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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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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民族的各种意见,是从它的体制里诞生出来的。虽然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得以诞生的却是立法。

    立法工作薄弱的时候,风尚也就退化;而这时候,监察官的判断也并不能做出法律的力量所不曾做出过的事情。

    由此可见,监察官制也许对于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是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①。你可以乘着法律力量旺盛的时候设置监察官;然而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防范公共意见的腐化,以贤明的措施来保持它们的正确性,有时候甚至于在它们尚未确定的时候就把它们固定下来,——监察官制就是这样来维系风尚的。决斗时要带副手的习惯,在法兰西王国中曾经举国若狂地盛极一时,但它只是由国王一纸诏书里寥寥的这样几个字就被废除了的:“至于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们。”这一判断预见了公共的判断,所以一下子便决定了公共的判断。然而当同样的诏书想要宣布,举行决斗也是一种怯懦,——这本来是十分正确的,但

    ①可参看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8章。——译注

…… 194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191

    却违反了一般人的意见,——公众便对这种决定加以嘲笑;因为对这件事,公共的判断早已经形成了①。

    我已经在别处②说过,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服于强制力的,所以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丝毫强制力③的痕迹。对于罗马人是以怎样的艺术——而且拉西第蒙人④还要更加高明地——在运用这种已经被近代人所全然丧失了的能力,我们是无论怎样赞扬都不可能过份的。

    有一个道德败坏的人,曾在斯巴达的议会里提出了一条好建议,监察委员们置之不理,却让另一个有德行的公民来提出同样的建议⑤。

    这对后者是怎样的荣誉,而对前者又是怎样的侮辱啊;同时又对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未加以赞扬,也

    ①卢梭《致达朗贝先生书》:“如果政府可能对道德施加重大影响的话,那只能是最初的宪法;一旦道德已经被政府所决定之后,不仅政府再也不能改变道德,……而且政府甚至于很难维持道德来抵抗那些不可避免的、破坏道德的意外事件和那些会改变道德的自然倾向。”——译注②我在本章中只不过是提出我在《致达朗贝先生书》中已经详细论述过的意见。

    ③《致达朗贝先生书》:“强力对于人的精神是无能为力的,……决不要有奖赏,决不要有体罚,决不要有监狱,决不要有逮捕,决不要有武装警备,……没有什么比公共的判断是更加独立于至高无上的权力之外的了。

    想使强力和法律插足于人们的偏见,想以暴力来改变人们的荣誉观念,那只会有损于国君的威望,并引起人们对于那些超越了自己权限的法律的憎恨。“——译注④拉西第蒙人(Lacédémonien)即斯巴达人。斯巴达位于希腊半岛南部的拉西第蒙。——译注⑤事见普鲁塔克《拉西第蒙人嘉言录》第69节,蒙台涅(Montaigne)

    《文集》第2卷,第31章转引。——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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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第 四 卷

    未加以谴责。有几个萨摩岛①的醉汉玷污了监察委员的席位,第二天就有明令允许萨摩人可以下流。这样的一种惩罚,要比真正的惩罚来得更严厉。

    当斯巴达已经宣布了什么是正直、什么不是正直的时候,全希腊却没有请教他们的判断。

    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②

    起初,人类除了神祇之外并没有别的国王,除了神权政体之外就没有别的政府。他们所做的,正是卡里古拉的想法③;而在当时,他们的想法是对的。必须经过一个长时期的感情上与思想上的变化之后,人们才会决定以自己的同类作

    ①他们是来自另一个小岛的,但我国语言的纤弱,不允许我指出它的名字来。①①萨摩岛(Samos)位于爱琴海中。

    此处所谓“我国语言的纤弱,不允许我指出它的名字来”

    ,据裴狄坦(Petitian)解说如下:卢梭这里所论述的,都取材于普鲁塔克《拉西第蒙人嘉言录》一书。按普鲁塔克的记载,这件事是Chio的居民干的;卢梭之所以避免提及这个名字,是因为他不愿意在一个严肃的题目上引用一个不大好听的声音。——译注②本章原不在作者的计划之内,是全书完稿以后于1761年夏季或秋季又补写的一章;出版前作者又做了很大的改动。本章底稿是以很潦草的字体写在“论立法者”一章草稿后面的。但是《日内瓦手稿》中有这一章,《山中书简》第一书中也发挥过本章中的思想;所以本章的主要思想并不是匆促提出的。

    《日内瓦手稿》中曾有过这样的话:“人们进入政治社会之后,就要靠宗教来维持。

    没有宗教,一个民族就不会、也不可能长久存在。“——译注③见本书第1卷,第2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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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391

    为自己的主人,并且还自诩这样做会有好处①。

    每一个政治社会的头上都奉有一个神;仅凭这一点就可以知道,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两个彼此相异的而且差不多总是在敌对着的民族,是不可能长期拥戴同一个主人的。

    两支交战的军队是不会服从同一个首领的。这样,民族的区分就造成了多神的局面,并且由此就产生了神学上的与政治上的不宽容;我们下面就要谈到,这两种不宽容本来是一回事。

    希腊人曾抱有一种幻想,要在野蛮民族中去寻找他们自己的神;这种幻想来源于他们所抱有的另一种幻念,即要把他们自己看成是这些野蛮民族的天然的主人。可是在我们今天,居然还把各个不同民族的神混为一谈,那就未免渊博得荒谬可笑了:竟仿佛莫洛克、萨土林、克罗诺②可以是同一个神,竟仿佛腓尼基人的巴尔、希腊人的宙斯和拉丁人的周彼得③可以是同一个神,竟仿佛这些各有着不同名字的虚幻的神明至今还可以有着某些共同之点似的!

    如果有人问,何以在异教时代④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宗教崇拜和它自己的神祇,却从来不曾有过宗教战争呢?我

    ①本章开头一段原作:“一旦人们进入政治社会而生活时,他们就必须有一个宗教,把自己维系在其中。没有一个民族曾经是,或者将会是没有宗教而持续下去的。假如它不曾被赋予一个宗教,它也会为自己制造出一个宗教来,否则它很快就会灭亡。”——译注②莫洛克(Moloch)为古腓尼基人的火神;萨土林(Saturn)为古罗马人的农神;克罗诺(Chronos)为古希腊人的岁时神。——译注③巴尔(Bal,Bel或Belus)为古腓尼基人的最高神;宙斯(Zeus)为古希腊人的最高神;周彼得(Jupiter)为古罗马人的最高神。——译注④异教时代指基督教以前的时代。——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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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1第 四 卷

    的回答是,唯其是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宗教崇拜以及它自己的政府,所以这些国家根本就不区别它们的神祇与法律了。政治的战争也就是神学的战争;每个神的领域可以说是都被民族的界限所固定了下来。一个民族的神对于其他的民族并没有任何权利①。

    异教徒的神绝不是嫉妒的神,他们彼此间互相划分了整个世界②;就连摩西以及希伯来人在谈到以色列的神的时候,有时也是采取这种观念的。的确,他们把那个被流放的、注定了要毁灭的、并且那块土地还应该由他们来占领的民族——即迦南人——的神,是视同无物的;然而请看他们是怎样在谈到那些抵御了他们进攻的相邻民族的神明的吧。耶弗他③向亚扪人说④:“属于你们的神基抹的所有,难道不是合法地算作你们的吗?我们也同样有资格占有我们的神所征服而获得的土地”。

    ⑤在我看来,这里正是很好

    ①古代异教城邦不承认它自己的神可以保护异邦人,也不允许它自己的神被异邦人所崇拜;神殿只对本国的公民开放。——译注②此处初稿尚有如下字样:“并且随后是无忧无虑地划分了全人类。”——译注③耶弗他(Jephté,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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