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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通俗演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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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至三月六日,始由参议员议决办法六条,由南京临时政府,转达北方,条件列下:

(一)参议院电知袁大总统,允其在北京就职。(二)袁大总统接电后,即电参议院宣誓。(三)参议院接到宣誓之电后,即复电认为受职,并通告全国。(四)袁大总统受职后,即将拟派国务总理及国务员姓名,电知参议院,求其同意。(五)国务总理及各国务员任定后,即在南京接收临时政府交代事宜。(六)孙大总统于交代之日,始行解职。

六条款项,电发到京,老袁瞧了第一条,已是心满意足,余五条迎刃而解,没一项不承诺了。三月初十日,老袁遂遵照参议院议决办法,欢欢喜喜的在北京就临时大总统职。是日,在京旧官僚,都跄跄济济,排班谒贺。蔡专使及汪、宋二员,也不得不随班就列。鸣炮奏乐,众口欢呼,无容琐述。

礼成后,由老袁宣誓道:

民国建设造端,百凡待治,世凯深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之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达国家于安全完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凡此志愿,率履勿渝。俟召集国会,选定第一期大总统,世凯即行辞职,谨掬诚悃,誓告同胞!

宣誓已终,又将誓词电达参议院,参议院援照故例,免不得遥致颂词,并寓箴规的意思。小子有诗咏道:

几经瘏口又哓音,属望深时再进箴。

可惜肥人言惯食,盟言未必果盟心。

毕竟参议院如何致词,且从下回续叙。

…………………………

北京兵变,延及天津、保定,分明是老袁指使,彼无词拒绝南使,只得阴嗾兵变,以便借口。不然,何以南使甫至,兵变即起,不先不后,有此险象乎?迨观于帝制发生,国民数斥袁罪,谓老袁用杨度计,煽动兵变,焚劫三日,益信指使之说之不诬也。本回演述兵变,及袁、蔡等问答辞,虽未必语语是真,而描摹逼肖,深得各人口吻,殆犹苏长公所谓想当然耳。至袁计得行,南京临时政府及参议院议员,不能不尽如袁旨,老袁固踌躇满志矣。然一经后人揭出,如见肺肝,后之视袁者,亦何乐为此伎俩乎?

第九回 袁总统宣布约法 唐首辅组织阁员

却说南京参议院,既得袁世凯电誓,遂公认他为大总统,又循例致词道:

共和肇端,群治待理,仰公才望,畀以太阿。筚路蓝缕,孙公既开其先;发扬光大,我公宜善其后。四百兆同胞公意之所托,二亿里山河大命之所寄,苟有陨越,沦胥随之。况军兴以来,四民辍业,满目疮痍,六师暴露,九府匮竭,转危为安,劳公敷施。本院代表国民,尤不得不拳拳敦勉者,《临时约法》七章五十六条,伦比宪法,其守之维谨!勿逆舆情,勿邻专断,勿狎非德,勿登非才。凡我共和国五大民族,有不至诚爱戴,皇天后土,实式凭之。谨致大总统玺绶。俾公令出惟行,崇为符信,钦念哉!

先是各省代表会,组织临时政府,曾议组织法大纲,共四章二十一条,此次军事告竣,应酌量修改,较前详备。向来中国史上,并没有民主政体,可以仿行,一旦创造起来,毫无依据,只好查照外洋的共和国,做了蓝本,参互考订。目下外国共和,要算法、美两国,制度最良。法国的法制,内阁分设各部,推老成硕望的人物,做内阁总理,负全国行政上的责任,总统是没有大责任的,政法家称他为内阁制。美国的法制,内阁也由各部组成,只是没有总理,要总统自担行政上的责任,政法家称他为总统制。为一般国民输进普通法律知识。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采用美国制度,因为鄂军起义,各省联络,与美利坚十三州联合抗英,是差不多的形势,所以南京临时政府,不设内阁总理,专归总统担负责任。到了南北统一,须建为单纯的国家,美制殊不相合,乃改采法国的内阁制度,一来好集权中央,二来好翼赞元首,实欲箝制老袁,所以利用法制。大家视为良法,所以前次电约六款,已有拟派国务总理的条件。连前回条件中文亦补释明白,义不渗漏。且因袁总统就职在即,各议员协力修改,斟酌了二三十日,经两三次属草,方将全案修成,共得七章五十六条,函达老袁,老袁并无异言,此时只好承认。即于就职第二日,宣布出来。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下:(一)议决一切法律案;(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请愿;(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院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率全国陆海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命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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