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八八书城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第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士丧礼》所云乘车、道车、稾车即是遣车,则士亦有遣车,郑《注》谓士无遣车误。又谓牲体不载於遣车。今考《杂记》:“遣车,疏布輤,四面有章。”《注》:“輤其盖也。四面皆有章蔽,以阴翳牢肉。”而《既夕》记荐乘车,鹿浅幦、干笮、革靾,载旟,缨辔、贝勒,县於衡。但称鹿幦,则仅覆式之章,而无四面之章可知。又凡丧车之有輤者,《经》文必特著之。《杂记》曰:“其輤有裧,缁布裳帷。”又曰:“大夫以布为輤。”又曰:“士輤蒲席以为裳帷。”其於遣车,亦特著曰布輤。《士丧礼》经文於乘车详及幦、笮、靾、旃、及缨辔、贝勒之细,而不著輤及四面之章,则异於遣车明矣。又《士丧礼》:“乘车载皮弁,道车载朝服,稾车载蓑笠。”而《杂记》曰:“遣车疏布輤,四面有章,置於四隅,载粻。”盖载牲兼载粻也,与载皮弁、朝服、蓑笠不同。乃斯大谓遣车载粻而不载牲,乌知载皮弁、朝服之车又岂容兼载粻乎?又郑注“置於四隅”,谓以此遣车置於椁之四隅。故《周礼·巾车》云:“大丧饰遣车。”郑亦云:“使人以次举之,以如墓。”盖遣车小,故可以人举之,置诸椁中。即斯大亦信其说。
  若《士丧礼》之乘车、道车、稾车,贾《疏》云:“此三车皆当有马,故有缨、辔、勒。”则非人力之所能举而椁之所能容也,与遣车安得合而为一?《檀弓》曰:“诸侯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是遣车载牲之明证。乃斯大谓个与介通,七乘、五乘乃视七介、五介之数。今考《杂记》曰:“遣车视牢具。”《注》:“言车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遣奠,天子太牢包九个,诸侯亦太牢包七个,大夫亦太牢包五个,士少牢包三个。大夫以上,乃有遣车。”
  据此,则《杂记》所云“牢具”,即《檀弓》所云七个、五个。惟遣车载牢具,故其数视牢具。其牢具有七个、五个,故《檀弓》有七乘、五乘。斯大乃谓遣车不载牲,於《檀弓》、《杂记》显相剌谬。《特牲礼》曰:“佐食盛肵俎,俎释三个。”郑《注》:“个犹枚也。”《有司彻》曰:“乃摭于鱼腊俎,俎释三个。”《士虞礼》曰:“举鱼腊俎,俎释三个。”《少仪曰》:“太牢则以牛左肩臂臑九个。”是个为牲体,诸经凿凿。斯大於《檀弓》乃废个之正文而从介之借读,影响甚矣。斯大又谓《杂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以上间月卒哭。若亦间日虞,则终虞与卒哭相去日远,於《檀弓》所言“必於是日也接”不合。大夫以上,初虞皆是葬日,自后或间五日,或七日,或九日。今考《檀弓》曰:“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未有所归。”《注》曰:“有所用接之处,礼所谓他用刚日也。”贾疏《丧服小记》:“赴葬者,赴虞三月而后卒哭。彼据士礼而言,速葬速虞而后,卒哭之前,其日尚赊,不可无祭,谓之为变。大夫以上依时葬,及虞者后卒哭,虽远,其间不复祭。”据此,则大夫以上虞与卒哭异月,本是常礼,为赴葬、赴虞者设,并不为大夫以上虞、卒哭异月设也。然则虞、卒哭不相接,於大夫以上何嫌哉?《檀弓》曰:“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故再虞、次虞,止间日一举。
  若间五日、七日、九日一举,则与弗忍离之意太远。又《丧服》章:“大功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注》:“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据此,大夫於虞讫受服,《经》明云三月受服,则大夫之卒哭自在五月,而初虞自在三月明矣。斯大谓大夫以上虞必与卒哭之日相接,因延虞期以下就卒哭之月,殊属臆测。又斯大谓鲁有周庙,即頖宫也。鲁立頖宫之学,以后稷为先圣,文王为先师。后人因頖宫祀文王,故以周庙为文王之庙。今考《文王世子》:“必释奠於先圣、先师。”
  郑《注》:“先圣,周公若孔子。”又曰:“凡学,春官释奠於先师。”郑注《周礼》曰:“凡有道有德者,使教国子,死则以为乐祖,祭於瞽宗。”此先师之类也。斯大谓鲁頖宫以后稷为先圣,文王为先师,未之前闻也。又考《襄公十二年传》曰:“吴王寿梦卒,临於周庙,礼也。凡诸侯之丧,异姓临於外,同姓於宗庙,同宗於祖庙,同族於祢庙。是故鲁为诸姬临於周庙,为邢、凡、蒋、茅、胙、祭临於周公之庙。”杜《注》“宗庙,所出王之庙。”又考《檀弓》:“兄弟吾哭诸庙。”若頖宫则郑《礼器注》所谓郊之学也。为同姓哭临,不应在郊学,则周庙非頖宫明矣。《昭十八年传》:“郑使祝史徙主祏於周庙。”岂亦曰頖宫乎?是其尤不可通者也。其他若谓周每年时祭皆祫,《仪礼》、《觐礼》与《曲礼》天子当宁而立曰朝,本是一礼。深衣十二片,四片属於内衽,四片属於外衽。
  其误已於所为《仪礼商》、《学春秋随笔》、黄宗羲《深衣考》中辨之。至谓祭天之圜丘即《觐礼》之方明坛,则尤骇见闻,不足深诘已。
  △《曾子问讲录》·四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毛奇龄撰。奇龄有《仲氏易》,已著录。是书载许輶以下诸人质问之辞,而各为之答。大抵掊击郑《注》、孔《疏》,独标己见。其中决不可通者,如《经》文:“壻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壻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壻亦如之。”孔《疏》曰:“女之父母已葬,壻家使人请,女家不许,壻然后别取,礼也。”盖孔氏以女家不许而男别取,与男家不许而女别嫁,互文见义。奇龄则谓壻辞婚后,女家复请重理前说,而男家反故以馀哀未忘,弗敢即取,然后女家徐徐嫁之。谓仍嫁此壻,弗别嫁也。殆因何孟春《馀冬序录》深疑此记之有讹,故奇龄解以此说。然案之《经》文,全不相合。夫读古人书,当心知其立言之意,而不可拘滞於其辞。《礼记》此文,盖为届婚期而遭丧者,男或以中馈之乏主,不能待其女免丧,而先议别取。女或以摽梅之过期,不能待其壻免丧,而先议别嫁。故圣人明为之制,使必待三年免丧而后请。明未三年免丧以前,不容有异说也。使必待壻不取而后别嫁,必待女不嫁而后别取,明苟非壻不取、女不嫁,则断无别嫁、别取之理也。然则所谓壻不取、女不嫁者,乃充类至义之尽,要以必无之事,犹晋文公曰“待我二十五年而后嫁”耳。
  何必作是曲说哉?况《左传》载齐桓公出蔡姬,蔡人嫁之。魏犨以嬖妾属其子曰:“必嫁之。”则嫁之为别嫁,明矣。何得解为仍嫁此壻,弗别嫁也?是皆横生臆见,殊不可从。惟谓三月庙见为庙见舅姑,谓除丧不复昏为不复行昏礼数条,尚能恪守《经》文《注》义,不为谲变之说耳。
  △《礼记详说》(无卷数,河南巡抚采进本)
  国朝冉觐祖撰。觐祖有《易经详说》,已著录。其《自序》谓明太祖时专以《注》、《疏》衡士,及成祖始用陈氏《集说》。考《元史·选举志》,仁宗皇庆中,已以《礼记注疏》取士,不始於明。觐祖考之未审也。其书於《注》、《疏》录十之五,兼采卫湜、吴澄、郝敬及诸家之说,大旨取足与陈澔《集说》相发明者。《自序》谓坊本诸讲,其标宗旨、剔字句、顺口吻、联脉络、化板为圆,亦足醒人心目,故编检而分载之,附先儒后。则其作书之旨,大略可知已。
  △《礼记章义》·十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姜兆锡撰。兆锡有《周易本义述蕴》,已著录。是书大意,谓《礼记》由汉儒掇拾而成,章段繁碎,说者往往误断误连,当分章以明其义,故曰“章义。”
  其说谓如《曲礼》“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当通下父子、兄弟二条为章,”
  儗人必於其伦”当通下君大夫、士庶各条为章。又有本非一篇而牵合为篇者,如《经解》之“天子”以下,《聘义》之“问玉”之属。有简篇互错者,如《射义》篇首之“射必先燕”节,当是领起《燕义》、《乡饮酒义》之总辞。《燕义》篇首之“秋合诸射”节,当是领起《射义》之辞。逐条讨论,时有所见。至於孔氏之不丧出母及降妇人而后行礼诸条,皆徵引《仪礼》以驳前人之谬,亦间有考证。较之陈澔所注,固为稍密,而大致循文推衍者多。如《檀弓》:“子张死,曾子有母之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