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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文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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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公私合营企业过去对四项费用、企业奖励基金、超计划利润分成等等没有像国营企业那样的规定,而且公私合营企业中以中小企业为多,因此在实行企业的利润分成的时候,应该对公私合营企业的分成基数和分成办法,进行专门研究,定出适宜的办法。

  企业在使用分成所得的时候,必须把其中的大部分用于生产事业方面,同时,适当地照顾到职工福利方面。

  取消现行的某些不合理的规定,例如大修理不准“变形”、“增值”(注「大修理不准“变形”——指所维修的固定资产不能改变原样。大修理不准“增值”指所维修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不能提高。——第94页。」)等规定。企业的事业费在保证完成计划的条件下,可以由企业在事业费总额内的项目之间调剂使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上级规定的权限内,可以由企业增减或者报废。

  三、改进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除企业主管负责人员(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等)、主要技术人员以外,其他一切职工均由企业负责管理。

  企业有权在不增加职工总数的条件下,自行调整机构和人员。

  *注「这是陈云同志为国务院起草的文件,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六十一次会议通过,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原则批准,自一九五八年起施行。本文原载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人民日报》。」

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商业机构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决定。当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行政机构合并设置的时候,在财务上可以不实行原来各系统的独立核算,而实行统一核算;但是,在业务方针政策上仍旧分别接受原来所属主管商业部门的指导。地方商业行政机构和企业管理机构,原则上实行合并。例如,把各商业机构改变为行政与企业管理合一的组织形式,取消地方上原有的商业专业公司,合并到商业行政机构内。有些大城市或某些地区,经过研究认为不能合并的,也可以不合并。

  第二,中央各商业部门设在生产集中的城市或者口岸的采购供应站(一级批发站、大型冷藏库、仓库),实行以中央各商业部门领导为主、地方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行政机构设置的采购供应站(二级批发站),实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业行政机构领导为主、所在地政府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

  第三,中央各商业部门所属加工企业,除了某些大型企业,地方认为管理有困难的以外,其余全部移交给地方,由地方商业部门直接管理。这些下放的加工企业,有关生产任务的规定、产品的规格标准、生产设备能力的调整和加工工缴费用(注「加工工缴费用——是企业以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品时所付给的费用。工缴费一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税金。——第96页。」)的规定,仍旧由中央各商业部门统一管理,以便平衡全国生产。

  第四,商业计划指标,国务院每年只颁发四个指标,即:(一)收购计划,(二)销售计划,(三)职工总数,(四)利润指标。同时,允许地方在收购计划和销售计划总额的执行中,有百分之五的或上或下的机动幅度。但是,对于中央各商业部门控制的计划商品的数字的变动,必须经过中央各主管商业部门的批准。对于地方工业生产的超计划的产品,如果要求商业部门收购的时候,经过上级主管商业部门的批准,可以超计划收购。对于全国计划收购的粮食、油脂、棉花的购销数字的变动,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先行变动,再报国务院备案。今后对利润指标拟逐渐只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不再下达到各基层企业,以免基层商店为了勉强完成利润指标而作违反商业政策的活动。但是,中央各商业部门应该规定办法,保证各基层企业的利润不能自行降低。因为利润指标只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不再下达到基层企业的这样一种措施是一项重大的变动,不宜在全国立即全部实行,必须由中央各商业部门先在一两个省、区内试行,试行有效后,再行推广。

  第五,中央各商业部门的企业利润,实行与地方全额分成。粮食经营和对外贸易的外销部分的利润,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参与分成,但是对外贸易的内销部分仍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成。供销合作社仍旧实行社员分红、提取公积金和其他基金的办法。现在归地方收入的饮食、服务性行业的利润,仍归地方不变。除了上述几项以外,中央各商业部门的企业利润,都和地方实行二八分成,就是以利润中的百分之二十归地方,百分之八十归中央。

  为了生产救灾而要商业部门进行有亏损的收购或者销售的时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责成地方商业部门办理,如有亏损,可列入企业亏损,由商业利润抵补。

  第六,商品价格管理的分工。在农、副产品方面,凡是属于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由中央各商业部门统一规定,但是在非主要产区则委托地方政府根据中央各商业部门规定的价格水平来管理。统一收购的废铜、废锡、废钢铁的收购价格也照此办理。对第三类物资(注「参见本书《解决猪肉和其他副食品供应紧张的办法》一文(第24—27页)。——第61、97、196页。」)的价格和由地方确定为本地统一收购的物资的价格,由地方政府管理,但是应该参照中央各商业部门掌握的价格水平,并且每年由中央规定一次价格升降的幅度。在工业品方面,国家经济委员会统一调拨的物资的收购价格,或者各工业部所管的统一分配的物资的收购价格,都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办理。除此以外,所有其他工业品的收购价格,按照中央各商业部门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工业品在市场的销售价格,主要市场和主要商品由中央各商业部门规定价格,次要市场和次要商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各商业部门规定的订价原则自行订价,并且注意同毗邻地区协商。中央和地方设立统一的各级物价管理机构,中央每年召开物价会议一次,制定全年的物价水平。

  第七,实行外汇分成。为了鼓励地方积极完成国家的出口计划和争取若干工农业产品超额出口,中央将所得外汇,分别给地方一定比例的提成。办法另行通知。

  *注「这是陈云同志为国务院起草的文件,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六十一次会议通过,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原则批准,自一九五八年起施行。本文原载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人民日报》。」

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八日)

  为了划定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范围,确定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使地方有一定数量的机动财力来安排自己特殊的支出,进一步发挥组织收入、节约支出的积极性,以推动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对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现作如下规定。

  地方财政收入,一般分为下列三种:

  一、地方固定收入。原有地方企业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原已划给地方的七种税收(印花税(注「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之凭证,须按税则和税率贴政府发售的印花税票。一九五八年九月,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参见本书注注「一九五八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了《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当时工商税收中的四个主要税种: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一九七二年三月三十日,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并颁发了《工商税条例(草例)》。——第100页。」。——第99页。」)、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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