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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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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以郭公为鸟名,谓如螟蜮之类,书以纪异;以梁亡为鲁大夫会盟所闻,归而言之,不由赴告,故不著其亡之由:亦多出於臆断。
  大抵务黜三《传》,如程端学。端学不过疑《传》,过乃至意造事迹,其弊更甚於端学。然端学多缴绕拘牵,格格然不能自达。过则断制分明,纰缪者极其纰缪,平允者亦极其平允。卓尔康《春秋辨义》谓其颇出新裁,时多微中,亦《春秋》之警策者。语固不诬。故今纠其废《传》之失以彰炯戒,而仍不没其所长焉。
  △《春秋正旨》·一卷(安徽巡抚采进本)
  明高拱撰。拱字肃卿,新郑人。嘉靖辛丑进士,官至吏部尚书、中极殿大学士。谥文襄。事迹具《明史》本传。是编之作,盖以宋以来说《春秋》者穿凿附会,欲尊圣人而不知所以尊,欲明书法而不知所以明,乃推原《经》意,以订其谬。首论《春秋》乃明天子之义,非以天子赏罚之权自居。次论孔子必不敢改周正朔而用夏时。次论托之鲁史者以其尚存《周礼》,非以其周公之后而假之。次论王不称天乃偶然异文,滕侯称子乃时王所黜,圣人断无贬削天子降封诸侯之理。
  次论齐人归郓、讙、龟阴田非圣人自书其功,深斥胡《传》以天自处之非。次论《春秋》作於哀公十四年,乃孔子卒之前一岁,适遇获麟,因而书之,《经》非感麟而作,麟亦非应《经》而至。次论说《经》以左氏为长,胡氏为有激而作,馀诸家之纷纷皆由误解“天子之事”一语。其言皆明白正大,足破说《春秋》者之痼疾。卷帙虽少,要其大义凛然,多得《经》意,固迥出诸儒之上矣。
  △《春秋辑传》·十三卷、《宗旨》·一卷、《春秋凡例》·二卷(直隶总督采进本)
  明王樵撰。樵有《周易私录》,已著录。是编朱彝尊《经义考》作十五卷,又别出《凡例》二卷,注曰“未见”。此本凡《辑传》十三卷,前有《宗旨》三篇、《附论》一篇,共为一卷,与十五卷之数不符。盖彝尊偶误。又《凡例》二卷今实附刻书中,彝尊亦偶未检也。其《辑传》以朱子为宗,博采诸家,附以论断,未免或失之冗,然大旨犹为醇正。其《凡例》则比类推求,不涉穿凿,较他家特为明简。明人之说《春秋》,大抵范围於胡《传》。其为科举之计者,庸滥固不足言。其好持议论者,又因仍苛说,弥用推求,巧诋深文,争为刻酷,尤失笔削之微旨。樵作此书,差为笃实。其在当日,亦可云不移於俗学者矣。
  △《春秋亿》·六卷(江苏巡抚采进本)
  明徐学谟撰。学谟字叔明,嘉定人。嘉靖庚戌进士,官至礼部尚书。是编《序》题《春秋亿》,而卷首题曰《徐氏海隅集》,目录又题曰《外编》。盖其全集之一种。十二公各为一篇,不载《经》文,而一一排比年月,随《经》诠义。
  盖汉代《经》、《传》别行,原不相属。似乎创例,实古法也。大旨以《春秋》所书皆据旧史,旧史所阙圣人不能增益。如隐、庄、闵、僖不书即位,桓三年以后不书王,卫人、陈人从王伐郑不称天,以及日月之或有或无,皆非圣人所笔削。
  一扫《公羊》、《穀梁》无字非例之说与孙复、胡安国无事非讥之论。夫《春秋》之作既称笔削,则必非全录旧文,漫无褒贬。学谟持论虽未免矫枉过直,然平心静气,不事嚣争,言简理明,多得《经》意,实胜宋元诸儒之穿凿。其驳夏时周月之说曰:“为下而先倍,乌在其为《春秋》也。”可谓要言不烦者矣。
  △《春秋事义全考》·十六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明姜宝撰。宝有《周易传义补疑》,已著录。《明史·艺文志》、朱彝尊《经义考》俱载是书二十卷,而此少四卷。然检其篇帙,未见有所阙佚,疑或别有附录而佚之欤?其大旨虽以胡《传》为本,而亦颇参以己意。襄公、昭公以下胡《传》多阙,亦胥为补葺。中间地名以今证古,虽间有考订,皆无以甚异於诸家。惟向来说《春秋》者以笔削褒贬为例,故如王不称天、公不书即位之类,皆谓孔子有意贬绝。是褒讥之法且将上施於君父,揆诸圣人明伦垂教之本意,当必不然。宝独谓孔子於周王、鲁侯事有非者,直著其非而已。后人说《经》,用恶字、罪字、讥贬字,皆非圣人之意。其言明白正大,为啖、赵以来所未及。可谓阐笔削之微意,立名教之大防。虽颇近科举之学,不以害其宏旨也。
  △《春秋胡传考误》·一卷(通行本)
  明袁仁撰。仁有《尚书砭蔡编》,已著录。是书前有《自序》,谓宋胡安国愤王氏之不立《春秋》,承君命而作《传》。志在匡时,多借《经》以申其说。
  其意则忠,而於《经》未必尽合。其说良是。至谓安国之《传》非全书,则不尽然。安国是编,自绍兴乙卯奉敕纂修,至绍兴庚申而后缮本进御,岂有未完之理哉?然其抉摘安国之失,如周月非冠夏时;盟宿非宿君与盟;宰渠伯纠,宰非冢宰,伯非伯爵;夏五非旧史阙文;齐仲孙来之非贬;召陵之役,齐桓不得为王德,管仲不得为王佐;首止序王世子於末非以示谦;晋卓子立已逾年,非独里克奉之为君;季姬之遇鄫子,非爱女使自择壻;鼹鼠食牛角非三桓之应;正月书襄公在楚,非以存鲁君之名;吴子使札非罪其让国;《左传》“莒展舆事以攻”当为“已攻”,齐豹非求名不得;归郓、讙、龟阴非圣人自书其功;获麟而夸以箫韶、河洛为传者之陋:皆深有理解。他若“会防”一条,义不系於胡《传》;“蔡桓侯”一条,谓葬以侯礼:亦以意为之,别无显证。石之纷如本非大夫,不应与孔父、仇牧一例见《经》。仁一概排之,则吹求太甚矣。
  △《左传属事》·二十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明傅逊撰。逊字士凯,太仓人。尝游归有光之门。困顿场屋,晚岁乃以岁贡授建昌训导。是书发端於其友王执礼,而逊续成之。仿建安袁枢《纪事本末》之体,变编年为属事。事以题分,题以国分。《传》文之后,各隐括大意而论之。
  於杜氏《集解》之未安者,颇有更定。而凡《传》文之有乖於世教者,时亦纠正焉。逊尝自云:“《传》中文义颇竭思虑,特於地理殊多遗憾,恨不获遍蒐天下郡县志而精考之。”又云:“元凯无汉儒不能为《集解》,逊无元凯不能为此注。”
  其用心深至,推让古人,胜於文人相轻者多矣。
  △《左氏释》·二卷(江苏巡抚采进本)
  明冯时可撰。时可字敏卿,号元成,华亭人。隆庆辛未进士,官至湖广布政司参政。事迹附见《明史·冯恩传》。此书皆发明《左传》训诂。中如解庄公二十五年“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谓王者事神治民,有祠而无祈,有省而无禳,用鼓已末,何况於攻?董仲舒、杜预之说皆误。考《周礼·大祝》:“六祈:一曰类、二曰造、三曰禬、四曰祭、五曰攻、六曰说。”郑康成《注》谓攻、说则以辞责之,如其鸣鼓。然则攻固六祈之一矣。时可所言,殊为失考。至昭公二十九年“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杜《注》、孔《疏》皆谓冶石为铁,用橐扇火谓之鼓,计会一鼓便足。时可则引王肃《家语注》云:“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四石为鼓。”盖用四百八十斤铁以铸刑书,适给於用。则胜《注》、《疏》说多矣。盖虽间有臆断,而精核者多,固赵汸《补注》之亚也。此书旧与《左氏讨》、《左氏论》合为一书,总标曰《元敏天池集》。意当时编入集内,故钞本尚袭旧题。今惟录此编,而所谓《讨》与《论》者则别存目,故各分著其名焉。
  △《春秋质疑》·十二卷(安徽巡抚采进本)
  明杨于庭撰。于庭字道行,全椒人。万历庚辰进士,官至兵部职方司郎中。
  此书之旨,以胡安国《春秋传》意主纳牖,褒讳抑损,不无附会。於《春秋》大义,合者十七,不合者十三。又於《左氏》、《公》、《穀》或采或驳亦不能悉当,因条举而论辨之。如胡氏谓春王正月乃以夏时冠周月,于庭则引《礼记》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有事於祖”,证日至之为冬至,即知周以子月为正月。又胡氏谓《经》不书公即位为未请命於王,于庭则引《文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越四月,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成公八年》“秋七月,天子使召伯来赐公命”,据此则锡命皆在即位之后数年或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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