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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对于“三反”(注「“三反”指一九五一年十二月至一九五二年十月在国家机关、部队和国营企业等单位开展的“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第158、170、195、200、248、292页。」)、“五反”(注「“五反”指一九五二年在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中开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第168、195、201、248、292、303页。」)以后市场交易暂时呆滞所造成的私商困难,中央曾采取调整商业的办法给予解决。中央《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注「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指示提出,在国营经济和合作社巩固了主要阵地的前提之下,应容许私人资本经营零售业务和贩运业务。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措施。主要是:一、调整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日用品批零差价一般扩大到百分之十至十八。二、划分公私间的经营范围。国营商业在大城市的零售店,要加以缩减;县镇的国营商店要适当地收缩零售业务,多做批发;城市国营商店和合作社要减少次要商品的经营;农村供销合作社所要收购的,应是粮食、主要经济作物和若干种主要出口物资,其他的次要土产,应让给私商经营。对于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的收购,也保留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私商经营。在零售方面,全国公私商业的比重,仍按一九五二年六月中央财政会议所规定的百分之二十五和七十五的比例。到一九五四年七月,由于情况的变化,上述措施停止采用。参见本书《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一文(第246—254页)。——第196、249页。」)规定:放宽当时过紧的批零差价,减少公营商业的零售点和零售品种,使私营零售商能够维持营业;放宽地区差价,让出公营商业经营的某些商品品种,使私营批发商能够继续贩运。这些办法,在当时是必要的和正确的。但是,目前市场上许多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已经出现,为了稳定市场,国家再不能把已经掌握的工业和农业产品的主要货源让给私营批发商;目前批零差价的幅度,除某些商品尚需调整外,大部分是适当的;同时由于今后一个长时期内,计划供应的商品种类还要增加,公营商业的零售点和零售品种亦无法减少;所以,一九五二年为调整商业所采取的那些办法已经不能适合目前的情况,不能再度采用。目前正确的方针,必须是充分利用市场关系变化和改组的有利条件,对私营商业积极地稳步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和前进一行、安排一行的办法,把现存的私营小批发商和私营零售商逐步改造成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商业。
必须指出,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件非常艰巨的工作,它将受到私商各种各样的抵抗。在整个改造过程中,我们和他们之间的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将是很复杂很尖锐的。现在,批发环节上逐步排挤私营批发商的任务,虽然基本上已经得到了解决,但对他们的人员的安排和资金的处理,仍需进行妥当和切实的工作,才能巩固已得的胜利。今后,更为复杂更为困难的问题,是改造私营零售商,这不仅是因为他们的数量很大,而且是因为他们和小资产阶级的自发势力还有着广泛的联系。要把他们逐步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不经过适当的斗争是不行的。即使在把他们改造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的零售商以后,在如何继续改造他们的经营管理,如何合理划分供应网,如何防止他们掺杂掺假,反对他们制造黑市,以及如何严格监督他们遵守代销和经销的各种规章制度等等方面,都是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经常的斗争的。我们将来还要把私营零售商从业人员的大部分逐步改造成为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职员,所以对他们必须系统地进行教育训练和思想改造的工作。
四、根据上述情况,对私营商业的改造和安排,特做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对私营批发商。以零售为主而兼营批发的,一般的转为零售商。专营的批发商或以批发为主而兼营零售的,其中凡能继续经营者,让其继续经营;凡为国营商业所需要者,可以为国营商业代理批发业务;凡能转业者,辅导其转业;经过上述办法仍无法安置者,其职工连同资方代理人可经过训练,由国营商业录用。其职工已由国营商业录用的私营批发商,原有资金应受工商行政机关指导,使用于有益事业。资方实职从业人员,除能自找职业或年老而可维持生活者外,要求参加工作者,只要没有政治问题,经过训练后,可由国营企业陆续吸收,分别安置于没有机密性的商业、粮食、银行和合作社等门市营业单位,以便进行改造。
第二,对城乡私营零售商。除一部分必须和可能转业的以外,一般的应逐步地把他们改造成为合作商店或国家资本主义的零售商。国营商业应该采取分配货源、搭配热门货、调整批零差价、逐步统一公私售价等办法,保持私营零售商一定的营业额,使他们能够维持生活。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对某些商品的经营比重,在零售方面,可以作适当的退让,但必须保持足以稳定市场的营业额,防止不适当的过多的退让。国营商业在批销商品时,应该对当地同一行业的全体座商和摊贩同时安排,但不要过多地给摊贩批销商品,以免挤掉了座商。对全部摊贩的改造,是一项更加复杂的工作,只能在处理了座商之后,才能作全盘处理。各地除经营粮食和食油的私营零售商已经采取代销形式和经销形式,改造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的零售商外,今年下半年各大、中城市中,应再选择一个或两个行业,同样采取代销形式和经销形式,把私营零售商改造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的零售商。应把这些改造私营零售商的办法,向社会宣布,以安定各业私营零售商的经营情绪。在县城和集镇上改造私营零售商的工作,可以首先选择适当行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根据目前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城乡经营范围上的不同情况,两者对私营零售商的改造和安排应做如下分工:大、中城市私营零售商的改造,由国营商业负责;集镇私营零售商的改造,由合作社负责;一般小县城私营零售商的改造,哪些由国营商业负责,哪些由合作社商业负责,或者由双方共同负责,应由省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合作社商业在安排私商中如遇困难时,国营商业应大力给以帮助。
第三,对私营进出口商。基本上应按照对私营批发商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国营对外贸易机关应尽量采取联营、经销、代进、代出等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对私营进出口商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使他们能在国营对外贸易机关的领导和管制之下,发挥其对资本主义国家进出口贸易的应有的积极作用。
第四,为了畅通城乡交流,活跃初级市场,各地应根据情况采取如下的具体措施:(一)广泛建立国家领导的没有私营粮商参加的粮食交易市场。(二)举行初级市场的物资交流会。(三)组织货郎担子为合作社代购代销。(四)为解除互相封锁,取消某些乡、镇人民政府所规定的不适当的市场管理办法。(五)对一般小土产,可以组织公私联购,或由合作社统一收购后按比例批给私商。
第五,为着缓和私营零售商营业额下降的趋势,在一九五四年旺季到来以前,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零售营业额,一般地应停止在目前的水平。个别地区和个别行业的公营零售额,则可以有进有退,但在前进时,对该地区该行业的私商仍须根据上述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分工的原则,分别加以安排。
五、为着适应目前市场情况的变化和切实执行改造私营商业的政策,全国市场的领导必须统一,全国商业工作的步调必须一致。为此:
第一,中央商业部应该成为全国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和私营商业的统一领导机关,负责制定商业各部门和各地区商品流转的主要计划,掌握公私经营比重,确定商品价格方案。
第二,城乡市场根据国营商业及合作社商业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