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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政治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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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完全是由于其实用,除却实用,契约就归无效。 因此之故,要一个人永远对我们守信,那是很笨的,除非我们也竭力以使我们所订的契约之违反于违反者害多于利。 这件事对于国家之形成应该极其重要。 但是,假如人人可以易于仅遵理智以行,能够认清对于

    ①“没人能率直地答应放弃他对于事事物物有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一般的权利决定什么是善,什么是恶。 在社会生活的状态之下,谋略正可以分为两种,善与恶。 但是在自然的状态中,每人是他自己的裁判人,有绝对之权为他自己立法,对所立的法随意解释。 如果他认为废除所立的法方便,他就废除。 在这种情形之下,不可想像谋略会是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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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论国家的基础;个人的天赋之权与公民权;统治之权32

    国家什么是最好的与最有用的,就会没有不断然弃绝欺枉的人,其故是因为每人就会极其小心地遵守契约,为至高的善设想,那就是说,国家的保存,就会把守信看得比什么都重要以护卫国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不难只循理智以行;人人都为其快乐所导引,同时贪婪、野心、嫉妒、怨恨等等盘据在心中,以致理智在心中没有存留的余地了。 所以,虽然人们之作出诺言表面上好像是信实的样子,并且答应他们要践约,若是后面没有个什么东西,没人能绝对信赖另一个人的诺言。 人人有天赋之权以做伪,不履行契约,除非有某一更大的好处的希望或某一更大的祸患的恐惧以羁勒之。但是,我们已经说过,个人的天赋之权只是为这个人的力量所限,可见把这个力量转移于另一个人之手,或是出于自愿,或是出于强迫,这样一来,他必然地也把一部分权利让出来;不但如此,统治一切人的权是属于有最大威权的那个人。 用这威权他可以用武力以驱人,或用大家都怕的死的惩罚这种威胁以禁制人;他能维持行使他的意志的力量的时候,他才能保持这种统治权;否则,他就要在他的王位上动摇,凡比他力量大的没有一个会违背自己的意志必须听从于他。一个社会就可以这样形成而不违犯天赋之权,契约能永远严格地遵守,就是说,若是每个个人把他的权力全部交付给国家,国家就有统御一切事物的天然之权;就是说,国家就有唯一绝对统治之权,每个人必须服从,否则就要受最严厉的处罚。 这样的一个政体就是一个民主政体。 民主政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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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神学政治论

    界说可以说是一个社会,这一社会行使其全部的权能。 统治权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但是每个人无论什么事都要服从它;当人们把全部自卫之权,也就是说,他们所有的权利,暗含着或明白地交付给统治权的时候,就会是这种情形。 因为如果他们当初想保留任何权利,他们就不能不提防以护卫保存之;他们既没有这样办,并且如果真这样办就会分裂国家,结果是毁灭国家,他们把自己完全置之于统治权的掌中;所以,我们已经说过,他们既已循理智与需要的要求而行,他们就不得不遵从统治权的命令,不管统治权的命令是多么不合理,否则他们就是公众的仇敌,背理智而行。 理智要人以保存国家为基本的义务。 因为理智命令我们选择二害之最轻的。更有进者,这种绝对听从于他人的统治与意志的危险是不必特别关心的。 因为我们已经说过,统治的人只有在他们有能力完全行使他们的意志的时候,他们才有把他们的意志加之于人之权。 如果这种能力丧失了,他们的命令之权也就丧失了,或落于操纵并保持此权之人的手里。 这样说来,统治者强行完全不合理的命令是罕见的,因为他们不能不顾全他们自己的利益。 他们顾全公众的利益,按照理智之命行动才能保持他们的权力,这正如辛尼加所说:“没人能长久保持一个专制者的威权。”

    在一个民主政体中,不合理的命令更不要怕,因为一个民族的大多数,特别是如果这个民族很大,竟会对于一个不合理的策划加以首肯,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还有一层,民主政体的基本与目的在于避免不合理的欲求,竭力使人受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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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论国家的基础;个人的天赋之权与公民权;统治之权52

    的控制,这样大家才能和睦协调相处。 若是把这个基础撤除了,全部构造就要倒塌。统治之权的目的在此,人民的义务我已说过是服从统治权的命令。 除统治权所认许的权利以外,不承认任何其他权利。也许有人以为我们使人民变成了奴隶,因为奴隶听从命令,自由人随意过活。 但是这种想法是出于一种误解,因为真正的奴隶是那种受快乐操纵的人,他既不知道他自身的利益是什么,也不为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 只有完全听从理智的指导的人才是自由的人。遵从命令而行动在某种意义之下确是丧失了自由,但是并不因此就使人变成一个奴隶。这全看行动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行动的目的是为国家的利益,不是为行动的本人的利益,则其本人是一个奴隶,于其自己没有好处。 但在一个国家或一个王国之中,最高的原则是全民的利益,不是统治者的利益,则服从最高统治之权并不使人变为奴隶于其无益,而是使他成为一个公民。 因此之故,最自由的国家是其法律建筑在理智之上,这样国中每一分子才能自由,如果他希求自由①,就是说,完全听从理智的指导。

    ①“每一分子才能自由,如果他希求自由。”

    无论一个人处在什么社会中,他可以是自由的。 因为他只要是为理智所引导,他当然是自由的。 而理智(虽然霍布士的想法不同)总是在和平的一面。 国家一般的法律若不为人所遵守,是不会有和平的。 所以一个人越听理智的指使——换言之,他越自由,他越始终遵守他的国家的法律,服从他所属的统治权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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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神学政治论

    孩子们虽然必须听从父母的一切命令,可是他们不是奴隶,因为父母的命令大致说来是为孩子们的利益的。所以我必须承认奴隶、儿子、公民之间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三者的地位可有以下的界说:奴隶必须服从他的主人的命令,虽然命令是完全为主人的利益。 儿子服从他父亲的命令,命令是为他的利益。 公民服从统治权的命令,命令是为公众的利益,他自己包括在内。我想我已把一个民主政体的基础讲得十分清楚,我特别是立意在此,因为我相信,在所有政体之中,民主政治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 在民主政治中,没人把他的天赋之权绝对地转付于人,以致对于事务他再不能表示意见。 他只是把天赋之权交付给一个社会的大多数。 他是那个社会的一分子。 这样,所有的人仍然是平等的,与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无异。只有这种政体我说得很详尽,因为这与我说明在一个国家之中享受自由的利益这个目的最为相近。我且把别种政体的基本原理略去不谈,因为不讲其权利的来源,我们可以从前边所说得知此权利是从那里来的。 握有统治权的人,无论是一个人,或是许多人,或是整个国家,有随意发布任何命令之权。 凡由于自动,或由于强迫,把保护自己之权转付于他人之人,经此转付,就放弃了他的天赋之权,所以,事事他就不得不服从统治权的命令。 并且只要国王,贵族或人民保持统治权,他就不得不听从命令。 统治权是当初权利转付的基础。 我用不着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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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论国家的基础;个人的天赋之权与公民权;统治之权72

    统治的基础与权利既已如上所述,我们就不难说明人民的权、过失、正义、不义、与其和国家的关系。 并且断定一个联盟,一个仇敌,或叛国的罪恶是什么构成的。我们只能说平民的权是指每人所有的保存其生存的自由,这种自由为统治权的谕令所限制,并且只为统治权的权威所保持。 因为若是一个人出于自原把他的生存之权转付给另一个人(他的生存之权只为他的力量所限制)

    ,也就是说,把他的自由与自卫的能力转付于人,他就不得不听命于那个人以生活,完全听那个人的保护。 当一个公民或一个被治的人为另外一个人所迫,受了损失或痛苦,正与法律或统治权的命令相背,不法的行为就发生了。只有在有组织的社会里才会有不法的行为。 不法的行为是不会由于统治者的行动加之于人民的。 统治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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