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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出没的世界-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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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勾引女人者被称为梦淫妖,勾引男人者被称为女梦淫妖。一些修女们报告说,她们在一些迷迷糊糊的状态中,感觉到是在梦中与告解神父,或主教之间发生了十分相像的事情。15世纪的一位编年史家写道:“修女们第二天醒来,发现她们自己被玷污了,好像与某个男人有过性交行为。”在古代中国,也有类似的记载,但是是在闺房里,而不是在女修道院中。长老制宗教作家理查德·巴克斯特在他写的《世界精神的必然性》(1691)中认为,如此多的妇女报告有过梦淫经历,“否定这种事情是没有道理的”。

当他们被勾引时,他们感觉到男女梦淫妖就像重物压在做梦者的胸口上。无论Mare一词拉丁语意思是什么,在古英语中其意思就是梦淫妖,而nightmare原意是指压在睡眠者的胸口上,用梦来折磨他们的魔鬼。在亚大纳西的作品《圣安东尼的生活》(写于大约公元360年)中,魔鬼被描述为随意出入紧锁的房间的东西。1400年之后,法国学者吕道维克·希尼斯塔里在他的书《魔鬼》中向我们保证说魔鬼能穿墙而过。

从古代到中世纪后期,魔鬼的客观真实性几乎是毫无异议的。迈蒙尼德否认它们的真实性。但绝大多数犹太教教士都相信迪布克。在我所发现的很少的事例中甚至暗示魔鬼是内在的产物,它产生于我们的思想,曾有人问一个早期教会教父——阿巴彼门:

“魔鬼是怎样同我们争斗的?”

波门教父反问:“魔鬼同你争斗?我们自己的意志变成魔鬼,正是这些魔鬼攻击我们的。”

中世纪对梦淫妖的态度受到迈克洛比乌斯于4世纪写的《对西庇阿之梦的评论》的影响。这本书在欧洲启蒙时期之前再版多次。迈克洛比乌斯描述了“在醒时与睡去的时刻”所看见的鬼魂(phantasma)。做梦者将鬼魂“想象”为食肉动物。迈克洛比乌斯有怀疑的习惯,而在他所生活的中世纪时期,人们一般对此一无所知。

魔鬼对人的困扰开始变得日趋强烈。在这段期间,教皇的1484年通谕(英诺森八世时期)中表明:

我们听说,两性成员都不回避他们曾同邪恶的天使、梦淫妖发生过关系。

梦淫妖运用它们的魔力、咒语、迷人的妖法和魔术似的手法,窒息和扼杀,使得女性不能出生。以及产生许多其它灾难。

由于这个通逾,在整个欧洲开始出现有组织地对大量的“女巫”的迫害、拷打和处决。她们按奥古斯丁所说被认为犯有“用不道德的行为扰乱未察觉的世界”罪。尽管在通谕中用其特有的语言不偏不倚地使用了“两性成员”这个词,但受迫害的主要是少女和成年妇女。

在其后的几个世纪里出现了许多主要新教派,尽管他们与天主教会有所不同,但他们的基本观点是相同的。甚至连德西迪里厄斯·伊拉斯谟和托马斯·莫尔这样的人也相信女巫。卫理公会的创始人约翰·卫斯里说:“放弃巫术实际上就是放弃《圣经》。”名声显赫的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在其《论英国法律》(1765)一书中断言:“对巫术和魔法的可能性,而且对其事实上的存在的否认,就是对《新约全书》和《旧约全书》大量篇幅中出现的上帝这个词的断然否认。”

英诺森评论道:“我们亲爱的年轻人亨利·克雷默和詹姆斯·斯普林格已被教皇授命为对这些异教徒的邪恶进行审讯的宗教法官。”如果“被追究的令人深恶痛绝的人和穷凶极恶之人得不到惩罚”,那么,芸芸众生之灵魂将受到永远的惩罚。

教皇指示克雷默和斯普林格运用15世纪后半叶的全部理论写出一份综合分析报告。通过对《圣经》以及古代和现代学者理论的详尽的论述与引证,他们写出了《女巫惩治法》,恰当地说,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可怕的文件之一。托马斯·艾迪在其《黑暗中的蜡烛》一书中,对这个文件进行了谴责,认为它是“邪恶的学说与发明”,“可怕的谎言和不可能实现的法令”,其作用是用来“使他们无人可及的残酷行径瞒天过海”。所谓“惩治”指的是什么?无非就是说,只要你被控犯有从事巫术活动,你就是巫师。证实指控有效性的可靠手段就是拷打。被告没有任何权利。被指控有罪的人也没有任何辩解的机会。人们从不考虑控告可能是出于某种邪恶的目的,比如,嫉妒、报复或者出于法官经常没收被指控有罪人的财产,中饱私囊的贪婪。这个为打手们准备的技术手册还阐述了在处死女巫的程序之前将魔鬼从她们身体内驱除出去的适用的拷打方法。只要一纸《惩治法》在手,教皇的为惩治女巫所付出的努力就得到了保证,宗教法庭审判官一夜之间遍及整个欧洲。

惩治女巫的行动很快就变成了费用巨大的骗局。由被控告者及其亲属承担调查、审判和执行刑罚所需要的全部费用,除此而外,还有雇佣私人侦探跟踪调查女巫、请看守喝酒、宴请她的法官、派人到另一个城市去邀请更富经验的打手、购买柴火、焦油和绞索等各种费用。每判决一个女巫火刑处死,就要给参加惩治活动的成员一笔奖金。如果被定罪女巫有财产,那么,这些财产就由教会和政府瓜分。这种惩罚女巫的做法在法律和道德上都得到认可时,出现大量的杀人犯和窃贼的案件就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了。当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出现为其服务时,他们的注意力就从贫穷的女巫和老太婆身上转移到中产阶级和富有的男人和女人身上。

越多的人在拷打下被迫承认从事巫术活动,将整个事情按一种纯粹的脱离实际的幻想继续进行下去就越发困难。当每个“女巫”被屈打成招,被迫将别人也拉下水时,女巫的人数就飞速增长。这些确立了的“魔鬼仍然活着的可怕证据”在后来美国的塞勒姆女巫审判案中被再次使用。在轻信的时代里,最不可靠的证据也会被认真而谨慎地接受。这造成了数以万计的女巫们在“安息日”时集中在法国广场。她们中的1.2万人逃往纽芬兰,逃亡的人群使得天色苍茫,黑暗凄凄。《圣经》劝告我们:“你们不应伤害女巫,让她们好好地生活。”大批的妇女被烧死。当拷打工具被神父第一次赞美后,最可怕的刑罚便经常应用到年老的或年轻的被告者身上。英诺森死于1492年,在他实际上已经死后,人们还尝试用输血的方法(导致三名男孩死亡)和吸吮一位正抚育孩子的母亲的乳汁以保住他的命,未果。他的情妇和孩子悲痛欲绝。

在英国,女巫发现者,也称“监视者”,很容易找到工作,他们将一个女孩或妇女抓住并被法庭处死,就可以收受一笔可观的奖金。没有人警告他们在控告别人时应该注重证据。一般他们只是根据“魔鬼记号”——疤痕、胎记或症——来判断是否是女巫,当他们用针扎入妇女的肉体时,既不受伤又不流血,这时就可以判断她是女巫。

他们使用巧妙的手法经常使人看起来好像针深深地刺入女巫的肉体。当没有什么明显伤痕出现时,他们就会说,“看不见的标志”就足够了。在绞刑架上,一个17世纪中叶的监视者“承认他曾用这种方法害死过220多个的英格兰和苏格兰妇女,每害死一个得到20先令。”

在女巫审判中,能减刑的证据和被告证词无人理睬。在任何一个案件中,几乎不可能有女巫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得到提供。对证据的规定有与众不同的特点。比如,在不止一个案子中,丈夫证明妻子被指控为在女巫的安息日与魔鬼嬉戏玩耍的时候,正睡在自己的身旁。但是大主教耐心地解释说,那时这个丈夫怀中搂抱的不是他的妻子,而是魔鬼。丈夫们从未想象过他们的感知力是否能超过撒旦魔力。漂亮的年轻妇女只得被抛入火海。

有这样一种人,他们有很强的性欲而又厌恶女性——这种人更有可能出现在性欲压制、男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在这种社会里,宗教法官一般是从保持独身生活的神父阶层中选拔出来的。审判时,主要注意力都集中在被怀疑是女巫的被告与魔鬼或妖魔性交时性高潮的持续时间和出现的次数(尽管奥古斯丁已确定“我们不能把魔鬼叫做私通者”),以及魔鬼的“成员”的本质(所有描述都说是“冷酷”)上去了。根据卢道维克·辛尼斯特拉里1700年的书中的描述,“魔鬼的标志一般在胸部或阴部”。结果,被指控为女巫者阴毛被剃掉,并由特别安排的男法官来仔细检查其阴部。在杀害20岁的阿卡迪亚姑娘琼的过程中,当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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