案等多起冤案,都是在得到他的帮助后,案情才出现转机。王维忠说:“他们向我递交了材料并详细介绍了案情。我从大量法律文书中看出,法院工作人员确有不公正裁决和违法执行,最终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诸多问题,我就以法律为主,指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由于检察机关的介入,使这些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判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人民有冤人大代表应该给予帮助。”但是,关注每一件违法案子的过程,并非都是一帆风顺。人大代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自然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引起他们的不满。因此,出现推脱、躲避、阻挠等情况是常有的事,甚至有法官为达目的,公然教唆当事人对人大代表进行威胁、恐吓和人身攻击。2004年,王维忠因监督一宗法官违法执行的案例,遭到威胁。1995年,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向黄龙信用社(第一申请执行单位)担保为第三者贷款,吉林农安县法院将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全部固定资产查封。第四申请执行单位长春汇源信用社以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为第三者贷款担保为由将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告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以[1998]长经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判汇源信用社胜诉,于1998年将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所有固定资产两次全部查封。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对此不服,于1999年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法院审理后以[2000]长经再字第17号文撤销[1998]长经初字第500号判决,汇源信用社败诉,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接到判决结果后,汇源信用社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省高法审理后维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但汇源信用社还是不服,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01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中院[2000]长经再字第17号判决,认定汇源信用社与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抵押担保无效,并撤销[1998]年长经初字第500号判决,认定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1998年查封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所有固定资产无效。 
  汇源信用社仍不服,一再要求省高�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1)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