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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什么--从神学看当代人类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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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曾经起过作用的法,渗透进了人们在其中互相交往的一切关系之中。 就这种法总是由于特殊的情况才是不可缺少的来说,它只有较小的一部分被注入到法律形式之中,就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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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人是什么

    学家们所说的那样,“被实证化”。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有意识地以有关法律的条文为指导而合法地行动,这是相当罕见的。在历史上形成的法的生活领域超出了明确立法的界限,不仅包括习惯法,而且也包括适宜的行为的广阔领域,以及与允诺和不明确的契约约束有关的一切。 这种曾经起过作用的法甚至还先于伦理。④也许,我们将不得不把特殊的伦理规范与法的生活的那种从古希腊哲学以来我们就很熟悉的分离,理解为对法的具体关系的一种理智主义的普遍化。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够直截了当地从伦理规范出发论证法,即使伦理学构成了法的合法性的一个事后补充的、适用的标准。共同体生活的原初制度恰恰并不抽象地具有伦理的特性,而是存在于具有法的特征的状态和关涉当时的多样性中。表述出来的法可以是人的计划理性的表现。 这种计划理性率先参与了共同体生活的建立。这样,即使规范性立法似乎也能够提供一个完全或者部分地尚待建设的国家的建构方案。规范性立法可以具有纲领性意义。但是,法律的规范性之所以获得自己的主要意义,乃是由于威胁着所有共同体生活的衰变,因为封闭在自我性中的人总是由于越过他人的权利和共同的义务而不断地破坏着共同体。也就是说,在缺乏爱的地方,单个的人自私的利益就立即蔓延开来。它们寻获到无数个出发点,不仅导致与共同体的私下分离,而且还导致为了自私的利益而滥用共同体的官职。 如果共同体不应该因此而毁灭,那么,就必须采取特别的措施,以维护单个成员的权利,抵制增生的特殊利益而维护集体利益。人们可能会想,假如没有这样的诱因,是否能在根本上完善规范性的法。对于逾越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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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79

    共同体基础的秩序的人来说,自己法权地位的减低或者开除威胁着他。这样,法就成为要求法权同伴的私欲在最低限度上作出良好行为的规范。 为共同体提供根据的爱自由地承认他人所具有的权利,。电子书必然被看作是不可避免地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的规范,并被迫处于刑罚的威胁之下。因此,并不是一般的法,而是实证化了的法,即法律规范,才与聚合成为共同体的单个的人的恶性的自我中心有关。 尽管存在有恶,它依然使共同体中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成为可能。因此,各民族总是把公义的法律视为宝贵的财富。它不仅保证社会免于衰变,而且还通过刑事诉讼使作恶者重新适应自己的共同体。 但是,法的表述当然总是只能或多或少地、而决不会完全符合自己的目的。 或者是表述本身已经受到片面的利益的影响,或者是它由于自身的漏洞而被人滥用,或者是它根本上忽略了社会法的现实状况。由于社会局势的变化,它几乎总是很快就需要修订。在这种情况下,出自对处在生活境遇多种多样和变换之中的人充满着爱的理解,必须总是重新寻求创造性的答案,即找到法,这在最初是法官一职的职责。一种常见的失误认为,社会生活必须尽可能全面地由法律来调节。 但是,立法极其不同的扩充,并不能保持一种对同伴以及对共同使命的整体的爱的精神从中已经消失的社会。在普遍地仅仅外在地遵循法的规范的地方,在法不是在爱中,而是在私欲中获得补充的地方,法的共同体必然要衰变。 但是,即使在人们把法的规范当作自己行为的准绳,以至人们完全生活在对自己确定的义务的严肃意识之中的地方,社会也并不繁荣昌盛,而是在合法性中僵化。只有当足够多的单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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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人是什么

    人由于爱的力量而超出自身,以便为同伴及集体利益服务时,有活力的共同体才能够存在。 即使对于世俗的法的共同体来说,爱是法律的实现这句话也是适用的。但是,爱不仅仅是为了使一个社会的法的秩序具有活力而不可缺少的,而且它还固有着总是不断地超越现存秩序的推动力。这似乎是自相矛盾。但是,如果我们想到爱本身就是法的根源的话,那么,爱的两种似乎对立的作用方式的同属性就是可以理解的了。法的任何形态都受到一定的处境的制约。对于这种处境来说,法的形态使人们的共同作用成为可能,并对它进行调节。如果,而且只要法对于特殊的处境来说是适宜的,那么,它就是正确的。 但是,情况的变化却是不可避免的。这意味着,即使是法,它也必须变化。若不然,法的一种过时的规范有新的处境下就很容易起到不法的作用。但是,爱却总是超越法的现行规范追随着同伴们,以便在他们的经常很特殊的、在法律中没有预见到的处境中公正地对待他们,在极限情况下,爱甚至还对抗法的现行规范。⑤每个法的共同体都依赖于在它内部有在人心中唤起爱的无条件性的力量发挥着作用。 至于涉及到什么样的力量,从爱的本质来看将是很清楚的。 爱意味着与每一个同伴一起去把握人的共同使命。 只有在把人的使命看作是一项共同的事业的地方,爱才可能发挥作用,法才可能行之有效。 但是,就像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的那样,人的使命就是人对上帝的开放性。 因此,只有当人的共同体的形态是建立在被人的统一使命当作目标的上帝之中时,它才可能是持久的。彼此的爱产生于人们面对上帝存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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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以爱成全法99

    因此,各民族经常把自己的法的权威和国家的权威归诸于神的权威,这具有深刻的意义。法和宗教彼此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为正是在上帝那里,人的使命的统一和人们彼此之间的统一才具有自己的起源,以至人的社会只有通过指出上帝才能够有效地论证自己法的起源。在某种意义上,人的一切法即使在事实上也是上帝的法,虽然它被自私的利益和立法的缺陷严重地歪曲了。但是,无论如何,在上帝的现实性展示给人们的地方,人们必然被引导向彼此的结合。 单个的人只有在与他的同伴的结合中才能专注于自己的人的规定性,才能面对上帝而存在。 在这里,开启了对以色列宗教的全人类意义的展望。 以色列宗教就是神法的宗教。尽管在别的宗教中,神的联结和法的联结之间的联系也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在《旧约全书》中,这种联系尤其清楚,也就是说,它不依赖于对法的关系与宇宙的关系的思辨。如果在某种意义上或多或少清楚地认识到,人的一切法都是上帝的法,那么,就可以立刻补充说,上帝的法在任何地方都不是最终确定的。 任何法的形态都必然要发生变化。 在一定的法律、戒律和禁令中,想一劳永逸地占有上帝的法,是对合法性的误解。 上帝的法贯穿了实证法的整个运动。 上帝的法独有爱的创造性活力,这种活力推动着日益更新地、更好地塑造法。因此,尽管人的法建立在上帝的爱的法中,然而,没有任何一种社会法的秩序能够实现人达到与上帝与同伴完全结合的使命。 任何法的形态都是暂时的。 在法的形成史中起作用的爱并不能使人摆脱罪恶,摆脱人之为人存在的分裂。因此,法的规范性质,法律的强制依然是不可缺少的。 规范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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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人是什么

    法可以根据每个时期的具体情况防止共同体的解体。但是,它并不能在原则上克服这种解体。然而,人并不能放弃人们彼此之间完美地结合起来的目标。因为这个目标不可转让地属于人的使命。因此,各民族在所有的时代,例如在古代希腊化时期,都向往过公正的统治者,期望着他们的出现,并把这看作是黄金时代的开始。 罗马人奥古斯都(Augustus)

    被当作是救星受到欢迎。 就像上帝的思想与法的共同体彼此紧密地联结在一起一样,以色列人也曾经希望有人们之间的一种完善的法的共同体的形态中看到他们的上帝即将来临的完全启示。 他们等待着世界末日的国王,即弥赛亚,将在人们中间建立完善的法的共同体的基督。他将完成上帝的王国、上帝自身的统治,这不仅仅是为了以色列,也是为了所有的民族。就像上帝与以色列的结合为以色列人互相之间的法的共同体提供了根据一样,上帝对结合的忠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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