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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1979年-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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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
     
    取消所有制的任何垄断形式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谈到所有制时,指出并不是要用国家所有制的垄断制来代替私人资本主义的垄断制,而是提出了这样一种见解:公有制应该成为集体的财富,更确切地说,应该成为社会全体劳动者的共同财富,而且归根到底应该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财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曾指出有可能出现的公有制的形式,并提到,公有制在开始时是以工人的阶级所有制形式出现的,之后是以社会全体成员所有制的形式出现的,开始是在一国范围内,最后是在国际范围内。同时,马克思还预见到,在革命过程中,在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有可能建立国家所有制,作为工人阶级在改变生产关系方面迈出的革命的第一步。国家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目的,而是工人阶级的革命手段。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确立,是一个复杂的、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是无止境的。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的条件下,正是社会所有制关系的发展,才是这个过程的基本动力,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力量和主观力量有能力逐步取消任何形式的垄断制。
    新的联合劳动法摒弃下述观点:国家所有制的垄断之所以有必要,是因为只有国家才能对社会的发展集中地加以协调和作出规划。在联合劳动中,只有业务管理机关才能支配社会资金。联合劳动法正在消除产生任何形式的生产资料垄断制的可能性,正在把这种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把决定社会资金的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交给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
    当然,根据法令规定,作为整个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国家,将在各个方面继续发挥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在通过自治协议或社会协定不能顺利地处理由客观情况引起的利益冲突时,国家就会发挥一定的作用。
    关于社会所有制关系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首先,工人有使用社会所有制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权利,以及由此而产生工人的一系列其他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果工人自己行使与其他工人同等的权利,谁都不得使工人的这些权利受到损害。
    其次,由社会所有制关系产生一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对其他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和整个联合劳动的义务,以保证全体工人在行使自己利用社会资金从事劳动的权利(包括根据本人的劳动和按照共同规定的劳动定额获得个人消费资料)时,拥有相同的条件和同等的权利。
    此外,工人要通过自己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的收入和自治权利,对扩大的和整个社会的再生产过程实行直接的监督与指导,并获得一部分收入。
    这一切,使工人对社会的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负有责任。
     
    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制度的实质
     
    以自治为基础的联合劳动参加者与整个社会之间的这些关系的总和,就是我国社会所有制制度的实质。任何人(不管是个人、集体,还是国家机构)都不应单独地支配社会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和再生产资料,不应不认真地对待他人的平等权利而单独占有某一部分的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保证参加联合劳动的每个工人有可能实现其使用社会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权利,使每个工人在自由利用这一条件的基础上获得自己的个人收入,而这部分收入是同他现在劳动和过去劳动为社会劳动总成果所作的贡献一致的。这样的社会所有制制度,是消灭任何形式的所有制的核心和开端。因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集体的即社会的所有制,将越来越多地反映按需分配的关系,而越来越少地反映按劳分配的关系。因而社会所有制就其实质而言,将越来越不再是限制按个人需要实行个人占有的一个因素。
    在社会所有制的条件下,工人剩余劳动变动的方向已经改变。在存在着所有制的垄断制的社会,社会资金的流通,使资金不断地集中于经济或国家的上层人物手中,这种情况使剩余劳动与工人相分离,与民族相分离,并使经济与政治权力的垄断中心不断巩固,这种垄断中心越来越不受来自社会真正的监督。
    新的联合劳动法确定了这样的关系:它把整个社会资金的循环归于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指导。在任何阶段中实现的总收入,应该经常集中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因此,在社会再生产这一过程范围内取得的一切成果,都应归于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这样,就可以不断增加收入,从而为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和整个社会条件扩大物质资源。
    作为人与人之间阶级关系的因素的剩余劳动,实际上已不存在,因为工人是把它当作社会生产总价值中用他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来支配的。这种作为剩余劳动的价值,已成为收入的组成部分,成为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自己支配的社会资金的组成部分。
    因此,全部新创造的价值,又不断返回物质生产领域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同时,其中一部分根据自治协议和社会协定,根据联合劳动法中规定的义务,和在自由交换劳动的基础上,变成物质生产领域以外的各个社会活动领域的收入,以用于满足共同的社会需要,另一部分则变成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纯收入。而纯收入乃是个人消费和集体消费的源泉,也是积累的源泉。
    在联合劳动法中,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总收入或纯收入,并不是单纯被看作某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的劳动成果。这种收入是在商品生产的客观经济规律与市场的基础上和在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形成的。这就是说,较高的劳动生产率,通常会“提供”较高的收入,因而个别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与该组织工人的个人劳动量是有区别的。实际上可以说,在正常的经营条件下,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主要是根据某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现自己的收入。因此,在一些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生产单位产品所耗费的时间会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在另一些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则会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情况不仅取决于工人个人的劳动生产率及其主观意志,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有机构成和工艺的性质。因此,联合劳动法不许可把一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实现的一定量的收入,自动地用来作为个人收入量的标准,因为这样做会使不同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的收入水平之间出现很大差别。为此联合劳动法规定,原则上由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独立地决定个人收入与集体消费的数量,但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守社会规定的关于劳动数量与质量的一定标准,这些标准可以使个人收入的变动最符合下列原则: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收入。
    社会劳动的全部成果,都是集中于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地方共同体和区里。因此,一切公民都可以观察和监督社会资金的变化及其使用情况。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中,应不应该对工人实行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有的认为,物质鼓励是非道德的、非教育性的措施;有的则认为精神鼓励不过是一句空话,对工人毫无所得。实际上,这种抉择只有在这样的生产关系下才能进行:只有在工人只能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而社会资金则处于工人经济上与政治上的监督之外这样的生产关系下才能进行。在这种条件下,物质鼓励常常被归结为人们的特殊行贿,归结为为金钱而斗争和助长利己主义思想。但在另一方面,我们根据自己的经验而很好地懂得,在实践中,所谓的精神鼓励,常常变成强制手段,以实现唯意志地加以解释和编造的某种“崇高目的”和“崇高价值”。而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目的和价值或者是由国家机关,或者是由某种社会权威,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而决不是根据工人的需要与利益而决定的。
    早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初期,我们就曾强调指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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