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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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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异。司马光主逸、瑗之说,范镇主房庶之说,往反争议,卒不能以相一。其往返书牍,具光《传家集》中。而镇所作《东斋记事》,亦略存其概。
  大抵逸、瑗以为黄钟之管积八百一十分,容一千二百黍。又以《九章》圜田算法计之,黄钟管每长一分,积九分,容十三黍三分黍之一,空径三分四釐六毫,围十分三釐八毫。围径用径三围九古率,而改围九分为九方分,别迁就之术也。司马光曰:“古律已亡,非黍无以见度,非度无以见律。律不生於度与黍,将何从生?非谓太古以来律必生於度也。特以近世古律不存,故返从度法求之耳。”其论最明。范镇讥其以度起律,诚为过当。然镇以秬、黍、律、尺、龠、鬴、斛、算数、权衡、钟声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后为得,亦不为无见也。以律起度,与以度起律,源流本无异同,而二家算术不精。逸、瑗等得之於横黍,而失之於围径,又以大黍累尺,小黍实管,自相乖反。房庶以千二百黍实之管中,随其长短,断之以为九寸之管,取三分以度空径,则空径不生於黍,而别有一物为度以起分,竟不必实黍於管。亦未见其为通论也。是书上卷具载律吕、黍尺、四量、权衡之法,皆以横黍起度,故乐声失之於高。中、下二卷考定钟磬、晋鼓及三牲鼎、鸾刀制度,则精核可取云。
  △《乐书》·二百卷(福建巡抚采进本)
  宋陈旸撰。旸字晋之,闽清人。绍圣中登制科,官礼部侍郎。事迹具《宋史》本传。此书乃建中靖国间旸为秘书省正字时所进。自第一卷至九十五卷,引三《礼》、《诗》、《书》、《春秋》、《周易》、《孝经》、《论语》、《孟子》之言,各为之训义。其第九十六卷至二百卷,则专论律吕本义、乐器、乐章及五礼之用乐者,为《乐图论》。引据浩博,辨论亦极精审。视其兄祥道《礼书》,殆相伯仲。第《礼书》所载,只详於三代器数,是书则又推及律吕本原及后世雅俗诸部。故陈振孙《书录解题》谓《乐书》博则博矣,未能免於芜秽也。然旸书包括历代,总述前闻,既欲备悉源流,自不得不兼陈正变。使振孙操笔而修史,将举古来秕政乱法一切删之不载乎?此南宋人迂谬之见,不足据也。其中惟辨“二变”、“四清”二条,实为纰缪。自古论“四清”者,以民臣相避以为尊卑立说,本属附会。旸则曰:“黄钟至夹钟四清声,以附正声之次。”其意盖谓夷则至应钟四宫而设。既谓黄钟至夹钟为清,又谓为夷则至应钟而设,是两“四清”
  也。不知每一均必具五声,夷则一均以夷、南、无、应为次,而阙角声,必须黄钟清为角。南吕一均以南、无、应为次,而阙羽、角二声,必须黄清为羽、大清为角。以调而论,则谓夷、南、无、应四律,以声而言,则为黄、大、太、夹四清,非有二也。其不用正声而用清声者,乐之高下以渐,无骤高骤下之理。以夷则一均言之,如用夷、南、无、应四正律,则其声以次而高。而忽用黄钟正律,虽同在一均,而高下不协,故必以黄清协之也。旸引李照十二钟之说,殊为舛误。
  又论“二变”曰:“五声者,乐之拇指也。二变者,五声之骈枝也。五声可益为七音,则五星、五行、五常亦可益而七之乎?二变之说始於尚书,而蔓衍於《左传》、《国语》、《书传》、《汉志》。是不知《书》之‘在治忽’,有‘五声’
  而无‘七始’。《国语》之‘七同’,有四宫而无徵也。《左氏》为七音之说,盖八音耳。八音以土为主,而七音非土不和。故《书》之《益稷》、《礼》之《乐记》,其言八者皆虚其一,犹大衍虚其一也”云云。不知“二变”之生,由於高下之次。蔡元定相去二律则音节远之说最有根据。若不究其理之所由然,而但以数相较,则七较之五而多其二者,将十二较之五而亦多其七,是音不得有其七,而律亦不得有其十二乎?且“五声”、“二变”,有管律弦度之不同。半太蔟与正黄钟应,半夹钟与正大吕应。此理尤为旸所不知也。至以七音为八音虚土而言,尤为牵强矣。又其释《周官》三宫之乐,以圜、黄、太、姑为宫之旋而在天者,故其合别而为四。函、太、姑、南为宫之旋而在地者,故其合降而为三。
  黄、大、太、应为宫之旋而在人者,故其合降而为二。若然,则天宫用八律,地宫用六律,人宫用四律,以多少为差别也。而圜丘乐六变,方丘乐八变,宗庙乐九变,又何以解耶?凡此之类,皆不可据为典要。然唐以来乐书无传,北宋乐书惟《皇祐新乐图记》及此书存耳。遗文绪论,条理可徵,又安可以一眚废耶?
  △《律吕新书》·二卷(编修李潢家藏本)
  宋蔡元定撰。元定字季通,建阳人。庆元中坐党禁,流道州卒。事迹具《宋史·道学传》。朱子称其律书法度甚精,近世诸儒皆莫能及。又云:“季通理会乐律,大段有心力,看得许多书。”及为是书作《序》,又曰:“黄钟围径之数,则汉斛之积分可考。寸以九分为法,则《淮南》、太史、小司马之说可推。五声二变之数,变律半声之例,则杜氏之《通典》具焉。变宫、变徵之不得为调,则孔氏之《礼疏》固亦可见。至於先求声气之元,而因律以生尺,则尤所谓卓然者。
  而亦班班杂见於两汉之制、蔡邕之说与夫国朝《会要》以及程子、张子之言。”
  盖是书实朱蔡师弟子相与共成之者,故独见许如此。书分二卷。一为《律吕本原》,凡十三篇:《黄钟》第一、《黄钟之实》第二、《黄钟生十一律》第三、《十二律之实》第四、《变律》第五、《律生五声图》第六、《变声》第七、《八十四声图》第八、《六十调图》第九、《候气》第十、《审度》第十一、《嘉量》第十二、《谨权衡》第十三。其一卷为《律吕证辨》,凡十篇:《造律》第一、《律长短围径之数》第二、《黄钟之实》第三、《三分损益上下相生》第四、《和声》第五、《五声大小之次》第六、《变宫变徵》第七、《六十调》第八、《候气》第九、《度量权衡》第十。今考元定之说,多截竹以拟黄钟之管,皆即以其长权为九寸,而度其围径如黄钟之法。更迭以吹,则中声可得。浅深以列,则中气可验。是截管之法必本之候气也,而候气之说最为荒渺。《后汉、晋、隋志》所载,又各异同。既云“以木为案,加律其上”,又云“埋之土与地平”,又云“置於案上而以土埋之,上平於地。”此置律有浅深高下之不一也。既云“以葭莩灰抑其内端,气至者灰去”,又云“以竹灰莩实律,以罗縠覆律口,气至吹灰动縠,有小动、大动、不动三说”,又云“灰飞动素,散出於外,而气应有早晚,灰飞有多少。”其说又不一也。然则候气既不足凭,人声又无左验。是蔡氏所谓声气之元者,亦徒为美听而已,非能见之实事也。刘歆铜斛,具详《汉志》。而《隋志》又详载其铭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圆,其外庣旁,九釐五毫,幂百六十二寸,深尺,积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祖冲之所讥以为汉世斛铭、刘歆诡谬其数为算氏之剧疵者是也。元定乃并《汉志》取之,以定黄钟积实为八百一十分,何也?荀勖之尺,《隋志》所谓晋前尺也。当晋之时,阮咸已讥其高。
  而元定以为此尺出於汲冢之律,与刘歆之斛最为近古,乐声高急,不知当时之围径果为何如?夫古人所云径三分围九分者,言圆径三分而周九分也。空围即圆周也。胡瑗疑其管狭,不足容千二百黍,遂大其空径四釐六毫,而周为十分三釐八毫。是亦径三围九之率也。因以空围为管内之面,幂为容九方分矣。元定从之,而以圆田术起算黄钟积实,又失之太大,则不精算术之误也。至谓黄钟六变律不与本均之声相应,而不知当用清声。又谓“二变”不可以为调,而不知“二变”
  之调具足五音。若以“二变”音为每调之七音,则反为出调。凡此皆元定之所未及详者,故特著之,以纠其失焉。
  △《瑟谱》·六卷(永乐大典本)
  元熊朋来撰。朋来有《五经说》,已著录。是书大旨以为在礼堂上侑歌,惟瑟而已,他弦莫侑,为古人所最重。自瑟教废而歌《诗》者莫为之谱。既作《瑟赋》二篇,发明其理,复援据古义,参以新意,定为一编。首为《瑟弦律图》;次为《旋宫六十调图》;次为《雅律通俗谱例》;次为《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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