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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诫就是以道德伦理标准对人的欲望进行限制的产物。但就性快感而言,规诫又往往造就了“性罪恶感”与“性犯罪欲”交叉混杂形态的失衡或失控,而这种失衡或失控都是人本身自然的生成物(有人称此为天性)。也就是说,人的原形是自然的,是道德伦理的规诫“限制”出了人的理性。如此说来,柏拉图提出“必须给性活动强加三种最强有力的限制——害怕、法律与真话”①的规诫大有与人的自然天性相悖之嫌。福柯说:“性活动是通过大自然规定的、却又易于放纵的各种力量的相互作用表现出来的,这一点使得它与饮食及其可能提出的道德问题有关。性道德与饮食道德之间的这一联系在古代文化中是一个常见的事实。”②
而现代性科学中,人们似乎对性快感的道德评价标准有了默契,那就是双方自愿的、无伤自尊的。如果双方中有一方是非自愿的,性活动即使是以合法夫妻为名份的,那也和道德相悖逆;反过来说,如果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性活动伤害了他人,伤害了社会,甚至或伤害了自己,即使双方从中都分享到了性快感,那也无道德可言。
从理论上说,柏拉图的“性限制”观点迎合了道德伦理的规诫,但由于人的天性属于自然的生成物,因此在天性支使下的一些性行为就很难用道德评价来把握。我们既然提出了性快感的最高境界是双方快感的分享,那么就要有充足的理由把这个问题说透。西方性学家对此提出了科学试验,其初衷不外乎是为了探讨、了解人类自身问题,但如果把这种试验的本身上升到道德伦理上来,谁是谁非便可想而知。
对性茭试验的道德评价
并不是只要是男女的媾合就是性快感的惟一条件。因为异性只是性媾合的前提,但这种前提下,人们还会关注双方彼此的性感觉。这种感觉具体地说,就是双方互为的性活动能否在给自己带来愉悦的同时,也给对方带来愉悦。当这个问题提出来时,相信任何一对未经身体接触的男女或有性障碍的男女都只会三缄其口。事实也是如此:未经体验,怎知性快感的分享?针对这种困惑,有些国家制定了允许男女试婚的法律,但对更多的国家来说,试婚是得不到道德伦理支持的,于是,一些性学家率先开始“性试验”的研究,以期通过身先士卒的试验,向天下人传导性快感的操作经验。然而在道德伦理的樊篱下,性试验不仅在中国受到了公众的反对,即使是开放的西方国家,也曾经广受针砭。
20世纪20年代美国有位心理学权威华生,29岁就当上了教授,他的有些著作至今还被认为是心理学的经典著作。为了研究人类的性快感的反应,必须以人作试验,但是当时的美国还很保守,招募人来做是不可能的,只能身体力行。他想和妻子合作,遭到坚决拒绝,最后他的女助手同意与他合作。他们秘密地做了几个月性茭实验,积累了大量数据。可是后来被妻子发现了,这个妇人以败坏道德为由,烧毁了华生的全部科学实验资料,而且将一纸控告呈交到法庭,法庭判决华生教授是个“坏行为的专家”,夫妻离了婚,华生被逐出大学讲坛,后半生贫困潦倒,恹恹而终。
华生未尽的性试验在20世纪50至60年代由当时美国的性学权威马斯特斯和约翰逊夫妇完成了。当时美国的文化环境已大大发展,不可与三四十年前同日而语,有200对白人中产阶级夫妻及另外一些志愿者自愿做性茭试验,马斯特斯和约翰逊夫妇根据这个试验写成了《人类性反应》一书,轰动了世界。华生教授的先驱行为在性学研究历史上也得到了肯定。
以“代伴侣”形式的性试验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受到了西方一些学界人士的认同。其实,19世纪由阿尔芬斯提出的性忏悔理论体系已经指出了性被压抑组织及性医学技术的双重解释,其中被压抑组织就是肇始于传统道德伦理在人们的心里族起精神上的壁垒,而性医学技术就是在对这种壁垒提出质疑的同时,根据对人自然的生理因素所做的性科学探微。这个过程中,尽管家庭的性被认定为是饱和态的,但“女人的性却被医学化。这些家庭首先被告诫注意可能的性病理学、监督性的迫切性和发明一种矫正技术的必要性”。①于是有些西方的医学家就致力于训练少数有性献身精神的年轻女子来代替患者的妻子配合做治疗试验。他们的试验程序似乎是很严谨的,态度似乎是很端正的——诸如对“代伴侣”“一步步地对患者进行生理与心理诱导,使患者增强性敏感度,树立信心,激发性兴奋,最后达到成功性茭的目的。”这种“代伴侣”形式的性试验对道德伦理是否形成冲击?在西方国家也许众口烁金,但在中国,则为至上而下所不齿。
确实,中国经历了长期的性禁锢文化,社会的认知是婚姻可谈性不可谈,好像婚姻是道德的,而性是不道德的。要评价一对男女婚姻的美满与否,人们自然会提及物质的或情感的,但对双方的性和谐与否忽略不计。即使有人问及离异者其因所在,答话者无论找什么理由都可以堂而皇之,惟独夫妻性不和谐提不得。谈到此,符合中国国情的性道德脉络也就因此而明晰了:自愿的婚姻就是自愿的性。婚姻是不能试的。所以,性快感的试验也是不道德的。
性快感的要素
过去中国人的性道德完全被一种莫名的迷雾所笼罩。“食色性也”——这是儒家道统“一棍子打死性”的教化。儒家道统使性成了神秘的东西,并且神秘到几乎应该化整为零的地步。于是人们不得不靠自己的主观意志将这种客观存在的东西压抑起来。人们不但“谈性色变”,而且“听性色变”,“性”字不堪露于齿也不堪入耳,即使为传宗接代生儿育女不得不靠性来完成的任务,也只是双方心领神会的交合,“性”字万万不能说出口。至于“快感”二字,那更是奇淫无比的坏词啦!
快感欲不容禁忌
以前中国人不敢谈性感受。所以,人们对新婚男女千篇一律的格式化祝词是“早得贵子”。贵子如何而来?只能让新郎新娘心照不宣地凭自己去想象去操作。至于享受性的快感,那就更说不得啦!在文革期间,有一对新婚夫妇初欢交合,房事中,丈夫关切地问妻子:“你有什么感觉?”妻子板着脸孔回了一句:“你怎么问这个?真无聊!”丈夫立马万念俱灰。这不算可悲,真正可悲的是有许多夫妇的性关系都是以男方带着法定的性占有心态向女方使性子式的“上床就来”,根本不顾女方的感受。社会上从一而终地倡导感情是建立家庭的基础,但却忽略了分享性快感的重要性的疏导,这就容易造成男女双方性权力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丈夫是法定的侵略者,而妻子是法定的承受者。
然而社会总是不断地发展、进步,观念(包括道德观念)也总是处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向着有利于人类自由、幸福的方向发展。任何人都不能认为自己判断是非的标准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而还是要使它不断地趋向合理与完善。比如像《金瓶梅》中的潘金莲,过去几乎无人不骂她是个丑恶的荡妇,原因就是她在这部作品里成了性的化身,作者并通过她的言行宣扬了性快感,也正由于此,《金瓶梅》受到查封。其实不仅中国如此,西方国家普通人所能接受的性基础和中国也是大同小异。穆索尼乌斯就曾说:“惟有婚姻关系才可以构成自然合法的性关系。”①殊不知习俗、国情、道德伦理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相对平等自由的现代社会,人们渐渐地学会了按自己的想法来理解所谓习俗、国情与道德伦理。就性而言,只要是双方自愿、不伤及他人乃至危害社会的,他人(包括法律)是没有任何理由去加以限制和约束的,否则,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就会增添许多欺骗、隐瞒和占有的色彩;性的终极目标——快感与满足——也难以达到双方可以分享的境界。
综上所述,性快感不可避而不谈,仍需用精神与物质双方面来解释人的欲求。那么,性快感的两大基础就是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
快感的心理和生理因素
快感的第一基础是建立在性心理上的满足上。有很多人对性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满足的层面上。这很危险。因为满足并不仅仅是性生理本身,生理上的满足未必能达到心理满足的境界,只有在心理愉悦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