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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政府对公私经济关系的基本政策,《共同纲领》第二十六条写得很明白,很妥切。即:“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所谓公私关系是包括五种社会经济成分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今天我不准备详细说明这些关系的一切问题,只说明现在必须而且可能解决的一些问题。
我们认为,为使公私关系取得一定的协调,减轻目前在我国经济的历史转折点所发生的困难,人民政府应该采取如下的各项措施。
(甲)在工业方面
一、只要有可能,即由政府和国营企业委托私营工厂加工及向私营工厂订货。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将统一组织各国营企业和机关部队所需要的加工订货的订单,希望做到一年分两次把这些订单分配给公私工厂,订立合同,以便公私工厂能够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二、政府收购一部分农产品,并给目前还难出口但是可能争取出口的工业品以便利条件,借以扩大工业品在国内外的市场。
三、联合公私力量,组织工业资金的周转。
四、号召私营企业改善经营方法,改善劳资关系,共同克服企业中的困难。
五、为了调整公私企业的关系,政府准备有步骤地把国营企业以外各机关、各部队、各团体分散经营的生产事业统一起来,并加以调整,使之与私人企业、手工业和农民副业相协调而不相冲突。
六、随时公告全国,哪些产业部门的生产暂时已经过剩,或已达饱和点,使人们知所趋避,减少盲目从事的弊害。
七、有重点地举办失业救济,尽量把失业者组织起来参加国家公共工程,例如兴修水利、修建市政工程等。
(乙)在商业方面
一、《共同纲领》第三十七条规定:“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这里要求政府依照经济情况,随时规定一个适当的价格政策,即是要把批发价与零售价、地区与地区间的差价,保持一种适当距离。这种距离的限度,要使零售商人和远地商人有适当的利益可图,促使商业畅通,便利于恢复和发展生产。
二、国营贸易机关所设的零售店和百货公司,其数量以能够稳定零售市场价格、制止投机商人扰乱市场为限度。零售店只卖粮食、煤炭、纱布(注「纱布——指棉纱和棉布。——第2、12、30、33、54、85、95、105、111、117、125、136、145、168、193、207、227、284、340页。」)、食油、食盐、石油六种人民日用必需品。国营批发公司的责任在于回笼货币,稳定批发价格。
三、农产品有无销路和销得快慢,是一件有关民生的大事。目前国营贸易机关的收购范围,还只能是主要农产品、外销物资及主要农业副产品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必须鼓励合作社和私商收购。
四、必须维持农产品的适当价格,保护农民正当的生产利益,但又必须照顾销路和运销利润,以使农产品畅销,方于农民有利。
五、为了加速城乡物资交流,使农民与城市人民都受其益,地方人民政府对于私商的运销手续及运输条件,应给以充分的便利,并在税收政策和税收手续上给以适当的照顾。
(丙)在金融业方面
目前可以说的是这样一点,即国家银行继续赞助公私行庄联合贷款,并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扩大其业务。
(丁)在工商界组织方面
为了调整公私企业关系,随时协商有关问题,公营和私营工商业以合组同业公会(注「同业公会——是工商业者所建立的地区性的同行业组织。在旧中国,多为同业内大户或封建把头操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改组,成为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的专业性组织。——第106、151、291、315页。」)和工商业联合会(注「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各类工商业者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一九五二年八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规定,工商业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领导工商业者遵守《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指导私营工商业者在国家总的经济计划下,发展生产,改善经营;代表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向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并与工会协商有关劳资关系等问题,组织工商业者进行学习、改造思想和参加各种爱国运动。工商联的组织,依照行政区域,在全国、省、市(县)分别建立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一一第106、124、147、290、304、315、329页。」)为适宜。
上述各方面措施,有些已开始实行,有些正准备实行。其中,关于工业方面的第一个措施,即由政府和国营企业委托私营工厂加工及向私营工厂订货,不论是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或对于私营工业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关于此项措施,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两项办法。
第一,委托私营工厂加工或向私营工厂订货时,加工费或货价的成本计算,不应该依照各个工厂生产技术的高低来计算,而应该依照同一地区一般工厂在合理经营条件之下的中等标准来计算。这种加工费或货价的标准,同样适用于公营工厂。对于某些产品的加工或订货,如果政府和国营企业方面并非为了自已的需要,只是为了维持私营工厂的生产不使停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轻政府和国营企业的负担,私营工厂的加工费和货价的计算,应该低于一般正常的加工费和货价。但是,所有加工订货的价格和交货条件,均需双方同意,成交与否,悉听自愿。
第二,为使加工订货的订单适当分配于各公私工厂,凡属政府和各国营企业的加工订货单,均需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工商局的经管分配,并需由当地的工商联、总工会、同业公会、产业工会协助进行,保证履行合同,按时、按量、按质实行货款两清。
我们相信,上述各方面的措施如能顺利执行,对于全国工商业渡过目前的困难,是能有所帮助的。
此外,有些人提议由政府制订投资条例或公司法,我们认为有此必要,现正在起草中。
关于调整公私经济关系的问题,现在我要说的就是这些
关于调整税收
从今年三月统一全国财经工作以来,国家财政出现了收支接近平衡的新局面。由于三、四、五这三个月的财政收支接近平衡,财政赤字不大,增发的钞票很少,也就取得了金融物价的稳定。但是,我们的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在征收农业税、征收工商业税(注「工商税——即工商业税,是一九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确定的一个税种。政务院同时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一九五八年九月推行工商统一税后,所得税部分独立为工商所得税,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第49、65、96、107、178页。」)和发行公债等项工作方面,都出现了一些偏差,发生了一些毛病。人民对于这些偏差和毛病,已经表示了他们的不满意。我们必须改正这些偏差和毛病,例如征收公粮的工作,在地区上和在负担面上有畸轻畸重的现象,负担面太窄,使得一部分人负担过重。城市税收方面,同样有畸轻畸重的情况,也有逃税漏税的情况。税目太多,有的重复,有的不明确。计税方法和估价不统一,许多手续繁杂。这些偏差,主要应由上面负责,即应由财经主管机关负责,而不应责备税务工作人员。
人民政府的税务人员一般地是尽了职的,他们受命要把应征税额全部征起以保证国家财政的需要,没有他们的努力,是不能完成这个艰巨任务的。这不应该叫他们为“贪功”,而应该说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